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大三罷」,西灣河有警員開槍射傷男學生「熊仔餅」周柏均,事後他需切除右腎及肝葉。他與曾為同學的胡子鍵被指企圖搶去警員佩槍,兩人否認企圖搶劫及阻差辦公罪,周另否認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兩人今(29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柙至10月10日求情,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法官謝沈智慧指警員當時用槍是完全合理,因「熊仔餅」周柏均對警員步步進逼,導致警員除用槍外,別無他法;若周上前參與襲擊,會令警員更危險,如警員失去槍,將會無法保護自己。
官指警員遭「熊仔餅」步步進逼 除用槍外別無他法
法官謝沈智慧於裁決時逐一反駁辯方的理據。
辯方質疑,當首被告周柏均揚手後0.13秒,警員A就開槍,因此警員A並非因周柏均揚手才開槍,他是一早想開槍,控方卻事後孔明分析被告的行為是否合理。謝官對此並不同意,她認為當時有人打警員A的後腦,周柏均遂加入戰團,並向警員A揚手。當警員A避開時,周柏均卻步步進逼,並再有手部動作,導致警員A除用槍外,別無他法。
官指警員拔槍亦未能嚇退被告 用胡椒或警棍不切實際
就警員A用槍指向被告是否合理,謝官指當時衝突一觸即發,警員A拔槍亦未能嚇退被告等四人,因此用胡椒噴霧或警棍都是不切實際。雖然辯方指當時四人手無寸鐵,但謝官認為他們或會激發起其他人,若數人圍攻或會令警員A受嚴重傷害,因此警員A的人身安全受威脅;同時白衫男子被制服時,其他人包括周柏均靠近警員A,令他應接不暇,在面對危險時用槍指向周柏均及白衫男是完全合理,警員A只是想嚇退他們。
官認為警員開槍合理 若失去槍將無法保護自己
至於警員開槍是否合理,謝官指周柏均當時步向警員A,不論他是搶槍或是撥開槍,若周上前參與襲擊,會令警員A更危險。她強調若警員A失去槍,將會無法保護自己,因此他用槍是合理。謝官不同意辯方指警員A因情緒失控及欠缺處理同類案件經驗而用槍,因當時他人身安全受威脅。
官不同意辯方指警員當時沒有死亡或受傷威脅
辯方指當時白衫男子雙手下垂緩慢步向警員A,而非衝向他,男子當時並沒有對警員A構成死亡或身體嚴重傷害的威脅,但警員A卻拔出警槍指向男子。謝官卻不同意,認為現場人士正非法集結,大叫「狗」並以粗口辱罵,明顯對警員A仇視,令他不安。另外,當警員A打算解開路障時,卻有人大叫:「唔好畀佢走!」白衫男子亦做出煽動手勢,導致兩名被告等其後走近,他們明顯有意與警員A發生衝突。由於兩名被告阻止警員A制服男子及阻礙他疏導交通,因此兩人的阻差辦公罪成。
辯方指「熊仔餅」僅撥開槍並非搶槍 官拒信納
至於兩人被指搶槍而被控的企圖搶劫罪,謝官不同意辯方指周柏均揚手只是想撥開槍,因他若真的想撥開槍,就不會將槍撥向自己身體,而且周當時手向警員A的槍移動,手指亦抓向掌心,因此否決撥槍的說法。
另一男學生稱想救人 官質疑為何捉住警員持槍的手
就另一被告胡子鍵,謝官指他雙手伸向警員A持槍的手,若真的如他所指打算救走被警員A制服的白衫男,他應該捉住白衫男,而非專注捉住警員A持槍的手。因此裁定兩人的企圖搶劫罪均成立。
官不接納「熊仔餅」因神智不清而逃走
最後就周柏均的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謝官指他必然知道自己是在合法羈押,亦不接納辯方指他中槍後神志不清,因他曾回答記者的問題,只是對警方的發問不瞅不睬,其後就突然跑走。
開槍警需接受內部調查 辯方質疑作供時會有利益衝突
辯方質疑開槍警員A作供的誠信,因他就事件需要接受警方內部調查,以及擔心需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故有利益衝突導致他作供時有所戒備。惟謝官卻反駁,香港是和平安全城市,警方開槍的事件少之又少,因此警員A接受內部調查不足為奇,而且事隔兩年沒有跡象顯示警員受紀律處分或被起訴。
辯方曾申請披露警方武力指引 遭官拒絕
辯方曾質疑警員A當時使用的武力不合理及非必須,於審訊前亦曾申請披露《警察通例》中的武力指引,但卻被法庭拒絕。謝官表示,辯方提出的有關案例已超過10年前,未必準確。
官批辯方錯誤引述警員證供 強調應翻聽錄音免誤導法庭
謝官亦多次批評代表周柏均的資深大狀駱應淦錯誤引述警員證供,亦不同意辯方指警員證供自相矛盾。她於讀畢裁決後主動強調,辯方應該翻聽錄音,以免誤導法庭。
官指辯方要求警員逐格解釋心路歷程是吹毛求疵
對於辯方指警員在庭上示範白衫男子所作的「煽動」手勢時,與片段所見不符,謝官認為事情在一瞬間發生,律師現時當然可重複觀看片段研究,但警員卻沒有此優勢。另外,謝官質疑辯方要求警員逐格解釋其動作及心路歷程,是吹毛求疵及不切實際。基於上述等原因,謝官裁定警員A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望感化官為被告索醫療報告 官反駁:感化官何德何能拎醫療報告?
辯方指周柏均因中槍身體出現後遺症,並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同時希望感化官能索取被告的醫療報告。惟謝官反駁,基於私隱問題,感化官是無法向醫院索取報告,並指:「感化官何德何能拎醫療報告?」
控方讀出兩名被告的背景口供時透露,周柏均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旅遊及會議展覽高級文憑;而胡子鍵則就讀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心理學副學士。
本案的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周柏均則由資深大狀駱應淦、大律師黎建華及劉日成代表。胡子鍵由大律師吳維敏及陳濟洲代表。
早前於審訊階段,獲匿名的開槍警員A供稱,周柏均伸手欲搶槍,警員A感受到前後夾擊,且認為周可能搶槍後向自己射擊,他覺得「生命受到威脅」,故向周腹部開槍,警員A強調:「無諗過射擊任何人,只希望嚇走佢哋。」周倒地後警員仍被襲故再開兩槍。控方指周坐地等救護車時,一度轉身逃跑。控方透露周柏均中槍送院後,被發現肝及腎有損傷,肝葉及右腎被切除。控方另指胡行近警員A,並伸手企圖搶警槍。
兩名被告分別為學生周柏均(23歲,案發時21歲)及學生胡子鍵(22歲,案發時19歲),兩人曾是同級同學。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企圖劫去A的一支警槍。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逃脫。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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