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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和你lunch」暴動罪成 5人囚4年 羅焯勇囚4年1個月

中環「和你lunch」暴動罪成 5人囚4年  羅焯勇囚4年1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的中環「和你lunch」,2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6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其中曾任已解散的「屯門社區網絡」副主席羅焯勇,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6人今(23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本案情節嚴重,但考慮案件歷時3年多,對被告帶來重大影響及教訓,最終判其中5人監禁4年。而羅焯勇除暴動罪成之外,另涉藏有打火機、六角匙、扳手及螺絲刀頭罪成,則判監4年1個月。

6名罪成的被告依次為:私人教師葉廸舜(案發時26歲,現29歲)、會計文員黃樂文(案發時35歲,現38歲)、吳栢明(案發時20歲學生、現23歲註冊社工)、羅焯勇(案發時22歲,現26歲,註冊社工)、陳憲(案發時23歲,現26歲,教師)、袁晧軒(案發時24歲,現28歲)。

官:暴力程度不低 惟被告非帶領角色

法官姚勳智指,本案看來並非預先計劃,而是隨著時間和人數增加而突然發生,高峰時候有逾千人聚集,示威者行為包括縱火、破壞交通燈、築起「傘陣」等,暴力程度不低。姚官亦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大,且歷時3小時,事發於中環交通樞紐地帶,雖然最終無人受傷,但示威者損壞交通燈、破壞公共設施,對市民造成不便,亦影響警民關係,事後需要花費公共開支作維修。

6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姚官指本案情節嚴重,理應以監禁4年半至5年作量刑起點,但考慮各人沒有案底,亦非安排、帶領或號召角色,只是參與者的角色,審訊期間他們承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姚官又念及案件歷時3年多,被告明顯地受到重大影響及教訓,遂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點。

除陳憲外,5人亦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罪成,法官就此罪判監6星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因此葉廸舜、黃樂文、吳栢明、陳憲和袁晧軒皆被判監4年。此外,吳柏明開審時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該罪罰款1,500元。

就羅焯勇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判監3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暴動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個月。


已解散的「屯門社區網絡」副主席、2019年景興區區議員候選人 羅焯勇

散庭後,親友向被告大叫:「I love you!」、「保重呀!」

辯方:被告被捕後沒放棄成為社工 日後重返崗位機會微

判刑前,辯方作求情補充。代表吳栢明的大律師指,案發當日是吳的前女友的畢業典禮,以及祖母的生日。吳被捕後沒有效棄成為註冊社工,從求情信可見,以他23歲的年紀,有能力協助單親父親處理情緒,是很難得的事,他亦因積極參與抗疫工作而屢獲嘉許。對吳而言,本案的代價非常沉重,因他日後能夠繼續擔任社工的機會很微。

代表陳憲的大律師譚俊傑則指,陳在藝術方面有天分,曾經舉辦過畫展,盼法庭從輕發落,讓她能照顧患柏金遜症的母親。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

羅焯勇另被指保管或控制2個打火機、7支六角匙、2把扳手、一罐噴漆及一個內有多個螺絲刀頭的工具箱,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DCCC 35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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