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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和你lunch」一人罪成、一人罪脫 被告上衣顏色與片段不符 官:換了衫也不出奇

中環「和你lunch」一人罪成、一人罪脫 被告上衣顏色與片段不符 官:換了衫也不出奇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有網民發起「三罷」,中午有人於中環響應「和你lunch」。兩名學生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今(2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人罪成,一人罪脫。控方依賴新聞和閉路電視片段證被告曾參與集結,就罪脫被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表示,片中男子的背包與鞋子非常普遍,未能無合理疑點證被告是片中人;而罪成的被告,雖然被捕時穿黑衣、片中穿白衣,但法官認為他「換了衫也不出奇」,其袋、褲和鞋均有獨特特徵,裁定他是曾擲磚的片中人。

罪成被告須還柙至10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離庭時有旁聽人士喊:「照顧自己」、「保重」。至於脫罪被告聞判後眼泛淚光,有親友亦激動落淚,向律師團隊說「唔該晒」。

被告譚家樑(19歲,學生)及周柏希(20歲,學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各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譚家樑被裁定罪成,周柏希罪脫。

據控方指,譚家樑現年21歲,就讀香港大學運動教練學及運動表現基礎文憑。

官批被告腰傷仍助父親裝修及拾磚不合理

罪成的譚家樑和其父親均有作供。譚供稱案發當日因扭傷腰到中環看醫生,並打算之後到大埔協助父親裝修新屋,及到泳池紓緩腰痛,故帶上泳鏡、手套和口罩。他早上11時半離開西環的家,但發現現金不足故到母親上環工作地點取現金,到達後記起身上有提款卡,故由上環步行往中環,期間看到馬路上有磚頭,為免途人絆倒故戴手套搬開,又接過途人遞上的護目鏡,後被截停拘捕。其父亦確認曾叮囑譚協助他裝修,又於前一天提供手套。

法官不接納被告說法,指被告父親當日早上7時已離家往大埔,被告卻於11時半才施施然進膳和待午飯後看醫生,期間從無致電醫生確認他有時間接見自己,並讓父親在大埔等候,說法並不合理,亦與他稱趕時間看醫生不符。而被告案發前一晚扭傷腰部,卻要協助父親安裝電燈和窗簾等舉高東西的動作,又毫不猶豫拾起地上磚頭,同樣不合理。

被告稱不理時事、支持警隊 官稱有矛盾

法官又指,當時有非法集結人士在馬路舉雨傘和叫口號,一名普通市民沒理由不擔心安全,選擇戴上泳鏡橫過馬路,只為了看醫生;被告在有泳鏡保護下,亦根本不會接受他人的護目鏡並掛在頸上。而對被告稱不理時事,故不知發生何事,法官稱社會事件於2019年6月開始,多間學校停課,被告說法「難以置信」。

至於被告稱自己支持警隊,在2019年6月至8月在 Facebook 讚好支持他任警察的姨丈,法官指這與他不留意時事的說法矛盾;且案發於2019年11月,被告案發時立場可能有變。法官亦強調不論其立場如何,也不會影響法庭純粹倚賴席前證據考慮本案。

官稱警員指被告逃跑不可靠 但不影響其誠信

法官亦不接納被告父親說法,認為他全日在大埔等候卻無聯絡兒子並不合理,又指考慮二人關係,顯然易見他是「希望維護自己的兒子」。

至於處理譚家樑的警員20186,法官認為他供稱譚被截停前於人群逃跑是不可靠,因他正追趕30多人,無證據其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或不被阻隔。但他認為這點不影響警員誠信,因其不可靠僅基於當時情況混亂,誤會相信見到的事情,又指他已將認為的事實道出,並非不誠實捏造證供。

官裁片中人為被告 稱上衣顏色不同但「換了衫也不出奇」

控方依賴《香港01》直播片段證被告參與,指一名穿白色上衣、戴口罩於康樂廣場馬路行走並擲下磚頭的男子,為譚家樑。辯方爭議被告被捕時穿黑衣,與片中人不符,惟法官認為當時非法集會或暴動不斷出現,「眾所周知,集會人士亦會換衫,嘗試逃避法律責任」,故譚「換了衫也不出奇」;又指該男子的索袋、藍色牛仔短褲和粉紅色波鞋均有獨特設計和特徵,不會在1小時內近距離於同一非法集會現場出現,故裁定片中人就是被告,即被告曾協助堵路。

法官接納警員所指,譚被截停時頸上掛上護目鏡和泳鏡、戴有勞工手套,截停位置亦剛發生非法集結。法官指,該些裝備乃非法集結者的普遍用品,用以隱藏身分、避免受催淚煙影響,手套亦明顯曾被使用;加上一般市民看見非法集結並不會帶着工具留守現場,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他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官稱片中背包鞋子普遍 未能無合理疑點證被告是片中人

至於罪脫的周柏希沒有作供,控方依賴閉路電視拍到一名戴口罩男子與一名女子步往德輔道中,從袋中取出磚頭拋擲在行車路上,及一名戴口罩男子與幾名人士在 OMEGA Boutique 店鋪外跑過,指據男子背包、黑色鴨嘴帽、灰色波鞋和橙色手套,片中人是周柏希。

惟法官指,背包的設計並非特別,與一般背包無異;而男子鞋子的 Nike 標誌亦非常普遍。雖然手套顏色和鴨嘴帽標誌較獨特,但若只以此斷定被告身份,並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因此裁定控方不能證明周柏希是片中人。

官稱被告唯一可疑物品是手套 難證是否僅在現場出現

法官又指,控方證人首次看見周柏希時他已由警員看管,控方無任何證據證周被截停前的位置、和為何被截停;而周被捕時穿黑色T恤、鴨嘴帽、藍色短褲和灰色波鞋,攜綠色背囊,唯一可疑物品只是背囊內的灰橙色手套。法官指,在無證據被告曾在非法集結出現,只因穿黑衫和有灰橙色手套,不能肯定他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抑或僅在現場出現;加上沒有證據被告曾蒙面,故裁定他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名均不成立。

另外,辯方曾質疑,證物警員調查報告稱被告「身穿」手套,但處理被告的警員確認是在背包搜出;證物警又提及深藍色長牛仔褲,但證物實是一條短牛仔褲。惟法官認為,警員當日要處理逾200人的證物,「有手民之誤並不出奇」,認為警員看管證物沒有被干擾。

控罪指,二人於2019年11月13日於中環畢打街一帶(包括但不止於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東西行線之間的康樂廣場路),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戴上了遮蔽臉和鼻孔的口罩,即相當可能阻止識辨其身分的蒙面物品。

同案另外4人,一人早前承認暴動判囚40個月,一人承認非法集結及蒙面判囚9個月,兩人承認非法集結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DCCC 611、612/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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