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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頒《願榮光》臨時禁制令:法院須完全接納行政機關的評估、予以「絕對尊重」

上訴庭頒《願榮光》臨時禁制令:法院須完全接納行政機關的評估、予以「絕對尊重」

【獨媒報導】律政司入稟高院要求頒令禁止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去年被原審法官陳健強拒絕。律政司不服上訴,經早前聆訊,上訴庭今午(8日)宣布判決,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准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市民具意圖煽動分裂國家和侮辱國歌而散播歌曲。上訴庭指,雖然禁制令可能造成潛在的「寒蟬效應」,但仍然裁定它對權利的限制是相稱和合憲。去年7月特首發出證明書指散播《願榮光》涉及國家安全,可造成威脅及有損國安利益,上訴庭指相關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須完全接納行政機關所作的評估,並予以「絕對的尊重」,但是就法律議題方面,法庭依然會獨立地作出判斷。上訴庭又認為刑事法律與藐視法庭的民事程序之間,並沒有抵觸或不一致之處;加上有需要以禁制令來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使他們移除與《願榮光》相關的影片,以阻截傳播,因此最終批出禁制令,但涵蓋範圍不包括以新聞和學術為目的的合法活動。

上訴庭指禁制令雖可能造成潛在的「寒蟬效應」 但仍裁定對權利的限制是相稱和合憲

原審法官陳健強在2023年7月的判決中指,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法庭傾向批出禁制令;可是禁制令與《國安法》、《國歌法》和煽動罪等刑事法律互有衝突,再者上述法律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已能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認為禁制令有效,最終拒絕批出。

上訴庭指,法庭在處理禁制令申請時,必須小心考慮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並同意原審法官所指,雖然禁制令無意牽連無辜者,但是實際上有可能造成潛在的「寒蟬效應」。一般而言,當法庭處理牽涉維護國家安全的禁制令申請時,須確保禁制令條款明確和清晰、涵蓋範圍不應比刑事法律大,以及不應不合比例地侵犯有關權利。雖然上訴庭不認同禁制令沒有效用,但是上訴庭認同陳官裁定禁制令對自由權利所施加的限制是相稱和合憲。

此外,上訴庭指律政司一方已公平地接受了禁制令應豁免具有合法目的而與歌曲相關的活動,包括新聞和學術活動。

上訴庭:單靠刑事法律不足以達至維護國安 需禁制令協助

原審法官陳健強指《國安法》、《國歌法》和煽動罪等刑事法律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已能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上訴庭則指,根據《國安法》第8條,本地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應當與《國安法》聯合一同維護國家安全。單靠刑事法律並不足以達至維護國安的公眾利益,換句話說,刑事法律並非執行維護國安的唯一手段,還要靠民事法律的協助,是有需要和恰當的。上訴庭又指,禁制令是預防性質,能夠預防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協助刑事法律系統。

原審法官認為禁制令不能夠為帶來額外的阻嚇性,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法官訂下的門檻過高,可能過度地綑綁法庭行使權力頒發禁制令,亦有違《國安法》有關法庭須行使司法管轄權以維護國安的規定。

上訴庭指,鑑於過往犯罪者大規模、持續性地違犯刑事法律,明顯地單憑刑事檢控並未能違到維護國安的公眾利益。而且法庭有迫切性馬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甚至是對國安無可挽救的傷害,因此上訴庭認為頒發禁制令是有需要。

上訴庭:法庭對特首證明書須予以「絕對的尊重」 惟依然會就法律問題獨立地作出判斷

上訴庭指,在憲法層面上,行政機關有責任評估和應對國安風險;在三權之間的職能上,行政機關具備經驗、資源、專業性、相關資訊和智慧去作出評估;然而法庭的專業在於法律的詮釋和應用,因此行政和司法機關有所不同。

上訴庭指,就處理危害國家安全事宜上,評估國安風險的性質、程度和應對措施等的工作,最好是交由行政機關處理,而這正是政府就本案所做的東西,特首發出證明書指散播《願榮光》涉及國家安全,可造成威脅及有損國安利益,其後行政機關判斷一個民事的禁制令是有效用及有需要的。

上訴庭引用英國的案例,2001年911事件之後,英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而容許英國內政大臣在懷疑某人是恐怖份子的情況下把該人士扣留,而不能驅逐出境。這亦是基於行政機關的評估和判斷。

上訴庭指,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須完全接納證明書所作的評估,並予以「絕對的尊重(deference in its absolute sense)」。不過,上訴庭同時指,法庭在行使司法職能的時候,雖然會對行政機關予以恰當的尊重,但是法庭依然會獨立地作出判斷,考慮範疇包括是否牽涉受影響的人士之基本權利、有必要確保審訊公平和公開。

上訴庭指,法院行使司法職能時,不會逾越憲法界線、闖入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又或者試圖取替行政機關作出對國安最有利的決定;相反,法庭非常察覺到政府在保護國家安全和全港市民上面背負重擔。由於法院不具備能力作出對國安最有利的決定,所以必定對於負責決策的行政機關給予相當尊重,但是同時,每當出現憲法上或法律上的議題,法院在職能上是有責任處理該議題,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解決。因此,是否批出禁制令,乃是法院需要獨立處理的法律議題。

上訴庭指禁制令不會與刑事法律衝突 法庭會確保公平審訊、避免「雙重懲罰」

對於原審法官陳健強指禁制令與《國安法》、《國歌法》和煽動罪等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上訴庭則表示不敢苟同。上訴庭指,因觸犯禁制令而引申的藐視法庭的民事程序,目的是防止有人干預司法機關行使職責,而刑事檢控程序則是為了維護法律及治安,兩者性質不同。

上訴庭指,法庭會確保被告人有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庭亦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押後處理藐視法庭的程序,以等待刑事程序完成,以避免造成不公;在較極端的情況下,法庭更可以行使權力中止藐視法庭或刑事程序。以上做法能夠確保被告人因為同一項行為而面對雙重的法律程序。

就藐視法庭的懲罰而言,上訴庭指既有的原則是法庭會避免「雙重懲罰」被告人,一般而言法庭會先處理藐視法庭程序,之後才處理刑事程序,一旦被告人因為藐視法庭而被判刑,法庭便不會就同一行為的刑事程序判處刑罰,而且藐視法庭的刑罰不應與刑事控罪的刑罰有過多不一致。

上訴庭指,藐視法庭的民事程序與刑事檢控程序涉及兩套不同的規則、程序和目的,在兩者之間尋求相容是不可能,真正的問題是藐視法庭程序是否可以與《國安法》並行,以達致維護國家安全。

原審法官亦擔憂,起訴涉及危害國安的刑事罪行是有檢控時限,然而控告藐視法庭則沒有時限,因而關注禁制令可能凌駕檢控時限的規定。惟上訴庭指這是立法的問題,兩套程序因為目的不同而在檢控時限上有不同的規定,所以不認為存在禁制令凌駕檢控時限的問題。

上訴庭認為刑事法律與藐視法庭的民事程序之間,並沒有抵觸或不一致之處,不會導致不適合頒發禁制令。

上訴庭指有需要以禁制令來說服網絡平台移除《願榮光》影片、阻截傳播

上訴庭指,《願榮光》的作曲者有意將歌曲作為「武器」,歌曲亦在2019年的示威中被使用來促進和美化暴力行為、提升士氣等,另被人用來喚起反政府、煽動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令人誤會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等。而特首已就歌曲相關的行為發出證明書,指構成國家安全威脅,證明書亦對法庭具約束力,因此有需要即時停止上述行為。

上訴庭指,禁制令能夠協助刑事法律,針對潛在的犯罪者帶來額外的阻嚇性,以及消除公眾的誤解,以達致預防效果。此外,鑑於網絡上有不同人士使用化名來發布歌曲,要針對個別人士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切實可行,故此有需要使用禁制令來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使他們移除與《願榮光》相關的影片,以停止便利涉及犯罪意圖的傳播行為,正如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所指要阻截傳播(break the circuit)。判詞聲稱網絡平台營運者已表示,如果有法庭命令會準備配合,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遵守禁制令上有憂慮或困難。

上訴庭指禁制令比公眾教育更加有效禦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原審法官陳健強曾稱公眾教育會比禁制令更加有效。對此,上訴庭指公眾教育不失為一種方法,但是需要一段時間,而禁制令則是一個即時、有力的方法去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上訴庭認為,作為禦防措施,禁制令顯然比公眾教育更加有效。

基於以上理由,上訴庭批出禁制令。不過上訴庭指,儘管他們的判決與原審法官陳健強不同,但是他們認為不能單純因為陳官沒有採納律政司的分析,以至拒絕批出禁制令,便批評他沒有履行到維護國安的職責。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孫靖乾代表。

答辯人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沒有任何代表出席聆訊。

此外,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法庭之友」出席聆訊,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

案件編號:CACV27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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