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中五男生認縱火原判感化 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官考慮需照顧中風母改判社服令

中五男生認縱火原判感化 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官考慮需照顧中風母改判社服令

【獨媒報導】8.31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半週年,市民悼念時遭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一名中五男學生涉將雨傘放入已點火的垃圾筒,承認一項縱火罪,曾被還柙40日,去年9月裁判官張天雁考慮到男生要照顧因中風而半身不遂的母親,故判18個月感化。惟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男生已完成一半感化令,張官今(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並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張官強調家庭情況非減刑理由,但案例亦指,伸出憐憫是法官施行公義的一種方法。她又指,理解上訴庭頒下多宗社會事件的判刑覆核判詞,大部份將原判改至拘禁式刑罰,但她明言法庭判刑絕非千篇一律,必須應用適當的法律原則在個別案情。

官:律政司同意答辯人的縱火行為是同類中較輕微

現年18歲、案發時正就讀中四的答辯人莊通才,去年9月因承認縱火罪被判18個月感化。律政司在4日後不滿判刑過輕申請刑期覆核,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更在覆核聆訊時,在庭上播出判刑時未有播放的案發新聞片段。控方指答辯人攜帶防火手套是有預謀犯案,其悔意亦只對於家人而非社會,因此建議法庭考慮判監禁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裁判官張天雁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

張官今指,律政司一方亦同意答辯人於本案的縱火行為是同類罪行中相對輕微,火種並非又答辯人燃起,他只是將一把路上拾起的雨傘放入火堆中,雨傘非特別助燃物件,火種亦沒有明顯變得猛烈。

官:無證據顯示有意將物品作其他非法用途

張官又指,證據顯示答辯人並非剛剛經過這地,他曾向感化官承認當天曾到太子站,並留在現場看是否能提供急救,但他是後來被催淚氣體傷害眼睛,一時憤怒故將傘投入燃燒的垃圾桶。

張官指答辯人背包內的物品均為防護性,律政司沒有提出證據顯示他有意將物品作其他非法用途。官又指若答辯人真的有意圖使用,他在現場多於10分鐘也大可作出更多危險動作,影片顯示他沒有和現場人士交談或合作,只是單獨徘徊,他附近也有很多途人在駐足圍觀,除了附近有些火種,她也看不到現場有其他非法行為。

男生需照顧中風母 官:非一般家庭困難、可作人道考慮

張官引述報告指答辯人有深切悔意,曾透過學校社工提醒其他同學不要做類似的違法行為。張官又引述答辯人母親的社會福利署主任報告,以及醫療報告指,父親因中風去世,後來於2016年母親中風須坐輪椅,答辯人須協助母親的日常護理,包括換尿布及洗澡等。而答辯人母親曾因身體問題昏迷送院,當晚答辯人在老師陪同下到醫院直至送母親上病房。

張官又稱,學校社工指由於母親要長期在床,家中因衛生問題導致嚴重蟲患,答辯人需定期協助清理家中已腐爛的食物,以減少家中蟑螂數量。因此答辯人作為母親唯一在身邊的親人,對照顧他有確切的需要。

張官續指,健康不佳或家庭狀況本身通常不足以成為減刑理由,而家庭情況亦非量刑的考慮因素,惟案例亦指出,伸出憐憫也一直是法官施行公義的一種方法。張官認為答辯人與母親的情況並非一般的家庭困難狀況,相反這正是法庭在適當例外的情況下可作額外人道考慮的案件。

官:法庭判刑絕非千篇一律

另外,張官考慮到答辯人自被捕後,以及定罪候判期間,共被還柙40日;他亦已完成一半,即9個月的感化令。張官指出,理解上訴庭頒下多宗涉及暴力的社會事件的判刑覆核判詞,絕大部份都將原本判刑改至拘禁式刑罰,但她強調法庭判刑絕非千篇一律,必須應用適當的法律原則在個別案情,而上訴庭亦曾在過往反修例社會事件的判刑覆核案中,判處年輕答辯人社會服務令。

張官最後指,觀看過涉案影片,亦考慮了上訴庭有關判詞,同意感化令未能反映本案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故批准律政司的判刑覆核申請。他考慮到答辯人已接受感化九個月,其表現十分理想,亦已還柙40天,加上他及母親的特殊家庭情況,決定判答辯人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認為與本案的嚴重性及答辯人的罪責相稱,又指既可達至更生目的,亦有足夠的懲罰阻嚇答辯人及其他有意犯案的人。

張官首次判刑時指,縱火罪行嚴重,但案發時垃圾桶已有火種,火種並非由答辯人點起,被告一時憤怒才將雨傘塞進垃圾桶,另亦無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案情較輕微。張官又考慮到被告父親早已去世,母親數年前中風,導致半身不遂,須坐輪椅,家務及照顧母親由答辯人負責。張官當時亦不作出控方申請的賠償命令,答辯人毋須就垃圾筒賠償700元。

答辯人莊通才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垃圾筒。

案件編號:KCCC3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