立即捐款

二號橋衝突 暴動罪成中大女生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警告再浪費法庭時間須加監

二號橋衝突 暴動罪成中大女生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警告再浪費法庭時間須加監

二號橋衝突 暴動罪成中大女生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警告再浪費法庭時間須加監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案發時23歲的中大女生,去年7月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今(22日)於高等法院申請定罪上訴許可,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欠分析和充分理由,沒仔細考慮她自辯稱熱愛文學創作、因好奇到現場觀察,在專注感受催淚煙和獲取「臨場感」時被捕。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她主動承認在暴動現場逗留,又身穿黑色衫褲和配戴裝備,「打起上嚟」也沒有離開,難以稱原審法官出錯,形容原審結論「無懈可擊」,終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法官並特意警告上訴人,若再申請上訴卻沒有理據,浪費法庭時間,將須加監。

上訴人為鄧希雯(26歲),她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及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代表鄧希雯的是資深大律師潘熙,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申請方:法官結論欠分析和充分理由 律政司:邏輯無錯

鄧希雯受審時曾親自作供,稱熱愛文學創作、重視「臨場感」,案發當日凌晨返校做功課,得悉有校方代表到二號橋,因好奇到現場觀察,獲發防毒面具等,警方施放催淚彈後她專注於感官感受,未及意識發生何事便被捕,並將經歷寫成作品。原審法官李慶年裁決時信納她身處現場,但不相信她的辯解,認為她實憑藉身處現場,以其衣着和裝備與示威者「齊上齊落」,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潘熙今指,原審法官裁決時的證據分析不夠仔細,沒有解釋清楚為何不信納鄧希雯的說法。雖然遇同類情況大多數人均會離開,但鄧希雯身為中大生又較年輕,或有其理由留下,參與暴動非唯一合理推論。潘指,法官有責任清楚說明裁決理由,令被告信服她定罪,「公義先可以彰顯」。

彭官同意原審法官的判詞寫得不仔細、亦非最完美,但可理解其思路。他質疑鄧希雯是中大生,前一天中大發生衝突全港市民都知道,「點會唔知發生咩事?」而她身穿黑色衫褲,未有衝突前已配戴防毒面具、手套等裝備,「人哋塞畀你就要?收喺身做咩?掛喺頸做咩?」加上她作供時主動承認逗留在暴動現場13分鐘,「打起上嚟」時又沒有離開,彭官認為不想參與其中的人一定會離開,「我好難話佢(原審法官)唔啱,佢有理由㗎喎」,「個(罪成)結論我覺得係無懈可擊喎」。

律政司一方回應,判詞「除咗文字,最重要係邏輯」,認為原審法官證據歸納和邏輯也沒有錯,上訴庭一般也不會干預。

申請方:非身處暴動核心範圍、僅旁觀不干犯蒙面

潘熙又指,鄧希雯於衝突較後方的行人路被捕,同案首被告則於較前的位置被捕,惟原審法官於判詞稱後者於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並脫罪,反指鄧處於暴動核心範圍內。惟彭官質疑這只是「手民之誤」,又一度稱「我都好懷疑(同案兩脫罪被告)點解唔入罪,但法官咁講咪咁講」。

潘熙又爭議,暴動核心範圍非判詞所述100至150米般深。律政司後播放現場片段,指鄧希雯被制服範圍有示威者舉傘陣聚集,惟潘熙回應,現場煙霧瀰漫、前方亦有傘陣,看不清後方人士聚集的範圍,而警員供稱僅首5至10米示威者有擲物,鄧身處的位置則在70米外,惟彭官再質疑:「攻擊警方先係暴動?」

至於蒙面罪,潘熙引案例指,只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的路人和旁觀者並不會定罪。惟法官反駁,鄧希雯選擇到現場獲取「臨場感」創作,也是臨場參與,「點會係旁觀者?」

官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再浪費法庭時間須加監

彭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鄧希雯的上訴許可申請,指沒有任何合理可供辯的理由,並會押後頒下書面判辭。他又特意提醒鄧,可以不同意其裁決並重新作出上訴申請,屆時將交三名法官處理,惟警告若仍被裁定沒有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浪費法庭時間,法庭會就刑期作出「減時」命令,意味部分已服完的刑期不作計算,她要「加監」,鄧希雯表示「明白」。鄧離去時與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案件編號:CACC164/2021

相關報導:
中大二號橋衝突 二人暴動罪成囚4年半及3年9個月 官批有預謀、危害警人身安全
中大二號橋衝突 兩人暴動罪成 官:現場如戰場 心智成熟及無辜路人必會及早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