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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9月3日裁決 官:控方不需證被告實質暴力行為都可入罪

中大二號橋衝突9月3日裁決 官:控方不需證被告實質暴力行為都可入罪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受審,今(7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強調,法例訂明暴動可有不同方式參與,故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實質暴力行為,只要法庭能據環境證供推論出被告身處現場,是意圖鼓勵及實質鼓勵了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士,罪名都可以成立。辯方同意,但強調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何時到達現場,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於現場出現就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而唯一於庭上作供的首被告,其代表律師今重申,案發時中大學生於校園身穿黑色裝束非常普遍,不能以此加強控方案情,並指首被告當時十分驚慌、一心走難,並非參與暴動。案件9月3日裁決。

官:暴動有不同方式參與 控方不需證被告暴力行為都可入罪

辯方結案陳詞提到,沒有證據顯示五名被告有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強調,此論點並非本案重點,因為法例訂明暴動可有不同方式參與,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暴力行為方可入罪,事實上,只要法庭審視環境證供,推論出被告身處現場,是意圖鼓勵及實質鼓勵了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士,暴動罪名都可以成立。控辯雙方均同意此說,而代表第二及第五被告的許卓倫大律師則補充,不認為現時控方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於現場出現就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現場有真誠旁觀者 戴防毒面具保護自己屬合理辯解

而就違反《禁蒙面法》,各被告均以逃避催淚煙作為案發時戴上防毒面具的合理辯解。惟控方不同意,並引另一宗中大暴動案的判詞指,現場暴動事件持續猶如「戰場」,被告可以離開卻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不構成合理辯解。

代表第四被告的潘兆斌大律師回應,控方根本不能證明各被告何時到達暴動現場,如他們被捕前才剛到現場,又何來控方所指的「選擇逗留」?他續指,不能排除現場有校園記者進行拍攝,而法例應有空間接受現場有真誠的旁觀者、見證者或路過人士等要戴上防毒面具保護自己。

首被告:黑色裝束校園極普遍 不能用以加強控方案情

代表首被告劉晉旭的大律師關百安其後於庭上重申陳詞重點。他先指,據崇基學院何善衡夫人宿舍、中大通識教育基礎課程講師李駿康博士作供,2019年9月開學後,平時上課有五至六成學生穿黑色衫褲,特別日子更高達八成,故黑色衫褲在中大校園極為普遍。而案發日本來就是正常的上課日子,首被告穿黑色裝束只是「正常學生做返正常返學會做嘅嘢」,不能用以加強控方案情。

關大狀又指,案發時劉晉旭僅是大學一年級生,原本下午兩時上課,惟睡到「黃朝百晏」至一時起床始發現停課,其時校園交通暫停,宿舍四周更是無人出入,猶如打仗,「一個人在此情況下驚恐離開係合情合理」。他續指,當時大埔道兩個出口均被封,而劉的宿舍最接近二號橋出口,故選擇循該處離開是「無可厚非」,而李宿監供稱當日許多宿生詢問他如何離開,亦證當日許多學生如劉一樣,都想方法離開中大。

首被告:案發時驚慌、想走難 不拿頭盔雨傘因不欲被視為示威者

關大狀又強調,劉晉旭當時是「走難、驚慌的心態」,「有乜護具都攞」,例如拿了一個黑色外科口罩後又再拿防毒面具、拿了兩對手套,甚至把本應戴在膝頭的護脛戴在手臂,還要把手袖套在護脛之上,然而被告本來已穿着長袖外套,根本不需手袖再作掩飾。而且劉當時刻意沒有拿頭盔及雨傘,是因為他不想被視作示威者,也沒打算以雨傘去擋子彈或襲擊他人。

關大狀續指,劉當時被警員追捕時,沒有沿馬路跑回迴旋處的示威者「大本營」,反而是朝山坡方向逃跑,終被警方截停,更反映出他當時只是想覓路離開校園。

關大狀終指,確實有實質的可能性(real possibility)首被告當日只是想離開中大,加上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出現於現場及如何鼓勵他人,而作供警員稱他身穿黑色短袖衫但他實穿黑色長袖外套,其辨認證供不可靠,故要求法庭裁定其暴動罪名不成立。

第二至五被告的代表律師均沒有補充陳詞,案件押後至9月3日裁決。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他們亦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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