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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2人涉暴動等罪判囚58至66個月 官:有乘客取出鎚仔防衛 反映暴力一觸即發

【8.31太子站】2人涉暴動等罪判囚58至66個月 官:有乘客取出鎚仔防衛 反映暴力一觸即發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的太子站事件,兩學生被指在太子站襲擊車廂乘客,另一人涉較早前於旺角非法集結,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6罪成立,今(19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逾百黑衣人堵路,並叫口號煽動對警隊及政府不滿,首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令示威者看來更人多勢眾,判囚8個月。次被告牽涉旺角站及太子站暴動等罪,包括破壞車站設施、以彈叉襲擊乘客,法官拒因被告患過度活躍症減刑,5罪合共判囚5年半。第三被告則於太子站以謾罵及動作挑釁乘客,法官裁定他積極參與暴動,惟考慮他成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義工服務,故減刑2個月,終判囚4年10個月。

本案3名被告均為學生,分別為:簡梓濱(24歲,城大副學士生)、連俊雄(23歲)及卓嘉豪(26歲,教大生)。

首被告簡梓濱被裁定在旺角彌敦道的非法集結罪成立。次被告連俊雄共5罪成立,包括旺角站內的暴動及刑事損壞罪。他亦被裁定太子站內的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成立。第三被告卓嘉豪被裁定太子站內的暴動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成立。

官:首被告身處現場令示威者看來更人多勢眾 判囚8個月

徐官指,本案可分為3個階段:首階段為10時至10時半於旺角彌敦道的非法集結,第二階段為10時半至10時41分於旺角站內的暴動及刑事損壞,而第三階段為10時42分至10時53分於太子站的暴動及襲擊事件。

就首階段而言,涉案的非法集結發生於旺角彌敦道及奶路臣街交界,該處商店餐廳林立,人流車流密集。案發時過100名身穿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戴有頭盔、雨傘等裝備,明顯有備而來。以磚頭、巴士站牌等物件堵路,彌敦道全數6條行車線受阻,癱瘓交通,影響市民正常生活。徐官指出,有片段拍到有司機下車移走路障後,隨即被示威者包圍,且有巴士欲隨前方獲示威者放行的車輛前進,隨即被示威者以物件阻礙。徐官認為,萬一巴士上有乘客不滿而下車爭論,可激起在場人士強烈反應,引致暴力行為。徐官亦指,示威者高呼「光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等口號,煽動他人對警隊及政府不滿。

對於辯方求情指首被告簡梓濱只以身處現場的形式參與涉案非法集結,屬低參與程度,徐官指雖無證據顯示簡作出任何行為,但簡身穿與示威者相同的衣著,令示威者看來更人多勢眾,身處現場已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徐官強調,簡後來於太子站被捕時已棄掉原穿的黑衣,改穿綠色的打底衣,明顯有備而來,罪責不容忽視。

就簡面對的非法集結罪,徐官認為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考慮他無案底而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8個月。辯方求情指簡審訊時同意絕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惟徐官指媒體已明顯拍到簡的行為,對控方案情並無爭辯之處,故不就此減刑。

官:次被告與其他暴動者有共識破壞旺角站設施 拒因過度活躍症減刑

就第二階段而言,較早前參與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湧進旺角站大肆破壞,包括以錘擊打閉路電視鏡頭、拉扯閉路電視電線、按下扶手電梯的緊急停止掣等。次被告連俊雄更親身以彈叉破壞站內控制室的玻璃屏幕,明顯與其他暴動者有共識破壞旺角站的設施,主動積極參與暴動。加上連身穿黑衣、帶同彈叉、戴口罩,回家時更改穿白色上衣,明顯有備而來。徐官指,港鐵站內的乘客及職員的人身安全受嚴重威脅,暴動者的不負責任及違法行為不能容忍。

辯方早前索取一份精神科醫生的精神評估報告,報告指連患有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對立反抗症及躁狂抑鬱症,而連受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影響,情緒管理能力變差,衝動干犯本案,建議法庭頒下醫院令。惟徐官認為醫院令並非合適刑罰,而且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並非本案減刑理由,故不就此減刑。

就連面對的暴動罪及刑事損壞罪,徐官分別以監禁54及15個月為量刑起點。

次被告以彈叉襲擊乘客 第三被告以謾罵及動作挑釁乘客 官:二人積極參與暴動

就第三階段而言,警方進入旺角站處理站內的暴動,故示威者湧進前往太子的列車,並有示威者以身軀阻止車門關閉,以供其他示威者逃離旺角站。有乘客出言表達對示威者造成阻礙的不滿,結果證人X遭示威者拍打面部、扯頭髮、潑水、箍頸、以雨傘及行山杖刺頸,證人Y則遭扯頭髮、掌摑面部至眼鏡飛脫、潑水、投擲水樽。太子站月台亦出現一連串破壞行為,包括閉路電視鏡頭被扯斷,有示威者按下緊急按鈕導致列車服務受阻,當晚太子站站長張欣宇被指罵下被逼進入檢察亭內。

就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面對的暴動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普通襲擊罪,閉路電視片段拍到連多次手持彈叉對車上乘客瞄準,並數次拉開彈叉,以致證人X的腋下出現瘀傷。卓則謾罵乘客、向他們潑水、掟遮,更雙手握拳作「擋格」姿勢及招手,呈一副「戰鬥格」挑釁乘客。徐官提到,有乘客取出鎚仔防衛正正反映現場情緒洶湧,暴力一觸即發。

對於辯方求情指卓於現場出現乃出於巧合,因情緒高漲而加入及參與暴動,徐官不認同,反指卓的謾罵及挑釁屬火上加油,製造更多暴力事件,批評辯方試圖淡化卓的參與程度。徐官認為,連俊雄及卓嘉豪角色主動,積極參與涉案暴動,並於暴動期間襲擊本案證人。

徐官認為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60、9及3個月。

次被告兩項暴動罪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 判囚66個月

就連面對的5項控罪,徐官將第二階段的暴動罪及刑毀罪同期執行,第三階段的暴動罪及兩項襲擊罪同期執行。由於兩場暴動分別於兩個港鐵站發生,故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6個月。

官指第三被告成立社區組織、積極參與義工服務 減刑2個月 判囚58個月

就卓面對的暴動罪及兩項襲擊罪,3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

辯方早前求情指,卓畢業於教大運動健康教育課程,任職運動導師,並為田徑總會成員。卓主動參與義工服務,並成立社區組織「油麗之友會」,幫助基層市民。卓亦曾義務到老人院舍及智障人士院舍教授體適能訓練。徐官就此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刑期為58個月。

卓曾涉2019年6月9日立法會示威區的案件,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20星期。徐官指,卓在短時間內重複犯下與反修例有關案件,但鑑於案發時卓尚未被定罪,故不就此加刑。

以下為3名被告的總刑期:

簡梓濱:8個月
連俊雄:66個月
卓嘉豪:58個月

簡梓濱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連同姓馬男生、王茂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連俊雄被控同日在旺角地鐵站,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損壞4部出入閘機、一部液晶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及門、客務中心、18個閉路電視鏡頭及一個滅火筒,價值819,181元。

連俊雄及卓嘉豪另被控同日在太子鐵路站,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一列港鐵列車車廂上,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男子「X」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並襲擊另一名男子「Y」。

同案被告早前認暴動囚40個月

同案22歲學生溫嘉霖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判囚40個月。他另面對的刑事損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獲控方同意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而本案控罪所牽涉的王茂俊及龍欣樺,二人自2020年起已缺席聆訊,遭發出拘捕令,有報道指王已流亡至英國。

案件編號:DCCC 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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