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今(23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進入審訊第四天。
拘捕第四被告的警員游廷山(譯音)今接受辯方盤問,他的供詞頻頻出錯及與片段不符,例如指被告被制服後不斷掙扎,但片段卻顯示被告被數名防暴警拖行,沒有郁動;堅稱制服被告後便為他上膠手扣,但片段卻見被告被抬走時雙手根本無扣起,警員只辯稱「時間可能記錯」。警員庭上不止一次承認,「記憶有啲混亂」、「當日事情可能記錯」,多次惹來旁聽席嘩然。控方後透露,警員午休離開法庭時受到言語騷擾,法官警告旁聽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證人。
制服被告位置草圖有出入 警認「對當日事情可能記錯」
拘捕第四被告陳歷釋的刑偵警員14404游廷山(譯音)今接受辯方大律師潘兆斌盤問。游昨日供稱,當日向前推進時,見到黃色垃圾箱後有男子被兩名軍裝警員截停,由於男子激烈反抗,他遂上前協助同袍制服,並為他上膠手扣,再與兩名軍裝警將他抬出二號橋。
游今表示,他在案發後曾分別於2019年11月、2020年4月及5月錄取三份供詞,惟控辯雙方均指,沒有收到他去年4月的口供紙,僅有一份繪製的草圖。游翻查5月的口供後,承認「可能係我記憶有啲混亂」。
辯方其後指,游的草圖與昨日庭上標示有所出入。草圖及警員記事冊均顯示被告被制服的位置,距離前方山坡約30米;惟游庭上所畫則幾乎完全貼近山坡。游庭上承認兩張圖有出入,但解釋指「唔係咁大出入,(兩張圖的)位置相距可能兩三米」,又說自己之後看到案發片段已喚醒記憶。
潘大狀隨即質疑,若意識到草圖出錯,為何在5月的口供不修改草圖?游僅稱不認為草圖「完全錯誤」,且「當時冇特別咁做」。潘再質疑,警員記事冊記錄距離案發最近,印象理應比現在更深刻,游解釋指當時情況混亂,思索片刻並同意「對當日事情可能記錯」。潘最後向游指,他是看完片段後改口供自圓其說,游否認。
警稱被告反抗激烈 惟片見沒有郁動
就被告被制服的情況,游確認首次見到陳歷釋時,他已被兩名同袍制服在地,但因自己「主要注視着被告」,不記得同袍確實如何制服,也不確定他們是否將被告「撳落地」。他又指,其時被告前胸向上,面向天,能清晰見到模樣,但遭辯方質疑,當時他離被告10米,根本不能清楚看見。
游又形容,陳歷釋被制服時激烈反抗,嘗試「撥開(警員)隻手」,又側身「想跑走」,但沒有成功站起來;又指他上了手扣後仍然掙扎,身體和腳都有郁動。
辯方質疑,若當時被告已被制服在地,甚至要被警員抬去二號橋,他又如何「想跑走」?游答:「我唔會等到被告跑走先幫手,我見到佢想走就會埋去幫手」,強調從被告踢腳等肢體動作已得知他想走。旁聽席隨即傳來笑聲,有人說「痴線」。
陳歷釋被四至五名警員拖行往二號橋方向,游廷山稱自己不在此畫面出現。(大紀元截圖)
辯方其後播放包括《大紀元》在內的片段,從不同角度拍到警員正在抬走被告,而被告並無郁動。游在盤問下承認,該些片段看不到被告掙扎,或如他供稱有撥手踢腳的動作,但表示僅因為「呢段時間我唔喺現場」,並堅稱自己最初和最後接觸被告時,他都有掙扎。辯方最後指出,被告由始至終都沒有激烈作出反抗,游否認。
警稱沒見過警員打被告 惟片見防暴警揮伸縮棍
辯方續問及,有沒有警員打過被告,游答沒有見過,解釋「當時注視被告,未必會見到所有情況,因為情況都好混亂」,再惹來全場嘩然。游同樣否認有警員使用武器打被告,辯方追問,如果有武器應該會見到?游冷靜答:「都唔一定見到」,旁聽席再傳來笑聲。辯方終指出,有警員曾以伸縮棍打過被告,游再次否認:「見唔到有」。
惟辯方其後播放片段,可見有防暴警曾拿起伸縮棍向被告揮打。游回應「見到支棍,係咪伸縮唔知」,又承認同袍有揮動棍的動作,但強調自己當時不在場,「睇唔清楚打中邊度」。
片段可見有警員以戴上黑色手套的右手按住陳歷釋的面部。(網上片段截圖)
警稱制服被告後上膠手扣 惟片見被告雙手無扣起
而就警員所指,他在被告被制服後便為他上膠手扣,辯方今播放片段,可見被告被數名防暴抬至二號橋時,雙手並沒有扣起。游首次看片段稱「睇唔清楚」,重看時亦說「睇唔真」,到第三次終承認,畫面看不到被告雙手綁在一起。
潘大狀遂問,游稱為被告上手扣是否「講大話」?游否認,僅稱「可能當時有個時間差」,全場嘩然。潘再問他會否記錯?游答「可能係」,潘即厲聲質疑:「肯定係記錯啦?」游思索逾10秒後終吐出:「唔肯定」。有人即謂:「食屎啦」。
陳歷釋被防暴警拖行時,雙手沒有扣上,右手手持電話。(立場新聞直播截圖)
警認曾短暫離開被告休息 惟「並非重點」故無記下
游又曾表示,全程見不到被告手持任何物品,惟片中可見被告右手手持電話。游解釋,他早前只是答「見唔到有」,並在法官詢問下表示,片中所示的畫面,他並不在被告身邊,而是因吸入催淚煙而留在一旁休息;而他也沒有看到同袍抬起被告,只是接近二號橋面時才加入幫手抬。
潘大狀遂指出,游的記事冊及書面供詞從沒提及他曾離開被告,又曾明確寫到,他將被告雙手放在身前上手扣,並因山坡有人掟石,馬上與軍裝警將被告抬離往二號橋。此說與庭上供詞明顯不同。
游承認兩者有出入,「可能表達得唔好」。潘大狀問,即庭上所說才是真話?游先解釋,因為短暫離開被告並非重點,故沒有寫出來,但「今日作供有責任喺庭上講返個事實出嚟」,並確認庭上所言為真。
警主動稱不認為被告是記者 辯方:呢個唔係我嘅問題
游確認,陳其時留有一頭金髮,而他當日在場兩小時均沒有見過金髮人士。他並指,首次目睹陳時,他的泳鏡在頸至下巴位置,戴有防毒面具,並以頭套包住防毒面具。
惟片段可見,被告被抬走時,僅有一副泳鏡戴在雙眼。游再次稱自己不在場,又說他離開被告前,他面部的物品已有鬆脫,但說不出如何及何時鬆脫。
片段又顯示,現場有身穿反光衣的記者在警方推進後跑往示威者方向。辯方遂向游指出,警方推進後的一分鐘內,除警員外黃色垃圾車後方亦曾有非示威者出現。游僅「部分同意」,承認雖有穿黃背心的「狀似記者」,但大部分都是示威者。他後又主動提到「根據我觀察,被告唔係一個記者」,潘大狀笑稱「呢個唔係我嘅問題」。游承認沒有在現場核實記者身分。
警堅稱被告掙扎致背囊揹帶由左右膊頭變單邊膊頭
控方覆問時,再問及游是否記得何時為被告上手扣,游回應:「根據我記憶係制服嗰時啦,但頭先睇片都唔肯定係幾時」,又補充說「案發現場有上過手銬嘅」。他後從相片確認,被告上車前已經上了手扣。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最後主動問及,警員早前承認畫草圖時記錯制服被告地點,並在盤問下稱可能有其他地方都記錯,是指哪些地方。
游先回應,自己有可能記錯為被告落手扣的時間。辯方再指出另一個錯處,是游曾供稱,看到被告背囊兩條揹帶在左右兩邊膊頭,但相片可見被告被抬起時,兩條揹帶均在左邊。游先改口指當時沒留意到,後又堅稱是看到揹在兩邊,被告掙扎才變成單邊。潘大狀問,即被告「可以掙扎到由每個膊頭一個揹帶,變成一個膊頭兩個揹帶?」游認真答:「有可能」,多名旁聽人士嘩然失笑。但他在法官追問下確認,並沒有看到掙扎使揹帶轉方向的過程,「係我估計㗎姐」。
控方透露午休期間 作供警被言語騷擾
另外,午休過後,控方表示游警員午休離開法庭時受到言語騷擾,將會繼續調查,望法庭能發出警告。法官終向庭內人士嚴肅指,法庭不會接受任何人向作供的人作出任何言語及身體騷擾。
警員稱第五被告不斷掙扎 一度扯其防毒面具
控方後傳召拘捕第五被告許貽顓的警員15953李卓鴻作供。李表示,當日位處隊伍中間向前推進,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推開黃色垃圾車時,看到左邊5米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長褲、黑背包、戴黑面巾及紅黑色眼罩的許貽顓,背住警察向大學車站方向逃跑。他上前追截,並在山坡下從後截停許。
李指,許不斷掙扎、想逃走,遂把他拉落地制服,但許仍不斷掙扎,更一度扯他的防毒面具致鬆脫,使他吸入催淚煙而身體不適;而許原本戴住的黑色面巾及紅黑色眼罩亦脫落至頸部。
李指,由於他身體不適,將被告交給警員17608後,便離開濃煙範圍,返回警方防線休息約2分鐘。不久後,他看到17608和其他警員協助押解被告返警方防線,一行人再將許交給刑偵警14275拘捕及搜查。
李卓鴻明天將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他們亦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審訊第三日
警在辯方追問下始認曾箍被告頸 惟強調並非蓄意
審訊第二日
警認不肯定被告有否掟汽油彈:其實有盲點,未必百分百係
警認未警誡先押走被告:要保護佢嘅安全
審訊第一日
五中大生否認二號橋暴動今開審 控方:示威者分三處「有組織地行動」
片見被告被盾牌壓面 面部流血拖行數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