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3日網民號召中環「和你lunch」,23歲水果店售貨員和32歲銀行分析員被影片拍得設置路障、舉「傘陣」及向警車掟磚等行為,今(11日)於區域法院分別承認暴動、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突然提及2014年的雨傘運動,指「舉傘」本應是和平抗爭、非暴力的象徵,惟示威者以雨傘掩護而做出各種惡行,被告當日一身的裝束、攜帶噴火槍到場,破壞了和平的美譽及祥和的氣氛。最終承認暴動罪的水果售貨員判監3年4個月;承認非法集結和蒙面罪的銀行分析員判監9個月。
水果店售貨員麥宏基(現24歲)承認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另兩項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銀行分析員黃天樂(現34歲)則承認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黃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保管或控制一罐卡式石油氣罐、一支打火機式火槍及一把鉗,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官:不僅破壞死物 更破壞香港和平務實美譽
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暴動未必有周詳計劃,但並非突然發生,麥宏基與其他示者向地下行車道扔磚頭,是「無差別的暴力行為」,導致警車和其他車輛毀壞,事件中沒有任何人受傷是不幸中的大幸。練官批評,被告破壞的不是區區死物,而是「香港素來引以為傲,身為和平務實的商業社會的美譽」,又指最應該承擔責任的是社會上「不負責任的道旁兒」、「姑息養奸的政客和教育工作者」和意見領袖。他慨嘆法庭判罰年輕人時感到「特別困難」,雖然年輕人經驗不足、思想單純、容易受人唆擺,不過被告作為成年人,最終也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
就麥所承認的暴動罪,練官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麥認罪後獲扣減至3年4個月,此外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官以雨傘運動比較被告「舉傘」 批違背和平
辯方律師求情時解釋稱,黃天樂所攜帶的卡式氣罐連火槍是用於燒烤,惟練官指辯方並無解釋為何黃於上班日子由九龍環球貿易廣場前往香港島時,攜帶噴火槍和鉗子,批評「難以自圓其說」。練官指,案發地點是香港的心臟地帶,被告在德輔道中馬路上舉傘,當時一地竹枝、馬路鋪滿磚頭,他不可能不知道這些暴力場面,他的在場顯然助長了其他示威者。
練官突提及2014年的雨傘運動,指示威者堅守和平、非暴力的應有之勢,令香港人引以為傲,惜隨著運動演變,後期遭到暴力示威者的「騎劫」。他指「打開雨傘」是一種和平抗爭的象徵,但是本案的示威中,示威者「在傘下無惡不作」,被告的一身裝束更助長氣勢,破壞「和平、安全、務實」的榮譽,也破壞了祥和的氣氛,無論被告的理念有多麼無私,動機有多麼純粹,都要為他所帶來的破壞而負上責任。
考慮被告案情及認罪,練官就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判監10及8個月,同期執行,再考慮多封求情信和辯方的求情陳詞,扣減一個月刑期,因此總刑期為9個月。
辯方求情:掟磚非針對車輛
麥宏基的代表大狀求情時,要求法庭就警車維修費頒下賠償令,而麥願意支付最多1萬5千元。大狀又稱,示威者從高處扔磚頭落行車隧道時,並非針對馬路上的車輛,當時有人亦大叫:「唔好掟!唔好掟!」相比起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有警車上的警員受傷,大狀指本案情節較輕微。
代表黃天樂的大律師張耀良求情指,案發時黃任職銀行分析員,惟明白到需就本案付上刑責,故去年12月已辭職,現時無業。張大狀續指,黃除了穿黑衣身處人群中及舉起雨傘之外,便沒有作過其他行為,而他並非領導者或煽動者。被告過往沒有案底、背景良好,在本案中已受教訓,辯方盼法庭能予以輕判。
案情指,當日疑有網民發起中環「和你lunch」,大批身穿上班服裝和示威裝束的人士分別到場聚集。至下午1時許,警方到場設立防線,示威者依然聚集,一同舉起「傘陣」,用竹枝和垃圾設置路障,並把磚頭扔在馬路上。
傳媒影片拍攝到,一輛消防車於12時34分駛經堵路現場,麥宏基走到該車前阻擋去路,之後移動欄杆,再到另一地方架設路障。約1時,約10名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把磚頭投擲在馬路上,麥被拍得身處於該些人群當中,起初在旁觀察,其後參與掟磚。期間一輛警車駛過,遭磚頭擊中,導致擋風玻璃爆裂、車牌跌落及車身凹陷等。
至於黃天樂,閉路電視影片顯示他身穿商務休閒服裝,於中午約12時離開辦事處,乘搭穿梭巴士到中環。於下午1時40分,傳媒影片拍得黃在示威者防線前排舉起雨傘。
警方其後開展清場行動並衝向示威者,當場拘捕共22人,當中包括兩名被告。黃被搜出攜有一個卡式氣罐連噴火槍和一把鉗。
其餘4名被告:學生譚家樑(19歲)、姓鄭學生(17歲)、學生李崇希(18歲)、港大生周柏希(20歲),則否認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排期至2022年7月25日開審,預計需時12日。
案件編號:DCCC611、6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