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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在辯方追問下始認曾箍被告頸 惟強調並非蓄意

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在辯方追問下始認曾箍被告頸 惟強調並非蓄意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今(23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進入審訊第三天。

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溫祖榮今作供,他原堅稱,截停被告時只是箍住他「頸部附近」,但在辯方追問下承認曾直接箍被告頸,被告並說「阿 sir 我唔走,你鬆開隻手,我唞唔到氣」,防毒面具亦鬆脫。惟警員強調,他並非蓄意箍被告頸,也不同意辯方所指,他「夾硬」拉開被告面罩,使催淚煙攻入他的眼耳口鼻。

但當辯方再問,此舉是否令他能更迅速控制被告時,警員答「同意」,惹來全場嘩然,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亦不禁說「吓,你有冇聽清楚個問題」。法官其後重覆問題,警員致歉改稱「不同意」,被官斥:「聽清楚啲個問題啦!」

翻查資料,溫祖榮在2017年與女友到馬鞍山吊手岩行山被困,其時50歲消防總隊目邱少明前往搜救,但不幸殉職。

警稱目睹被告逃跑上前追截 後因吸入催淚煙不適轉交同袍

控方今傳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13627溫祖榮作供。他供稱當日下午2時25分隨大隊衝前時,看到約20米外,戴防毒面具、穿黑色長袖衫、深色長褲、深色背包的第三被告高志斌,在黃色垃圾車後約15米向大學站方向逃跑。

溫隨即上前追截,並大叫「警察,咪走!」惟被告不理會,並繼續逃跑。警員再花了約10秒,上前約10步將他截停。警員指,其時被告的右手穿住黑色方型自製盾牌,又發現他防毒面具裡面包住黑色面巾,覆蓋半塊面只露出眼睛。

溫遂將被告帶返二號橋的防線位置,並稱因為追截期間防毒面具鬆脫,吸入催淚煙感不適需時處理,故將被告交給警長1603彭志偉。

溫承認,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視線曾短暫離開他不足一秒,以觀察前方情況,但其後已再集中視線於他身上,確定是同一人。

警認現場兵荒馬亂 被告可能聽不到警告

警員其後接受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陳健強盤問。陳大狀問及,除了控辯雙方同意示威者曾作出的四次衝擊外,現場是否平靜,沒有特別事發生?警員回應,其時不同位置的示威者都有不斷叫囂及辱罵警察,但他同意,不能確定黃色垃圾車後是否全部人都穿黑衫黑褲,也承認示威者可以隨意流動。

溫又承認,他追前至離被告5米時,曾叫了一聲「警察,咪走!」而被告沒有理會,繼續逃走。溫在盤問下同意,當時兵荒馬亂,他又戴着防毒面具,被告其實有可能聽不到自己的叫喊。但他否認自己沒有叫過,並稱「有盡我所能發出警告」。

警認截停被告非因所作行為 「純粹位置較近」

警員在盤問下又同意,向前掃蕩時沒有特定的目標,只是「見到邊個比較近就用佢做目標追同拉」。而他最終截停拘捕了第三被告,「純粹因為位置較近」、「較易捉到人」,而不是因為被告「之前特別做過乜」。他又承認,如當時有另一人離他更近,他便會拘捕那人。

就高志斌被捕時手持一塊用繩穿孔的木板「自製盾牌」,警員同意,並不知道盾牌由誰所造,稱之為「自製盾牌」僅他個人演繹。他又同意,拿住此木板,在當時情況能起防護作用,但拿住防具不代表被告有做過什麼,「充其量只是保護自己」。

警先稱箍住被告「頸部附近」 追問下才認曾箍頸

就截停被告的情況,溫指,他當時右手持霰彈槍,從後用左手將被告「攬埋我身度」,再與他並排轉身面朝二號橋,並鬆開左手改為捉住被告後衣領,將他帶到二號橋。

陳大狀問他曾否箍被告的頸?他否認,並指自己只是箍住「頸部附近」。他解釋,因為當時被告正逃跑,是「移動緊嘅物體」,他原本想攬住被告膊頭;但因自己在追捕過程中吸入催淚煙,「攬嗰一刻位置出現咗少少偏差」。

然而,陳大狀其後再問溫是否曾以左手箍被告頸並向後拉扯時,溫卻回答:「我想攬佢埋我身,但有機會喺冇主動蓄意嘅情況下箍到佢頸」,並在辯方追問下承認:「我有箍到佢(被告)頸」,強調自己並非蓄意。

警否認夾硬拉開被告豬咀 惟一度同意此舉能更迅速控制被告

溫又確認,他箍被告的頸後,被告曾說:「阿 sir 我唔走,你鬆開隻手,我唞唔到氣」;又發現被告的防毒面具鬆脫,無法完全遮蓋口鼻,「相信有機會左手攬住佢時整甩咗」。

陳大狀即指出,溫當時是「夾硬」拉開被告面罩,使催淚煙攻入他的眼耳口鼻,溫否認。

陳大狀再問,此舉動是否令他能更迅速控制被告?警員答「同意」,惹來全場嘩然,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亦一臉錯愕「吓」了一聲,問「你有冇聽清楚個問題?」法官其後重覆問題,警員致歉改稱「不同意」,法官不耐煩斥:「聽清楚啲個問題啦!」

溫承認,曾將被告此段說話記在記事冊,惟沒有寫在證人口供,是因為認為不重要,其後又解釋:「我係箍到佢頸,但佢抖唔到氣唔一定因為我箍佢頸。佢面具鬆脫咗吸入催淚煙,都會抖唔到氣。」

他又堅稱,將被告交給警長時有交待拘捕情況,只是沒有記在記事冊。

追截距離「5步」變逾「10步」 警認「印象模糊」

另外,溫供稱第一眼看到被告在20米外,並上前追截「10步」,辯方一度質疑他是否「一步跨兩米」?溫澄清,從看見到截停被告應有超過10步。然而,溫於案發後三日錄取的供詞,卻稱看到被告後向前追截約「5步」便將他截停,與庭上供詞不符。

溫承認,「5步」和「10步」的供詞的確有差別,「我係表達得唔好」,並說:「追截幾多步你問返我,的確印象比較模糊嘅」。

警長否認被告因吸入催淚煙而掙扎

控方其後傳召接收第三被告的警長1603彭志偉作供。彭志偉供稱,當日看到警員溫祖榮帶着第三被告走近二號橋,見他只有一個人,便自願上前幫忙。溫將被告交給他,並因看似被催淚煙影響致呼吸困難,而行到側邊休息。

彭形容,被告有掙扎,於是將被告「撳落地控制」,及用膠手扣反手鎖上。惟他之後又表示,被告當時「拉拉扯扯」想甩開他的手,於是用力捉住其手向下壓,被告「失平衡跌落地」。

辯方指出,警長記事冊稱「制服AP(被捕人)在地上」,書面供詞卻稱「AP跌在地上,並撞到自己的下唇,引致擦損」,二者有出入。警長解釋是自己表達得不清楚,兩者實是連貫的動作,同時發生。

陳大狀向彭指出,高志斌從來沒有失平衡跌在地上、或被警員「撳落地」,下唇亦沒有擦損。彭否認。

陳大狀又指,警長接收被告時,他表現不適,有眨眼、擰頭及咳等,但彭稱不記得。彭亦否認辯方所指,被告沒有做過任何逃走的動作,「掙扎」純粹因為他吸入催淚煙。

警長一度稱呼「暴徒」 遭控方提醒改為「示威者」

彭又承認,接收被告時,沒有問警員截停被告的原因,解釋指山坡有人掟石,「現場環境問唔到」。而他制服被告後,便將他帶到石壆坐低,再指示另一名警員作拘捕。

辯方質疑,他不知道被告因何事被截停,如何能指示同袍拘捕?彭說,根據被告的裝束和在暴動現場出現,又被警員控制,「正常人都會知呢個係示威者」。

另外,彭志偉作供時一度以「暴徒」稱呼示威者,遭控方提醒改用「示威者」。而溫祖榮與彭志偉均稱,被告的黑色面巾笠住口鼻,防毒面具亦在面上但有些鬆脫;惟其後拘捕及檢取被告證物的警員8632及55805,均稱黑色面巾掛在頸上,而防毒面罩放在被告身旁。

控方最後傳召拘捕第四被告陳歷釋的警員14404作供,警員供稱,當日隨隊員向前推進時,見到10至20米外的黃色垃圾箱有男子在逃跑,並被兩名軍裝警員截停。由於男子激烈反抗,他遂上前協助同事制服,為男子上膠手扣,其後因男子不合作,兩名軍裝警將他抬出二號橋的位置。

警員明天將接受辯方盤問。

警長彭志偉。彭志偉步出法院時看見記者拍攝,即打開雨傘迴避,後又突然折返大樓搭乘升降機。
警長彭志偉。他步出法院時看見記者拍攝,即打開雨傘迴避,後又突然折返大樓搭乘升降機。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他們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審訊第三日
警在辯方追問下始認曾箍被告頸 惟強調並非蓄意
審訊第二日
警認不肯定被告有否掟汽油彈:其實有盲點,未必百分百係
警認未警誡先押走被告:要保護佢嘅安全
警認未警誡先押走被告:要保護佢嘅安全
審訊第一日
五中大生否認二號橋暴動今開審 控方:示威者分三處「有組織地行動」
片見被告被盾牌壓面 面部流血拖行數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