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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生校門縱火罪成判教導所 未能賠償近9萬元予學校 官毋須家人代付

中四生校門縱火罪成判教導所 未能賠償近9萬元予學校 官毋須家人代付

(獨媒報導)兩名中四生涉因不滿學校沒有停課,於前年擊碎學校玻璃門及於外牆縱火。兩人否認蓄意縱火及刑毀等3罪,經審訊後,17歲男生早前被裁定3罪均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另一20歲男生被裁定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而縱火罪成立,還柙至今(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指被告沒有能力賠償8萬9千多元的學校損毀費用,而其父親亦因疫情沒有收入;法官林偉權強調「一個人做嘢自己負責」,不會要求被告家人代為支付,最後沒有頒令賠償。

兩被告為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20歲),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兩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關昊侃被裁定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而縱火罪成立。張凱傑另被控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被裁定3罪均表證不成立。

官:被告與另一人有預謀犯案,事件發生在社會動盪時期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被告於案發時只有18歲,並引述報告指他缺乏管教,交上損友並受影響犯案。林官指即使本案的縱火罪只涉及財產而不涉及人命安危,但罪行嚴重。被告與另一人一同有預謀犯案,事件更發生在社會動盪時期,若判監亦會判3年。但判刑時不能漠視年輕犯人的更生需要,而教導所最長刑期為3年,因此可相比3年監禁。最後林官判被告入教導所,可配合懲罰及更生需要。

辯方指被告無能力賠償學校近9萬元 官毋須家人代付

辯方從控方資料得知學校損毀的費用為8萬9千多元,但辯方指被告的父親因疫情未能回內地工作,暫沒有收入;而被告只是學生亦無能力賠償。林官強調「一個人做嘢自己負責」,不會要求被告家人代為支付,最後沒有頒令賠償。

辯方求情:被告加入網上群組後受影響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家人於案發後一直支持他,被告的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不差,可是適逢高中時期遇上社會事件,並加入網上群組受影響犯案。報告亦指被告對其行為有悔意,明白要承擔後果。辯方又指被告已還柙3個月,另外事件沒有導致他人受傷,故希望法庭能判教導所。

林官早前裁決時指,雖然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與另一人曾縱火,但未能證明縱火者知道或預見凌晨時校內仍然有人,並會因火勢可能蔓延而遭到生命危害,因此法庭只能裁定被告干犯第60(1)條的藉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並非第60(2)條所指的同時罔顧別人的生命危害。

兩人被指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張另被指於2020年5月25日,連同不知名人士損壞學校正門;以及同日在學校外的公眾地方管有兩支伸縮棍。

另外,控方曾傳召兩被告的同校學生鄭梓健作為控方證人,他於前年8月於同案中被控串謀縱火罪,控方於5個月後申請為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最後在去年3月撤控。

案件編號:DCCC 2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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