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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官大讚警方「克制」:畀咗好多機會大家退

中大二號橋衝突 官大讚警方「克制」:畀咗好多機會大家退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受審,今(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其中首兩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第三及第四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另第一、三及四被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第三被告攜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被告下午求情,法官李慶年強調,本案暴動程度屬於高,良好品格或年紀輕等在近期案例已非減刑因素。李官最後又主動提起當日行動指揮官、高級督察鍾家平,稱讚他「當日三十人對咁多個人都指揮得好,個佈防都好好,同埋好克制,畀咗好多機會大家去退」,並說自己沒有將此意見寫在書面判詞,是「費事畀人上綱上線」。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以索取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期間罪成的第一、三及四被告須還柙。被告步入囚室時,有旁聽人士大喊「頂住呀!」,並舉高手致意。

首被告索社服令報告 官:暴動程度屬高、應避免給予假希望

首被告陳起行暴動罪脫、蒙面罪成,其代表大律師許卓倫表示,本案被告雖經審訊後定罪,但他在審訊的爭議非常少,為法庭節省時間,望能因此獲得減刑。惟法官李慶年指,若罪行嚴重,上訴庭案例表明不應因此而減刑,又指本案「暴動的程度屬於高」,犯案情節與其他一瞬間、僅一兩分鐘的暴動有別。李官又強調,「當時未有新冠疫情,咁蒙面去嗰度做乜呢?」指被告蒙面,是故意隱瞞其身分,情節更加嚴重。

許大狀又向法官表示,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李官即謂,應避免給予「虛假希望」被告,若知道不會判處社服令就不要索取報告。許大狀續指,《禁蒙面法》最高判刑為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並非極嚴重罪行,加上現時離案發已有兩年,相信被告已經成熟了許多,也將踏入社會,望能輕判。

律師稱首被告親人到庭支持 官:傳統煽情說話對判刑冇幫助

許大狀又指,被告的父母、兄長、女朋友每天都有到法庭支持他,加上香港社會已經穩定了很久,首被告重犯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惟李官不下一次打斷,指如辯方稱被告重犯機會低,「我就要攞心理醫生報告進行科學評估啦」,又指「傳統煽情說話對判刑冇幫助,唔係近一年案例所認可,我哋要與時並進」。

許大狀遂呈上求情信,李官要求他以「20個字形容」,並笑指平時求情信「都離不開好兒子、好同學、好義工、好教友㗎啦」。許大狀終總結,陳起行「品學兼優,熱心公益」,望法官能輕判,並指現時違《禁蒙面法》基本上沒有什麼案例可以援引,刑期由十多天到幾個月都有。

第三被告望判非監禁式刑罰 官:去到暴動都唔係好需要考慮其他報告

代表第三被告張俊浩的大律師邱治瑋則指,張沒有案底、孝順父母,是有責任的青年,而他犯案時19歲,現時20歲,望法庭能考慮《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1)條所指,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

李官面露驚詫,直指如暴動般嚴重的罪行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簡單嚟講去到暴動都唔係好需要考慮其他報告,呢個就係個主流意見」,又向邱大狀說「你咁樣又好容易搞到我比人覆核」。

邱大狀其後提出2016年旺角暴動19歲少年犯判感化令的案例,認為仍有空間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李官即謂:「18年你都仲攞出來?18年喺呢幾年社運發展已經變到outdate」,又說「時間都唔同咗啦,上訴案都話唔好再睇之前。而家15歲都唔可以視為極度年輕、減刑攞報告,都要坐長監啦,呢個都係上訴庭主張」,指辯方不能「十個案例淨係講一個」。邱大狀終表示會留待下次陳詞再述。

第四被告求情稱僅留現場鼓勵他人、無直接參與攻搫

代表第四被告鄧希雯的大律師鄧子楷則表示,明白暴動罪控罪嚴重,判刑起點介乎4年至6年半。而鄧希雯僅被指留在現場鼓勵他人,沒有被指控直接參與掟汽油彈等暴力行為,據梁天琦案例,雖同涉暴動定罪,但「直接參與攻擊」或「蓄意留守現場」的量刑的邏輯會有別。

官:良好品格在判刑「冇乜比重」 社運後期判刑要加大阻嚇

鄧大狀又引案例指良好品格屬減刑因素,惟法官稱過去半年「良好品格」在判刑都「冇乜比重」。法官又提到,社運都有分早期、中期、後期的量刑準則,早期案件並不是那麼普遍,但到了暴力越趨普遍,後期的社運判刑就要不斷加大阻嚇。他又指,不能聚焦某個被告有否使用暴力,而忽略整個場面的整體暴力。

鄧大狀又一度提到,鄧希雯當日是在3點才到達暴動核心範圍,而非法官所言的2點多,需時澄清證供。惟法官其後指,辯方着墨應是鄧希雯沒有參與直接襲擊,而非拘泥於何時抵達現場「那幾分鐘」。

法官突點名稱讚行動指揮官「好克制」

李官在尾聲向控辯雙方致謝,讚賞雙方「好勤力」,亦配合案件管理,令案件不需續審。

然後他再突然提到案發當日任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鍾家平,稱讚他「當日三十人對咁多個人都指揮得好好,個佈防都好好,同埋好克制,畀咗好多機會大家去退」,並說自己沒有將此意見寫在書面判詞,是「費事畀人上綱上線」。李官又說,「控辯雙方做得好要講,個別警察做得好都要講」。

法官終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以索取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又要求控辯雙方呈交書面減刑陳詞,及援引新近上訴庭案例和《禁蒙面法》的判刑資料,期間罪成的第一、三及四被告須還柙。被告步入囚室時,有旁聽人士大喊「頂住呀!」,並舉高手致意。

約二十名被告親友分散在囚車出口附近守候,惟現場停泊了三架警車,亦有近二十名警察駐守,有便衣警進行拍攝。下午6時許,被告囚車駛出,有聲援者舉起手機燈。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結案陳詞:
中大二號橋衝突案7月7日裁決 控方:暴動歷時13分鐘 守法市民應一早離去

第十二日審訊:
中大女生稱感「好奇」赴二橋觀察、被捕後寫成作品 控方批「全部係大話」

第十一日審訊:
中大女生稱熱愛文學創作 案發日清晨六時返校做功課
被告胞姊稱弟僅參與過一兩次遊行 遭控方質疑「夾口供」

第十日審訊:
傳道人稱讚被告品性純良、循規蹈矩 對他被捕感錯愕
第三被告稱原赴中大與家姐影畢業相 控方批「一路講一路編故事」

第九日審訊:
警稱印有警員編號防暴裝「洗咗」 惟堅稱自己乃片中人
四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遭官批意義不大

第八日審訊: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

第七日審訊:
女被告稱返校交功課、背包有iPad 惟警稱私人物品記錄已銷毀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第六日審訊:
遭質疑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有落差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女被告稱曾被警打了幾下 拘捕警否認叫「唔好再打」

第五日審訊:
片見被告一分鐘內「被戴帽」 警稱不知道地上的帽為何去到頭上
警認大部分供詞「聽同袍講」: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

第四日審訊:
警稱「記憶中」「感覺到」被告掙扎 惟片不見有動作 全場嘩然
警員稱幫被告用清水洗眼 惟片段不見相關動作

第三日審訊:
警認被告被捕後多處擦傷紅腫 不肯定「激烈反抗」原因
官嘆:而家好多人抹黑法庭 要確保有效率審訊

第二日審訊:
警指斜坡上有示威者「埋伏」及辱罵警察 遂展示橙旗
學生指屬「大學範圍」要求警方退後 警:呢度啲人唔走,我哋都唔會走

第一日審訊: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涉棄保潛逃女子仍出現於控方陳詞 官:公平審訊係咪容許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