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藝人王宗堯等5人否認暴動罪,其中25歲的男被告爭議警察記事冊及錄影會面中招認的自願性,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以「案中案」形式處理。辯方的反對理由書透露,被告由內地返港時曾遭內地公安拘捕,扣留內地約兩個月。其間他需要寫悔過書,承認自己七一曾到立法會附近與警方對峙及傳送物資;更要承諾自己「知錯」,會「好好把能力貢獻給國家」,不合作會「被消失」。辯方續指,有港警曾到內地會見被告,其間問他具引導性的問題,並威嚇指若不承認罪行則「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其中兩名警員則否認指控,稱當天只向被告核實身份。
被告林錦均(25歲)爭議警察記事冊、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中招認的自願性,法庭以「案中案」形式處理。
扣押內地約2個月 曾寫悔過書 承諾「好好把能力貢獻給國家」
辯方讀出反對理由書,指林錦均於2019年8月回鄉探親,回港時被內地公安人員以「尋釁滋事罪」扣留,而公安的盤問內容主要圍繞「七一立法會事件」。辯方表示被告遭拘留長達約兩個月,至10月18日才被安排回港,其間受不公平對待及威嚇,包括接受長達逾14小時沒有休息的查問、以另一人的身份遭扣留及被要求寫悔過書,當中內容提及被告當時是受「氣氛影響,一時失去判斷力」,承認自己7月1日曾到立法會夏愨道與警方對峙、曾傳送物資。被告又曾表示已經「知錯」,「會好好把能力貢獻給國家」,回港後則會努力照顧家人;若不合作,他會「被消失」或不能回港,又預告他會被安排會見香港警方,不配合會有「後果」。
辯方指3港警北上見被告 曾威嚇「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 唔使諗住返到香港」
辯方指,在9月20日,3名香港警員包括偵緝警長2828、高級督察葉劍鵬及總督察温啟銘到深圳第二看守所接見被告。偵緝警長2828曾要求被告講出七一當日行程,問他有否進入立會,及告訴他在一個鐵盾上找到他的指紋等等;而當被告一概否認撞玻璃及入立會時,高級督察葉劍鵬曾向總督察溫啟銘匯報,温走入房中並威嚇道:「你講嗰啲我都知啦!你冇撞過?你就繼續唔好認啦,我哋走㗎喇,唔會再返嚟。你得一次機會,冇人幫到你啦。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
當被告再次否認,温繼續威嚇著被告「諗清楚再答」,指他們「真係走」;而葉劍鵬則稱:「你唔想留喺度就快快脆認咗佢。我大 sir 冇乜耐性。」被告最終承認撞玻璃。辯方續指,偵緝警長2828及高級督察葉劍鵬亦曾向被告問引導性問題,包括提及撞玻璃的原因是為了讓示威者進入立法會、以鐵馬撞玻璃及有參與傳送物資等。
辯方指警長威嚇被告若不想送返內地 必須合作
辯方亦反對被告返港當日,他在警察記事冊中招認的自願性。她指當日中午,林從內地公安移交予香港警方後,登上一輛警方私家車,被送往落馬洲管制站旁的一個旅遊巴停車場。在錄取警察記事冊之前,辯方指偵緝警長2828再威嚇被告,指若被告不希望被送返內地,就必須與警方合作及聽從吩咐,提醒若像早前在內地會面時一樣合作,便能盡快回家。
其後,另一名偵緝警員11245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警長則稱「羈留人士通知書」只屬於程序手續,被告可以先簽署,返回警署後再詳細解釋。警長又涉以讀默方式要求被告寫下一段說話:「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辯方指之後警員要求被告在記事冊上寫「冇嘢改」、簽名並寫下聲明;另要求被告同樣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署。
辯方指警長曾著被告錄影時以悔過書內容作為藍本 有警指:你喺大陸都冇啖好食㗎啦
就其後在中區警署進行的錄影會面,辯方指被告乘車被送往警署途中,警長2828指示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要依照悔過書內容作為藍本,並加插一些部份,例如「由悔過書中承認送物資時受傷,改為被玻璃割傷並包紮」。
在該車程中,辯方指有警員問被告在內地時的待遇如何,例如吃了什麼食物、是否要唱國歌與及是否被改了另一名字等等。警長2828又利誘被告,聲稱錄影口供完畢後會提供他想食的食物,車內其中一位警員稱:「你喺大陸都冇啖好食㗎啦。」
涉利誘被告不找律師 稱「刑毀最多都係受兩年」
在進入警署的錄影室之前,辯方指警長著被告表示不需要找律師協助,否則是阻礙程序並且會麻煩到警方;被告也不用聯絡家人,因完成程序後便可以見到他們。他又要求被告在會面中加插部分細節,例如丢棄了當天所穿的衣物,因為害怕讓警方認出,並要求被告同意稍後時間返回立法會作案件重組。
辯方表示,另一偵緝警員11245在錄影會面開始前則稱:「刑毀最多都係受兩年啫,好快出嚟啦。個官好啲可能判你守行為呢!點都好過喺大陸啦!」
被告被帶返立會重組案情 辯方指警涉著他「是但」指玻璃
至被告被帶返立法會重組案情之前,辯方指林曾感身體不適,問警員是否可以提供藥物,但獲回覆指沒有藥物提供,若安排就醫則太麻煩。警長2828又說重組案件後會帶被告回家安排拿取保釋金,翌日上庭取消通緝令便可以擔保;若他合作,更可以與「大 sir」商量將保釋金下調,又稱:「差唔多做完,你捱多陣就可以休息。」當被告到達立法會說不知道位置,警察告訴被告「是但」指出一塊玻璃便可以。
高級督察稱港警內地無執法權 當日僅核實被告身份
時任高級督察、現已離開警隊的葉劍鵬供稱,2019年9月20日下午他與同袍到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會見本案被告林錦均及沈鏡樂。他確認當時被告遭香港法院發出拘捕令,並指當天目的是希望核實被告身份,以待他回港後能作進一步調查。
葉提到,當日有問被告林錦均因何事而在內地被捕,印象中林有回答,惟自己對內容「唔記得」。葉劍鵬又補充,與警長2828和被告會面時沒有就七一立法會案作調查,因他們在內地沒有權執法,但有向被告稱他牽涉反修例案件,回港後會再找他。
葉表示當日會面於3時55分結束,之後他沒有再接觸林,亦沒有參與處理其後的工作。而同行的總督察温啟銘與另一警員7225則負責另一被告沈鏡樂的會面,因此亦沒有參與林錦均的會面。
辯方質疑核實身份需用半小時 高級督察:ice breaking
辯方盤問時指,葉稱當日曾問被告因何事在內地被捕,卻不記得被告回答的內容,質疑他就本次事件,在記錄冊上僅記下他的上下班時間。葉表示因他當日沒有執行警權,因此不需要其他內容。
辯方又質疑葉稱當天只需核實被告身份,惟會面卻需要半小時。葉表示被告起初不太合作,故要花一些時間和他「ice breaking」。對於被告的家人曾報警指被告失蹤,葉指「呢一刻我冇印象,我當時知唔知呢就唔係好肯定」,視乎當日是否有文件紀錄。
在盤問下,葉另提到當日不需要把會面的內容匯報予總督察温啟銘,重申當日目的只是核對身份、了解被告被捕原因及告知被告回港後警方會找他調查。葉另否認警長2828曾問被告有否入過立會,以及指出在盾牌找到其指紋,亦否認自己著林「快快脆認咗佢。我大 sir 冇乜耐性」。
總督察稱被告被內地扣押或與立法會案有關
時任總督察温啟銘亦已離開警隊,他作供時確認當日連同警員7225負責與另一被告沈鏡樂會面。
辯方問溫到達內地之前,他是否已知被告在內地被捕的原因。温表示不是很確定,但根據其上司說法,相信與立法會案有關,因此才會著他接見被告。在盤問下,温另否認當日曾站在兩間會面室之間的走廊,警長2828向被告自我介紹為「O記」,温則自稱為「大 sir」。
偵緝警員稱被告自行在其記事冊寫下承認撞玻璃
偵緝警員11245徐文達(音譯)則供稱,2019年10月18日,他被指派到落馬洲與黃崗口岸的天橋接收被告林錦均。徐指,之後林乘坐警方的私家車,被帶往落馬洲管制站附近的旅遊巴停車場。他在該處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向林解釋其權利,林表示明白後簽署。
偵緝警員11245 徐文達(音譯)
徐表示,接著他正式拘捕及警誡被告,林在其記事冊上寫下「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當時一人正在停車場等候清關,徐表示他應警長的指示拘捕被告,並覆讀記事冊內容,林接著寫下「冇嘢改」。被告接著再將相關聲明抄上記事冊,之後案件主管著徐通知被告,不可以聯絡任何人,除了律師代表。
辯方質疑帶被告到停車場錄記事冊
至下午3時50分,徐指他們正式處理清關程序,之後帶被告到落馬洲警署。到達警署後,徐向值日官報告後,便將「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交予被告簽收。被告接著再被帶往中區警署進行錄影會面,結束後再被安排返回立法會繼續問話,然後警員再搜查其天水圍住所。
辯方質疑警方於落馬洲旅遊巴停車場錄取記事冊口供,為何不帶被告到警署後才如此做。徐則稱當時正在等候清關程序,警長指示他進行拘捕及警誡,因此他照做。
辯方質疑被告停車場未能打電話聯絡律師
辯方又指,「羈留人士通知書」提及被告有權聯絡家人及律師,但林當時身處停車場,根本沒有電話可供他聯絡;而警員又未能為被告提供大律師名冊。徐回應這「只不過係佢權利,唔係話即時畀到佢,我哋都要處理咗程序先」。辯方隨即指錄取口供時理應可讓被告找律師,徐表示當時被告「冇話需要」;又指若被告需要便會想辦法幫他。
徐在盤問下否認,被告乘車往中區警署的車程期間,車上有警員問被告有關在內地時的待遇;亦否認被告曾稱在內地時被改名作「李小平」。
辯方向他指出,當日他曾向被告說「刑毀最多都係受兩年」,有機會判守行為;而被告當日所說的,除了到金鐘看升旗禮、有關個人財物及晚上8時後約了人吃飯的部分外,其餘均是應警長2828要求說出,徐一概不同意。
案件明天續審。
5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7.1佔立會案】控方:警看新聞片段認出王宗堯 另一被告受訪稱「死守立法會」
【7.1佔立會案】劉頴匡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認暴動 暫定7月求情判刑
相關報導:
【7.1佔立會案】青年還柙待索精神科報告 辯方稱不適宜答辯
【71佔立會案】辯方專家指被告患多重障礙不適宜答辯-控方:曾在庭上發問顯示能留心程序
【7.1佔立會案】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精神分裂 不適宜答辯 控方質疑病情不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