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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法輪功危國安 胡愛民毀街站罪成 上訴即日駁回維持原判

不滿法輪功危國安 胡愛民毀街站罪成 上訴即日駁回維持原判

【獨媒報導】愛國男子胡愛民被指於2020年12月期間五度損壞法輪功街站,經審訊被裁定5項刑毀罪成,緩刑2年半。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20日)於高院聆訊。胡指法輪功主張推翻國家、仇視中共,《國安法》生效之後仍然提倡「天滅中共」,公然挑戰《國安法》,作為普通市民,應當捍衛國家尊嚴,「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遂自行執法。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日宣判,指法律不容許市民執行私刑,原審裁斷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胡另涉2021年4月兩度損壞法輪功街站,姚官表示需時檢視大量證據,該案押後至7月25日宣判。

上訴人為胡愛民,他於其中一案被裁定5項刑毀罪成,判緩刑2年半;之後再於另一案被裁定2項刑毀罪成,判囚15星期。

冀傳召專家證明法輪功違法、市民有義務維護國安 胡投訴原審裁判官拒專家作供不合理

就首宗案件,胡被指在2020年12月期間,先後旺角豉油街24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損壞屬於法輪功成員的街站物品。

胡在此上訴案不獲批出法援,因而未能聘請何君柱律師行和丁煌大律師作為法律代表,需要自辯。姚官引述其書面陳述,指原審時胡申請傳召3名辯方專家證人出庭作供,冀證明中國憲法、港區國安法和刑事罪行條例均顯示市民有「共同義務」維護國家尊嚴、榮耀和安全,然而法輪功違反了中國憲法、其主張推翻國家、仇視中共,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過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認為辯方將中國憲法、港區國安法和刑事罪行條例混為一談,與本案審訊無關,因此不批准辯方專家作供。上訴理由之一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不合理。

姚官續引述胡的上訴理由,他指2019年反修例事件,「黑暴橫行」、年青人思想被侵蝕和影響,破壞一國兩制,擾亂香港和諧穩定;國安法生效之後,法輪功仍然提倡「天滅中共」,破壞社會穩定,公然挑戰國安法。胡曾經多次向食環署等部門投訴,但不獲跟進,他稱作為普通市民,應當捍衛國家尊嚴,「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所以他認為應該自行執法。胡庭上確認。

官指法律不容市民行私刑 即日駁回上訴

姚官即日宣判指,明顯地,即使上訴人認為法輪功違法,他的出發點有多崇高也好,執法是警察和其他執法部門的責任,市民若然私下執法,會為社會帶來動盪,而且法律亦不容許市民執行私刑。姚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斷,上訴人並無合理辯解破壞屬於他人的財物。

姚官指,原審裁判官拒絕3名辯方專家出庭作供,也沒有不妥之處;即使裁判官批准3人作供,他們的證供也無助支持上訴人私自、私下執法的合法性。姚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另涉在2021年4月,一日內先後到黃大仙和旺角,連同另外兩名男子損壞法輪功街站的展板及橫額,被裁定兩項刑事損壞罪成,判囚15星期。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姚官庭上聽畢陳詞後,表示需時檢視大量證據,押後至7月25日宣判。

案件編號:HCMA43/2023、HCMA2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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