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終告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案件今(5日)於高院續審,控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供稱,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現「從容不迫」,對於警員的提問能主動回應及對題,因此不可能如辯方專家所指出現嚴重驚恐發作,甚至連輕微驚恐發作也機會不大。控辯雙方皆完成各自案情,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
控方精神科醫生: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驚恐發作徵狀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他於去年10月到壁屋懲教所會見第二被告陳彥廷,其後撰寫一份精神科報告,另於本年2月撰寫第二份報告,以回應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宗顯的補充報告。
黃以謙指,要判斷一名患者是否驚恐症發作,須視乎13項徵狀中出現了多少項,包括手震腳震、氣喘、感到窒息、胸口痛、作嘔、腹部不適和暈眩等,越多徵狀代表程度越嚴重。
辯方專家黃宗顯早前庭上供稱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出現腳震、手震,黃以謙指被告的腳在枱底下震動,有機會是「抖腳」,或出於緊張和不安情緒,乃人之常情,及一般人面對警察的正常反應。至於手震,黃以謙指若果患者出現手震,必然會在影片中見到,且整個人都會坐立不安,惟他在影片中不見被告有何異樣。
黃以謙又形容被告表現「從容不迫」,沒有氣喘或窒息的跡象。對於黃宗顯稱被告站起身時腳步不穩,黃以謙卻指此前被告回答警員問題時均表現主動、連貫及對題,狀態機警,故推斷腳步不穩與驚恐發作無關,有可能是因為「坐得耐腳痺」或腳傷舊患所致。
黃以謙總結指,從錄影會面片段可見,被告沒有驚恐發作,即使辯方專家所指被告出現4項驚恐徵狀是屬實,也只是很輕微的驚恐發作。黃以謙又指,患者須出現7至8項徵狀,才會判斷為中度驚恐發作,且「冇可能不覺得辛苦、不安」,可是片段所見,被告「整段時間都好從容,冇不安徵狀」,因此沒有可能出現中度至嚴重驚恐發作,甚至認為出現輕微驚恐發作的機會不大,唯一肯定的是被告很緊張,「我自己俾人盤問都很緊張」。
控方精神科專家指驚恐發作逾一小時屬罕見 質疑被告可靠性
辯方專家黃宗顯在報告引述被告稱,當警察要求他在記事冊簽署時,便開始驚恐發作,感到蒼白、呆滯、頭暈、眼矇、肌肉緊張和聲線抖顫等,並維持了1至2小時。控方專家黃以謙則反駁指,驚恐發作一般維持數分鐘至半小時,超過一小時的情況非常罕見,甚至「從來冇聽過」,若果被告所言屬實,「怎會不覺得不舒服?」惟黃以謙認為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現從容,沒有任何驚恐發作的徵狀,且能夠做到警員指示他做的事情,包括讀出牆上的告示內容,因此黃對被告的可靠性有所保留。
控方精神科醫生沒會見被告家人 懷疑或會偏幫
辯方盤問黃以謙時,質疑他為何不會見被告母親和哥哥後,才決定被告說法是否可靠。黃以謙則回答,他的職責是評估被告的精神狀態,而不是如偵探般測試被告的可靠性,況且此範疇應交由法庭決定。黃又指,不能排除母親和哥哥因為親情關係,而有意無意間偏幫被告,故沒有特意要求會見家人。
代表陳彥廷的大律師Ian Polson指,被告當時年僅16歲、無案底,遭警察拳打胸口及威脅扔出窗外,再加上既有的精神問題,「難道你不覺得這足以使一名年輕人害怕嗎?」黃以謙認同會有害怕感覺,但強調從精神科醫生的角度來看,眼矇與精神問題並沒有直接關係。
案件星期四續審。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十一日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