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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暴動罪成囚4年9個月至11個月 女被告親自陳詞: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

中大二號橋衝突 五中大生暴動罪成囚4年9個月至11個月 女被告親自陳詞: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受審,早前遭裁定全部罪成,今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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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角色或使用實際暴力,但他們明顯有備而來,憑身處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衝擊,法庭不容出現針對執法者的無故和嚴重行為,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對犯案者「迎頭棒喝」。她理解案件對各被告的學業和前途有一定影響,亦同意他們是出身良好家庭和受良好教育的年青人,長期監禁是悲劇,但明言他們選擇犯罪必須負擔責任,不是有效求情理由。考慮到暴動的人數、暴力程度,及對公眾及警員造成的危險,法官終以五年為量刑起點,並因他們年輕、無案底及背景,酎情扣減三個月。最終所有被告判監4年9個月,女被告則因保釋時犯案加刑兩個月。

各被告聞判表現平靜,散庭時他們向旁聽人士揮手,又舉起心心。有被告親友大喊:「我愛你!I love you!」,亦有一名中年男人高聲怒呼:「法治已死!」有旁聽人士不禁痛哭。

另外,暴動及管攻擊性武器罪成的第二被告符凱晴,今早解僱律師,於庭上朗讀出親手撰寫的陳詞。她表明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亦不會求情,「因為我唔認同法例本身,唔覺得自己有做錯嘅地方,唔認為係合理判決」。她批評,「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手段,法庭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亦表明自己已不相信司法制度,只欲藉此機會表達不滿。她最後表明:「如果法庭認為可以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和反省,咁就悉隨尊便」。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3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3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3歲)、二年級生陳歷釋(20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3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他們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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