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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官:以為自己有政治使命落實某人政治主張

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官:以為自己有政治使命落實某人政治主張

【獨媒報導】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去年20次在公眾場合叫「光時」等口號,他否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今(2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為第二宗審訊後被定罪的《國安法》案。被告還柙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心理專家報告。法官陳廣池指煽動罪毋須證明他人實質受煽動犯案,被告叫口號無人響應不代表無煽動行為。陳官不同意被告行使言論自由,又認為煽動可潛而默化,如被告指香港人是偽善,惟被告並不認為自己是偽善,他似乎以為自己有政治使命去落實某人的政治主張,推動港人相信港獨,建立香港共和國。

官不同意被告行使言論自由:「一言堂」詮釋法例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逐一反駁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出的理據,陳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只行使言論自由,叫喊空洞內容的口號,亦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犯案時相信叫口號是不逾越《國安法》界線。陳官斥此說法是「自圓其說,罔顧事實」,因煽動罪毋須證明其他人實質受煽動而犯案。對於被告屢稱自己根據《基本法》行使言論自由,陳官認為他獨自「一言堂」詮釋法例及「自我吹噓」,被告自稱不犯法不代表真的不犯法,他不明白被告為何以身試法證明一些東西。

陳官亦不認同辯方指被告在網上平台只是希望其他市民一起吶喊口號,以及其他人對其政治陳述有響應。惟陳官指,不論被告叫的口號有否武力色彩,但他一而再再而三地叫口號,證明他非「假大空」,加上被告犯案達20次,被告在受訪時的口吻、態度、語調及內容亦相對一致及有關連。陳官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自己的立場及心聲,希望其他人參與及跟從。陳官又不認同辯方指被告的言論是無聊及瑣碎,因被告被控的是煽動罪,並非策劃罪,被告曾長篇大論、有如法律學者及權威人士般宣示《國安法》是裝飾。

官:沒人響應不代表無煽動行為

陳官又強調,被告不單攻擊《國安法》,更鼓吹自己的政治論點,推崇他人的政治陳述,雖然辯方指被告獨來獨往,期間只與李國永一人互動,但陳官認為煽動行為與人數沒有直接關連。他舉例指,若一個人在社交平台自發煽動其他人,是屬於「孤狼」形式,但不等於沒有犯法。

對於辯方指被告叫口號時,周圍鴉雀無聲,證明被告沒有號召力,但陳官認為煽動罪毋須證明其他人實質受煽動而犯案,雖然被告獨自叫口號且沒有人響應,但不代表沒有煽動行為,而且當時有記者包圍,令被告存在感及自我感覺良好程度大增,因他受注目及重視。

官:被告回應其他政治人物說法,推波助瀾

陳官另表示,控方以20個事例證明被告不是一時衝動,並非單一獨立犯案,因被告有回應其他政治人物的說法,繼而推波助瀾,煽動他人。被告又屢稱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是公民權力,陳官強調本案中看不到被告的權利有限制,但被告明顯忽略《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的大原則,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陳官表明,被告有否實際行動並非關鍵性,因被控的是煽動罪。

官:被告如人肉錄音機重複政治陳述

陳官進一步表示,被告於3個月內重複主張港獨,令第三者很難不信被告的宣洩行為並非真心真意,被告在不少場合亦如人肉錄音機般重複政治陳述,毫無疑問他是有犯罪意圖,並非自我陶醉或錯誤理解《國安法》,他的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陳官直言,若被告說不犯法就是不犯法,只會導致天下大亂,而且煽動要從整體環境、社會背景和個人行為來看,亦不能單單看現場的反應來評估。陳官指煽動可以潛而默化,這亦是被告經常「苦口婆心」說香港人不要偽善,要不怕被拘捕,要每個月有五天聚集,使香港人「相信」港獨的可能。

官:被告並不認為自己是偽善和自私的人

陳官指被告亦提及滲透的目標,即是由小學、中學、大學開始宣揚再擴展到社會,再滲透到每個香港人,醖釀下一代革命,成立所謂香港民族,香港共和國,把「香港的主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手上搶過來」。陳官認為被告並不認為自己是偽善和自私的人,他似乎以為自己有其政治使命去落實某人的政治主張,推動香港人相信港獨,建立香港民族,香港共和國。

對於辯方指被告獲保釋後接受至少5次訪問,但這些傳媒只是一些寂寂無聞的網上專頁,如蛋蛋俱樂部,而不是具影響力的主流傳媒,這亦證明被告人無法煽動他人。但陳官卻不認同,並指被告人的行徑及聲望不能吸引主流傳媒訪問他,並不等如被告人不想。

最後陳官認為被告明顯的政治立場令人不容置疑地相信他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和犯罪行爲,而被告在2020年3個多月內在20宗事例中不斷地,毫無保留下煽動鼓吹「把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以及非法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

陳官將案押後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

控罪指,馬俊文(30歲、無業)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案件編號:DCCC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