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受審,今(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慶年裁定首兩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第三及第四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另第一、三及四被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第三被告攜攻擊性武器則罪名不成立。眾人聞判時表現平靜,首被告一度低頭,散庭後有親友雙眼通紅拭淚。
法官裁決時表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首兩名被告在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及在現場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的言行,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有參與暴動。至於曾出庭作供的第三及第四被告,法官批評他們的證供不可靠,僅為自己製造開脫的藉口,並指第四被告逗留在暴動現場13分鐘之久,是以其衣著裝備和其他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對抗警方。法官強調,當時情況「仿如戰場」,「心智成熟及無辜路過的人,必定會及早離開」。他又指,防止催淚煙非蒙面的合理辯解,因為「真正保護自己的人」,是應盡快遠離非法集結的範圍,而非在現場戴上防毒面具。
官:控方無證據證第一二被告在現場逗留多久 暴動罪不成立
就暴動控罪,法官同意辯方所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及第二被告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在現場逗留了多久,亦沒有提及他們在現場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的言行。
雖然法官同意控方所指,第一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和手套等,又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是有合理定罪機會,但由於法庭未能得知二人身處暴動現場多久,無法推論他們「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有參與暴動。
法官特別提到,拘捕第二被告李俊皓的警員證供與辯方呈堂的錄像有關鍵性矛盾,例如他指自己追截被告,並看見李面朝天跌倒,其後同袍才趕來協助;但片段卻顯示在此警員抵達前,已有三名警員在場控制被告,而被告是被其同袍從後扯跌。法官指,該警員解釋牽強,面對錄像顯示的過程仍堅持自己版本,作供態度充滿信心和肯定,故肯定他在庭上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官:第三被告多處衣着裝備與片中人吻合 並非巧合
至於第三被告張俊浩,案中主要爭議片段中拍到一名曾掟磚、舉起雨傘阻擋前方的男子是否被告。法官比對呈堂片段和截圖,及張被制後的衣着裝備等,指出片中男子的鴨舌帽款式與顏色、長褲褲管的鮮艷顏色圖案、運動鞋的款式與顏色、帶有白色英文字樣的黑色背包等,均與張的衣着裝備吻合;而片中男子與張的防毒面具設計、款式和顏色亦吻合,雖然張被捕時只剩一個濾罐,但他被捕時脫下或遺失其中一個濾罐也不足為奇。法官指,若上述物品只有一、兩個吻合,有機會是巧合,但現時有多項物品吻合,加上張被制服時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故能肯定片中人便是張。
官批第三被告「謊話連篇」 編故事解釋為何戴裝備身處暴動現瑒
就張俊浩的供詞,法官批評,張辯解因為好奇而留在中大,再因神秘女子的協助進入核心範圍,是「匪夷所思,不值一信」。法官指,張抵達中大後,其姐姐曾通知他畢業禮取消,叮囑他回家,但張卻漠視姐姐叮囑到中大遊覽,並偏偏在偌大的中大校園走到非法集結現場;而張為了解釋當時管有的裝備包括防毒面罩,在庭上「謊話連篇」,製造神秘女子向他提供手套和防毒面罩、協助他逃離現場,後又偏偏失蹤的故事。
法官認為,張「編造故事」的目的是尋找開脫的藉口,而其作供的姐姐亦協助製造開脫的藉口。法官稱,張的胞姊在案發前一天已知畢業禮取消,不會有和家人合照的節目,但在同一屋簷下也不通知張,導致張聲稱第二天到中大後才知拍照取消,是「削足適履」的說法。
法官終指,根據片段,顯示暴動時襲擊警方不只在場的數十人,還有第三被告,而他們共同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肯定,張連同其他人有意圖參與了暴動,及參與襲擊警方。
官:第四被告留在暴動現場逾13分鐘 與示威者同一陣線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表示,她的作供補足了控方沒有的證據,尤其關於她為何走到核心範圍、逗留了多久及應該看到和聽到的情況。據鄧的供詞,法官信納暴動維時約13分鐘,而鄧其時身在暴動的核心範圍,然而,法官不相信鄧的辯解,即暴動時她沒有意識到究竟發生什麼事情,只專注感受從未體會過的催淚煙感覺。
法官指,當日暴動時約13分鐘,情況「仿如戰場」,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致警方發射催淚彈,其時在場的鄧必定看到和聽到此情此景,也必定聞到催淚煙,而「心智成熟及無辜路過的人,必定會及早離開」。同時,當時情況「有路可逃」,只需一兩分鐘便可遠離暴動核心範圍,可惜鄧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之久,以其和其他示威者相似的衣著及裝備,與示威者「形成同一隊型、同一陣線,對抗警方」。法官批評,鄧辯稱在這十多分鐘的「感官世界」拿取靈感以便進行文學創作,是削足適履的說法,她的目的只是為藉着留守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製造藉口。
片見示威者掟磚、汽油彈 官稱第三第四被告必然參與其中
法官又列舉片段中所見當日示威者的暴動行為,包括將大型垃圾桶及水馬向前推進、築起傘陣,又向警員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並曾擊中警員的盾牌及衣物。法官指,這些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有部分是第三被告直接施行的;而第四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有足夠空間遠離,仍選擇留在現場超過13分鐘之久,以其衣著及裝備,和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對抗警方。
法官又指,當警方被襲,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第三及第四被告亦參與其中;而片段清楚顯示暴力人士的行為和裝束,但第三及第四被告先置重要片段不理,再定格在小部分片段,繼而添加想像力,說法甚為牽強。
法官終引梁天琦的上訴庭案例,指片段拍攝到第三被告的行為、第四被告的衣着及裝備,加上第四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超過13分鐘,構成參與暴動,亦顯示了共同目的。法官又特別表明,集結人士的「共同目的」可以純粹是共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例如純粹向警員使用暴力。他們進行此行為時,動機或會有不同,如有人會為了逞英雄、有人只是「捍衛」校園、有人為了傷害警員等,但只要他們意圖共同作出此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便是有着共同目的。
官拒接納蒙面為防催淚煙:真正保護自己的人應盡快離開現場
至於違反《禁蒙面法》罪,法官指,據終審庭判決,只要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配戴蒙面物品,即使沒有親身參與都已屬違法。
法官續指,雖然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首被告參與暴動,但首被告被制服時的位置及時間,均可達到唯一及不可抗拒推論第一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或和非法集結有相當關聯性。法官指,非法集結早於當日11時25分已發生,案發現場雙方對峙,暴動一觸即發,而下午約3時24分後,首被告仍身處非法集結核心範圍,看不出首被告佩戴蒙面物品還有何合理辯解。
法官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戴上口罩及防毒面罩以防止吸入催淚煙或其他有害物質,是戴上上述物品保護自己的「醫學或健康理由」。法官指,「真正保護自己的人,或明知自己有氣管敏感問題等,是應盡快遠離非法集結的範圍,而不是逗留現場,預早準備及戴上防毒面罩」。
基於同樣的理由,加上第三及第四被告被裁定有實際參與暴動,法官裁定第三、四被告蒙面罪名同樣成立。
官:控方證物鏈出現難以解釋缺陷 第三被告藏武罪不成立
至於第三被告因被搜出鐳射筆而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負責檢視第三被告背包的警員,相隔個多小時在第二次檢查後才發現內藏涉案鐳射筆及剪刀,然而該鐳射筆及剪刀有4至5吋長,不是細小的東西,難以理解為何警員首次檢視張的財物時,能找出多項物件,但不能在一個簡單間隔的背包內找出該兩項物件;警員也不能解釋為何個多小時後該兩項物品才在被告背包出現。
法官續指,雖然認為該警員是可信的證人,但他在鐳射筆的範疇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由於控方提出的證物鏈出現難以解釋的關鍵缺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三被告在案發時管有該支雷射筆,法官終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眾人聞判後表現平靜,首被告一度低頭。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午3時求情,期間第一、第二被告可獲保釋,第三及第四被告則須還柙。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結案陳詞:
中大二號橋衝突案7月7日裁決 控方:暴動歷時13分鐘 守法市民應一早離去
第十二日審訊:
中大女生稱感「好奇」赴二橋觀察、被捕後寫成作品 控方批「全部係大話」
第十一日審訊:
中大女生稱熱愛文學創作 案發日清晨六時返校做功課
被告胞姊稱弟僅參與過一兩次遊行 遭控方質疑「夾口供」
第十日審訊:
傳道人稱讚被告品性純良、循規蹈矩 對他被捕感錯愕
第三被告稱原赴中大與家姐影畢業相 控方批「一路講一路編故事」
第九日審訊:
警稱印有警員編號防暴裝「洗咗」 惟堅稱自己乃片中人
四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遭官批意義不大
第八日審訊: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
第七日審訊:
女被告稱返校交功課、背包有iPad 惟警稱私人物品記錄已銷毀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第六日審訊:
遭質疑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有落差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女被告稱曾被警打了幾下 拘捕警否認叫「唔好再打」
第五日審訊:
片見被告一分鐘內「被戴帽」 警稱不知道地上的帽為何去到頭上
警認大部分供詞「聽同袍講」: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
第四日審訊:
警稱「記憶中」「感覺到」被告掙扎 惟片不見有動作 全場嘩然
警員稱幫被告用清水洗眼 惟片段不見相關動作
第三日審訊:
警認被告被捕後多處擦傷紅腫 不肯定「激烈反抗」原因
官嘆:而家好多人抹黑法庭 要確保有效率審訊
第二日審訊:
警指斜坡上有示威者「埋伏」及辱罵警察 遂展示橙旗
學生指屬「大學範圍」要求警方退後 警:呢度啲人唔走,我哋都唔會走
第一日審訊:
四大專生否認暴動今開審 控方:憑身處現場、裝束及逃跑裁定參與
涉棄保潛逃女子仍出現於控方陳詞 官:公平審訊係咪容許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