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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認未警誡及宣佈拘捕下「拖」被告離開

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認未警誡及宣佈拘捕下「拖」被告離開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今(25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進入審訊第五天。

有份制服第五被告的警員今作供,承認曾將被告撳落地,坐在他的背脊,並在未警誡及宣佈拘捕被告下,便與同袍把他「拖」走,惟不知道其他警員的身分。警方早前呈堂片段可見,第五被告被數名防暴警在地上拖行至少十數米,並曾高喊自己的學系和名字。

控方案情今完結,案件押後至下周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警先稱從後截停後改稱側邊 辯方批前言不對後語

拘捕第五被告許貽顓的警員15953李卓鴻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他承認,在他截停被告,再因催淚煙感不適而離開時,有2至3名刑偵警員及3至4名防暴警處理被告,但他除警員17608外,並不知道其他人的姓名及警員編號。

李在盤問下又同意,截停前一直在被告的正後方追着他,只是觀察到被告的背面,也一直見不到任何東西在他面上;惟其後他又指,他行到被告側邊,對他觀察及出手截停,被告在被拉落地後掙扎。

辯方指,李前言不對後語。控方覆問下,李解釋,明明在「正後方」卻看到被告「側面」,是因為前面有障礙物,他跑時要繞過,然後「咁啱佢(被告)頭側少少,咁啱望到佢側面」。

(網上片段截圖)
(網上片段截圖)

警員承認曾「拖」被告往二號橋

控方繼而傳召警員17608盧進安(音譯)作供。盧供稱,當日推進時,看到7至10米外,警員15953李卓鴻已從後捉住許貽顓,他在約4秒後上前協助,並撳住許的背部,警告「唔好郁,警察,扒低」。盧指,許仍然想逃走,於是將他撳落地又坐在他背脊,按住他四肢,等待同袍支援。盧指,當他捉住許時,李卓鴻便突然離開,但沒有交待發生何事。

盧供稱,捉住許約一分鐘後,便將他帶離現場,往二號橋方向走,並在安全地方將他放下,再交由刑偵警14272拘捕及搜查。控方問是如何帶走,盧答:「嗰時算係拖嘅」,解釋指山坡有人掟石及磚頭等,要保障警員及被捕人的安全。控方其後一度問,「拖去邊個位?」盧回答時更正為「帶」。

盧強調,截停許後,視線從沒有離開過他,全程捉住他直至交給別人。

(網上片段截圖)
(網上片段截圖)

警員稱不知道制服被告同袍身分 又稱不知刑偵同袍是否警察

盧在盤問下表示,他上前協助制服許貽顓時,許「未扒低哂」,但亦並非跪低,而是「逃走緊」。辯方遂問,當時15953正從後拉着許,盧應不清楚許的移動是因為被警員拉住,抑或他正逃走?盧不同意,強調許與警員的力度相反,才會向前走。

警員15953早前稱,在他截停被告再因催淚煙感不適而離開時,有2至3名刑偵警員及3至4名防暴警處理被告。惟盧今表示,肯定截停被告後,有另外2至3名防暴警協助處理,但不肯定有否2至3名刑偵警員接近。其後又補充有兩名刑偵警員協助他離開。

與15953一樣,盧稱他不知道其餘防暴警及刑偵警的身分。辯方問:「刑偵警員有冇戴委任證?」盧稱「冇留意」。辯方再問:「所以唔知佢哋係咪差人?」盧答:「係」。

左、右:李卓鴻、盧進安
警員15953李卓鴻(左)、警員17608盧進安(右)

警認拖行被告前無宣佈拘捕

就被告被帶離現場的情況,盧供稱,當時有兩名防暴警在前面捉住被告的手,而他則在後面扯住被告背包,被告面向地、背向天。辯方問,警員拖行被告時有否宣佈拘捕?盧起初稱不清楚,後指自己沒有。

負責拘捕及搜查的刑偵警員14272鄧卓熙(音譯)其後作供,他確認拘捕警誡被告後,他便說「我冇嘢講,個士巴拿唔係我嘅」,並在返回警署後與被告補錄供詞。

押後至下周一開始辯方案情

控方案情完畢,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關百安表示,希望申請押後至下周一開始辯方案情。他指,第一被告現時未決定是否親自作供,而兩名辯方證人亦在工作未到庭,預計被告連兩名辯方證人主問約一小時。法官一度質疑,第一被告可善用午休時間索取指示,又強調應顧及案件進度。

另外,第二及第五被告作供機會極低,有品格證人但應可用書面陳述方式處理;第三被告未知會否親自作供,但沒有辯方證人,主問亦會在一小時以內;第四被告則不會作供,也沒有辯方證人。各辯方律師均強調有信心在下周三或以前完成辯方案情。

法官終稱,辯方律師既然有信心,批准押後至下周一早上續審,屆時才會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控方昨晚新增證人

另外,控方今甫開庭便表示,昨日聽到第五被告許貽顓的代表大律師許卓倫盤問後,認為有需要傳召警員17608作證。許大狀回應,昨晚8時才接獲控方通知,沒有機會見當事人索取指示,而此名警員只在開案陳詞提過,卻從來沒有出現於證物列表,故希望先索取17608的供詞閱讀,申請押後至下周一作準備。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問到,該名警員證供的長度,許回應指記事冊有5頁A4紙,另有兩份各2頁及3頁的文字和圖片。法官向許大狀說:「以你經驗,五版紙唔需要好耐啫」,又指供詞應與大家之前看過的大部分差不多。法官終表示,不認為需要押後一整天,先押後一小時。其後控辯雙方同意今日繼續傳召證人。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他們亦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審訊第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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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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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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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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