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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稱印有警員編號防暴裝「洗咗」 惟堅稱自己乃片中人

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稱印有警員編號防暴裝「洗咗」 惟堅稱自己乃片中人

(獨媒報導)前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察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30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九日審訊。

早前有警員供稱,一個身分不明的軍裝警曾拿過第三被告的背包,控方將之認出並於今日傳召作供。辯方庭上多次質疑作供警員的可信性,指他並非片中接觸過證物的警員,只是受到指示、看畢片段才聲稱自己是片中人。

警員在盤問下承認,當日記事冊只記下抵達及離開現場等四項資料,並無記下曾見過被告及協助拿取證物等,大部分細節都是靠看片段才回憶起;而當日亦因為載有警員編號的防暴裝洗了,身上沒有任何識別身分的編號。但他仍堅稱,自己正是片中人,且記得證物沒有受到干擾。

警稱曾檢取第三被告背包、豬咀及帽

控方今傳召最後一名證人作供,他是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警員7775毛啟聰,乃早前被認出協助拿着第三被告背包的警員,並於4月28日錄取口供。他供稱,當日隨隊員衝前拘捕,前方尚有多人集結扔汽油彈及燒車等,他原應一直向前設立防線,但因人手足夠,故返回被捕人區域協助制服及處理被告。

毛警員供稱,見到第三被告被制服在地後,因為自己沒有其他大型裝備如槍和盾,行裝較輕便,所以主動上前協助,並拿了第三被告的防毒面具、黑背包及黑鴨嘴帽。他指,印象中好像還有其他物品,但由於事隔太久、記事冊亦沒有記載,故並不記得。

毛警員續指,他在二號橋把物品交予負責第三被告的同事,但沒有印象是哪位同事。他並重申,從他接手、看管、領取證物至到達二橋交給同事的過程,均沒有任何人干擾。

警記事冊僅記四項資料 認沒提及曾拿被告物品

毛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邱治瑋盤問下表示,4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要錄口供,詢問下得知是因為有同袍接受盤問時不知道拿過證物的警員身分,而該人相信是他。他表示,此前沒有看過案件相關片段和截圖,只是在前一日看到《立場新聞》就審訊的報道,搜尋資料後發現自己可能有關。其後隊中有位警長認得他,因為「全隊得我用呢個灰色袋,較突出」。

毛並解釋,當日落口供時,是先憑印象和記憶講述案發經過,其後再播放片段指出自己的位置及憶述發生的事情。他強調除第三被告的姓名是由同事指出外,其餘均是自己觀看影片後憶述。

毛警員表示,對本案的印象「都屬深刻」,因為自己加入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後大約第三日,已接觸此宗較為嚴重的案件,而另一宗最深刻案件便是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封鎖線。但他承認,要靠記事冊及片段才能講出案發經過。

邱大狀其後讀出毛警員的記事冊,惟有關中大當日行動,只簡單記載了四項資料,即他1518時起行往二號橋、1525時抵達二號橋並設立防線、1532時舉黑旗,及1640時離開現場,而相關資料均是由同隊傳令員統一告知每名隊員。邱大狀一度稱:「所以當日好少行動,其實只係做咗四樣嘢」,現場傳來笑聲。

毛警員承認,當時沒有事後補錄記事冊,而他兩日前錄取口供的大部分內容均沒有於記事冊提及,包括自己當日衣着、受訓示的工作、有否見過被制服人士、被制服人士的衣着,及有否檢取或協助其他人拿現場證物。

辯方質疑無編號難證片中人為證人 警:當時洗咗有number件防暴衫

辯方續盤問毛警員的記事冊內容,毛解釋,自己沒有舉黑旗,而是為同事裝住煙彈,「見就一定有見過(舉黑旗)」,但對記事冊中「舉黑旗」的確實時間和地點,均沒有印象,只能確定是在中大範圍。

辯方其後再問毛警員如何認出片中人乃自己,毛指,自己頭戴戰術頭盔,「我記得喺旺角買,較為輕身」,並在頭盔上套上一個護目鏡、貼上魔術貼;腰間有一個裝住防毒面具的灰色袋,腳穿自己買的黑鞋,亦穿上以前部門派的戰術背心,背心後有綠燈,因而能認出自己。

辯方問及為何當日沒有行動代號或警員編號以作識別,毛警員解釋,由於當時「長期達旦」工作,早上返家時衣服「好污糟,一定要洗」,而其中一件膊頭有警員編號的防暴裝剛好在案發當日「洗咗,唔記得拎返出來」。而當時他仍未有警方派發的識別卡。

警大部分細節均稱「冇印象」 惟堅稱記得證物無受干擾

辯方續盤問警員檢取和運送證物的過程。毛警員表示,當日見到第三被告穿黑色衫褲、紅色間長褲、頭戴帽,而據片段所示,背包及防毒面具在被告的背脊位置。他又表示,看過片段後,記起自己當時自發拾起了背包,又捧住防毒面具及鴨嘴帽。

毛警員否認自己有「執多執漏」,因為片中可見第三被告附近除警察外沒有其他雜物,而他檢取的物品「直程喺佢腳側邊、背脊」,「如果唔係佢,就唔知係咩」。他認同附近有其他雜物如磚頭,至於手套、頭盔等則沒有印象。

辯方續問及他運送物品的過程,毛警員表示,他當時雙手拿住證物,與其他兩名警員一同走往二號橋,「睇片係咁」,「記得冇人干擾過」。

辯方質疑,警員早前均對片段以外的細節沒有印象,為何現時片段沒有全程拍住他運送證物的過程,他又如此肯定沒有人干擾?警員僅稱:「因為我全程兩手拎住」、「呢啲係證物嚟,好重要,我唔會比人干擾」。辯方一度問及為何舉黑旗一事又不記得,毛答:「黑旗相信舉咗好多次,唔係話咁大件事,差唔多慣常。」

警不記得證物如何交給同僚

辯方最後向毛警員指出,當日他並非在現場協助把第三被告帶去二號橋的警員,只是受到指示、看畢片段才如此說出來,毛均否認。

惟當問及他去二號橋把物品交給誰和如何交,毛均說不記得及不認識身邊警員,僅記得當時有一名刑偵警員和一名軍裝警員等三人,自己一定是交給負責拘捕第三被告或負責檢取第三被告證物的警員。毛又強調自己沒有打開過背包,故也不知道入面有何證物。

毛警員作供完畢後,控方案情完結,法官李慶年裁定四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七日審訊:
女被告稱返校交功課、背包有iPad 惟警稱私人物品記錄已銷毀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第八日審訊: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