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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和你lunch」 羅焯勇等6人暴動罪成 官信情侶及無罩男子路過裁罪脫

中環「和你lunch」 羅焯勇等6人暴動罪成 官信情侶及無罩男子路過裁罪脫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的中環「和你lunch」,2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9人不認罪,包括曾任已解散的「屯門社區網絡」副主席、2019年為景興區候選人的羅焯勇。經早前審訊,案件今(3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羅及另外5人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還柙至6月23日求情及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及須還柙。曾供稱路過案發位置的一對情侶,以及另一名無口罩、無裝備的男被告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3人當庭釋放。

9名被告依次為:私人教師葉廸舜(案發時26歲)、會計文員黃樂文(案發時35歲)、陳家裕(案發時26歲、現30歲,西餅師傅)、吳栢明(案發時20歲學生、現23歲社工)、羅焯勇(案發時22歲,社工)、黃穎恩(案發時26歲瑜珈教練、現30歲運動治療師)、陳憲(案發時23歲,教師)、袁晧軒(案發時24歲,學生)及葉柏亨(案發時29歲)。

9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除陳憲及葉栢亨外,其餘被告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7人均不認罪。另外,羅焯勇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

以下為各人各項控罪裁決:

葉廸舜:暴動罪成、違蒙面法罪成
黃樂文:暴動罪成、違蒙面法罪成
陳家裕:暴動罪名不成立、違蒙面法罪名不成立
吳栢明:暴動罪成、違蒙面法罪成;開審時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羅焯勇:暴動罪成、違蒙面法罪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成
黃穎恩:暴動罪名不成立、違蒙面法罪名不成立
陳憲:暴動罪成
袁晧軒:暴動罪成、違蒙面法罪成
葉柏亨:暴動罪不成立;開審時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罪,罰款1,500元

兩夫婦罪脫 官指裝束不似示威者 不排除路過

第三被告陳家裕和第六被告黃穎恩案發時為情侶關係,至去年結為夫婦。黃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日「準備去文華酒店拎返對情侶手鐲」,需穿過示威人群才可到達,但其後二人雙雙被拘捕,她堅稱「我同我男朋友咩都無做過」。陳則在庭上作供,稱在文華酒店任職甜品師傅,由於衞生關係,工作時須脫下手鐲,但女友發現後發脾氣,故此二人在案發當天前往文華酒店,欲從儲物櫃取回情侶手鐲。二人為防催淚煙而購買口罩,後來人群走避期間,二人亦被拘捕。黃亦有在庭上作供。

法官姚勳智認為二人的證供互相脗合及支持,二人到中環的目的可能如他們所說只打算取回情侶手鐲,最初出現時沒有戴口罩,與一般途人無異,到場後才購買口罩並戴上。他們的衣著與一般示威者不類同,也沒有其他裝備,黃穎恩的背囊內只有瑜珈褲。法官指二人雖則相當可疑,但觀乎所有證供,未能完全否定他們可能只是無辜的途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二人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無罩無裝備、手持載藥物膠袋 暴動罪脫

至於第九被告葉栢亨,法官指他身穿日常服飾,並無任何裝備,亦沒有任何面罩和口罩,且手持白色膠袋,內有藥物,無論在衣著、行徑和所攜物品,均與其他的示威者有所不同。雖然他曾非常靠近最前方的火堆及稍作駐足觀看,屬非常不智及危險,易惹人懷疑,但法官從片段看不到他有其他舉動或行為,意圖鼓勵或支援示威者,故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他開審時承認的「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罪,則罰款1,500元。

準社工稱到場「執仔」 官拒接納

第四被告吳栢明案發時為準社工,他在庭上供稱,當日前往「和你lunch」活動「執仔」,接觸青少年。他亦稱背囊內的無線電對講機是行山時使用。他在開審時已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惟法官質疑,當「和你lunch」出現破壞和搗亂時,為何吳仍會在這樣混亂的情況下「執仔」;又指他既然聲稱做過鼻瘜肉手術,及有鼻敏感,為何仍冒險戴上眼罩和過濾口罩身處現場。法官指片段顯示他在逃生出口被截停時,曾嘗試將自己隱藏起來,又脫下眼罩,卻推說想檢回,但太擠擁才無法檢拾,因此認為被告沒有道出事實,不接納他的證供。

黃丹晴供稱派羅焯勇往中環「數車」 官指交通已癱瘓、不設實際

第五被告羅焯勇則傳召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已解散的「屯門社區網絡」主席黃丹晴出庭作供,稱當日派羅到中環實地考察及「數車」,及影相「打卡」證明曾做實事。黃稱羅攜帶的六角匙、扳手和噴漆等物品,是用以協助街坊進行家居維修,以及用於選舉宣傳物品。

不過法官反駁,當天中環區交通已明顯癱瘓,黃竟還派出羅到該處「數車」或「打卡」,根本不設實際;若羅當真為了「數車」而到場,「又何需帶備大量裝備從屯門到中環呢?」更何況他所攜的工具只是為了幫助其屯門選區的街坊,不接納黃的證供。

第二被告黃樂文的太太在庭上供稱,黃有鼻敏感症狀,故需戴口罩出街。不過法官質疑:「奇怪的是,那為何第二被告躲進該逃生出口時,竟又會主動脫下口罩呢?」,又對於黃被截停後把長傘悄悄地向身後放下,刻意遺下,而感到莫名其妙。 法官認為上述舉動無疑是被告掩飾其曾參與了暴動,也不接納他戴口罩的辯解。

6人穿黑衣、攜裝備 暴動罪成

法官指從影片可見,逃跑中的示威者人群看見前方雪廠街有警員推進,於是折返回畢打街方向,但另一邊同樣有警員包抄,他們繼而折返,最後躲至置地廣場外的逃生出口被截停。其中第五被告羅焯勇與第七被告陳憲手拉手一起逃跑,並邊逃跑邊脫去外套及裝備,進入逃生出口時繼續脫下其他裝備。法官考慮二人及另外4名被告的移動路線與示威者的逃跑路線相若,以及環境證供,包括黑色衣服、佩戴口罩和防毒面罩、攜帶裝備等,裁定他們顯然並非無辜的路人,而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經參與暴動的一份子。因此,葉廸舜、黃樂文、吳栢明、羅焯勇、陳憲和袁晧軒被裁定暴動罪成。除陳憲外,5人亦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罪成。

就羅焯勇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既已裁定他參與暴動,現場亦有多處地方及車輛被破壞,因此裁定他管有2個打火機、7支六角匙、2把扳手、一罐噴漆及一個內有多個螺絲刀頭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法官替6人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6月23日求情及判刑,其間他們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 357/2021

早前審訊:
羅焯勇涉中環「和你lunch」暴動 黃丹晴供稱派對方到場「報交通」
涉「和你lunch」暴動 被告稱與女友欲取情侶手鐲中途被捕 控方質疑戴口罩:當時世界未有COVID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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