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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被告呈照片證晚上出席朋友飯局 稱不曾傳遞鐵盾 不知為何有其指紋

【7.1佔立會案】被告呈照片證晚上出席朋友飯局 稱不曾傳遞鐵盾 不知為何有其指紋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曾遭內地公安扣留的被告供稱,案發當日他原計劃到金鐘觀看升旗禮,後來因巴士改道而趕不及。他稱參與下午的遊行後便離開,晚上相約了教會的友人吃飯,並呈上飯局照片為證據,強調自己沒有參與暴動或作出刑事毀壞的行為。就控方依賴被告在錄影會面時作出的招認,被告遂一澄清,表示均非他當日的行程,反指有警員教他回答問題。

曾遭內地公安扣押的被告再次作供 指七一早上原欲到金鐘看升旗禮

第14被告林錦均曾遭內地公安扣押,他早前爭議警察記事冊、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的招認均非自願作出,並在「案中案」作供,惟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最後裁定均可呈堂。

林錦均今天就一般事項再次作供,講述案發當天早上他原打算到金鐘觀看升旗禮及步操。他於早上6時半從天水圍住所出發,乘巴士期間小睡後,發現巴士已過了西隧,但交通擠塞。巴士司機最後駛至環球大廈時著所有乘客下車,指巴士需要改道。

被告指欲離開惟地鐵站被封閉 及後在煲底休息

林表示,他下車後向金鐘方向步行,期間因下雨而到皇后像廣場附近的亭子暫避。他當時嘗試以Google Map搜尋步行路線,惟上不到網,最後只好循大概的方向繼續前往金鐘。

林走到立法會附近時詢問途人,得知升旗禮已經結束,亦取消了公眾觀賞區。他原本打算離開,惟途人亦告知他「走唔到」,因金鐘站已被封閉。

林指因當天早起床,亦步行了一段時間,他看見立法會「煲底」有市民休息後便決定加入。他小休後再次嘗試上網不果,最後「㩒㩒下(電話)瞓咗」,至約11時醒來得知金鐘站已經開放,才前往地鐵站離開。

被告稱轉到銅鑼灣參與遊行 晚上去元朗與教會友人吃飯

林錦均續指,他之後到銅鑼灣吃飯及休息,打算參與下午的遊行。他在約11時15分抵達銅鑼灣,到京都廣場的大快活午膳,飯後曾一度在該處睡着,下午近3時才醒來。

林之後於高士威道加入遊行隊伍,一直走至金鐘時才知悉終點改至遮打花園。因當晚7時相約了教會友人到元朗百斗記雞煲晚飯,林指他遂離隊到海富中心的麥當勞休息,並在約6時離開。

林錦均最後約於晚上8時抵達元朗餐廳,他解釋因案發前一天他和教會友人舉行了佈道會,當晚遂相約晚飯慶功,並為其中一名姊妹慶祝生日。

林亦提到,當晚一行人亦有在餐廳內拍照,辯方接著呈上兩張相片,以證林有參與飯局。林指他們在晚上11時離開餐廳,之後他與部分友人到酒吧飲酒,最後在翌日凌晨3才回家。

被告否認曾在警方記事冊上稱「淨係撞過玻璃」

就控方指林曾在警方的記事冊上寫下:「7月1日嗰日我無入過立法會破壞,我剩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啦」。林錦均強調相關陳述不正確,指並非其當日行程。

他亦就控方指他在錄影會面上作的招認逐點澄清,同樣表示不是當日行程,例如他沒有在夏愨道時接過物資並穿上身、沒有受氣氛影響,而取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等等。

至於控方指林曾稱撞玻璃的目的是想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林錦均指不正確,指「有人教我咁樣講」。至於錄影會面提到案發時的衣服已被他丟棄,林澄清衣物「宜家都仲喺到」,相關陳述是警長2828教他說。

鐵盾上被驗出指紋 被告指不曾傳遞或觸碰鐵盾

警方在一個鐵盾上檢驗出林的指紋,林錦均表示他當日沒有傳遞亦沒有碰過該鐵盾,在七一之前亦不曾見過,不知為何會沾上其指紋。

林被指在重組案情時向警方指出他拿鐵馬的位置,他今在庭上供稱,曾向警員稱「冇撞過,唔知指邊」,但警員卻稱「是旦指一塊。」林錦均強調,他當日沒有作出刑事毀壞的行為,亦沒有參與暴動。

林作供未完,案件明天續審。

本案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現34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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