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出庭作供,指案發當天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要求大樓所有人離開。當日在場的保安主任、退休前為警司的證人則確認,「紅色警示」生效後,保安會堅持要求一般公眾離開大樓。至於大樓使用者若堅持不走,保安則不會強行「夾佢走」。
陳維安指立法會2014年起制訂顏色警示機制 因應「公共秩序事件」而設
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供稱,他2012年起開始任秘書長的職位,平常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而委員會的法定職能是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包括提供保安服務、維持會議秩序及保障大樓人士的安全。
他指立法會的顏色警示機制於2014年10月開始制訂,分為紅、黃兩種。控方問為何2014年突然制訂是否與當時的「佔中」有關,陳維安指當年立法會大樓附近有「公共秩序事件」發生,行政管理委員會討論後決定設立。
立法會秘書長 陳維安
陳維安指七一諮詢梁君彥後 發紅色警示
陳維安確認,案發當天「紅色警示」生效,當日凌晨3時大樓附近已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他接到報告有人將一面黑旗掛在立法會大樓的旗杆。至下午1時半,示威者開始衝擊立法會,警方於5時半建議大樓內所有人士離開,他遂諮詢行政管理委員會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有關「紅色警示」,在獲得批准後,秘書處透過媒體及新聞公告,告知公眾警示已經發出,所有人需立即離開。他確認事件後,立法會需進行大量維修工作,直至2019年10月16日才能舉行會議。
在代表被告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的盤問下,陳維安補充當日為首次發出「紅色警示」,他是在下午約5時40分使用 WhatsApp 聯絡梁君彥以獲得指示。
大律師關注需離開對象是否包括記者
潘熙又關注,陳維安本人沒有看過警示新聞稿,問是否因發稿「咁小事」,因此其同僚公布前毋須給他過目一次。陳維安則強調並非「小事」,而是當日時間緊迫,他已向同事清楚表達要求,而同事也只是跟程序發布新聞稿。
代表第七被告的大律師陳德昌則播放當晚片段,指當時有示威者正在拉起立法會入口的捲閘,但同時有記者在採訪。他關注陳維安早前說發出紅色警示後,「所有人士」均需離開,問是否包括記者。陳維安認為這關乎法律問題,他無法回答。陳大狀則認為與法律無關,有關警示的新聞稿是在他的管治下發出,他只需按理解回答。陳維安遂指,發新聞稿目的是告知所有人危險需要離開,包括記者在內。
陳維安指行管會發出的紅色警示屬「行政指令」
陳大狀續追問,警示是否僅是「勸告」形式,目的是為了大眾安全。陳維安指背後有安全考慮,但行政管理委員會發出的「紅色警示」是行政指令。他另確認,案發當天秘書處在立法會内沒有設立記者採訪區。
陳大狀問,保安當日有否要求記者離開,陳維安表示大樓有發廣播,其同事亦每層檢查是否有人逗留。他在盤問下提到,立法會正常運作時,記者進入時需登記以取得臨時證,若長期採訪立法會新聞的記者則會有另一款「長證」,但確認當日保安撤離之後,沒有人會為記者辦證。
在場保安主任稱下午示威者以鐵馬製「坦克」
立法會高級保安主任陳進則供稱,案發當天為立法會閉館日,只有兩個出入口開放,包括議員入口2和公眾入口2,但實際上因當日有多名示威者聚集,因此添美道的入口已關閉。他指當日他在現場負責保安指揮,下午約1時其同事留意到示威者以鐵馬製成「坦克」及手推車,在議員入口聚集,想破壞玻璃門。
立法會高級保安主任 陳進
警方一度稱「好危險」需撤退
陳進之後向秘書長報告,陳維安問主席批准後,叫他打給警方尋求協助。陳進在約1時20分打給中區警區的副指揮官,警方在5至10分鐘內到達立法會大樓。陳形容事件之後發展愈來愈惡劣,示威者不停用鐵車撞玻璃門,大門開始碎裂。至5時左右,他接警方通知他們很大機會撤退,因「好危險」未必能守到立法會,著他和保安人員先行離開。
陳進之後向秘書處匯報,時任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回覆立法會將發「紅色警示」,著他通知其他人離開。陳進之後指派同事廣播,通知大樓在場人士,叫他們於6時聚集,陳進會帶他們離開。陳進表示,當時已廣播了3次,認為大樓人士理應會知道通知。
保安主任帶大樓內議員助理離開
至傍晚6時,陳進和保安人員到達入口後發現有7名議員助理。他遂帶一行人從側門進入政總,並由政總的保安員帶議員助理離開。而自己則與數名保安人員在政總候命,至7時45分警方叫他返回大樓協助拍卡開門。
他指返回立會後一直逗留至8時半,惟大樓突然「熄燈」。警方20分鐘後告知自己示威者已破壞入口捲閘,「非常危險」,他最後離開。
陳進最後補充,立法會會議廳除議員、主席、官員和職員可進入外,記者也不能進入,他們只能在攝影房拍照或到2樓公眾席。
立會保安主任退休前任警司
在潘熙的盤問下,陳進確認自己曾經任職警司,退休後才入職做立法會保安。他亦同意,「紅色警示」生效後,保安會勸喻在場人士離開,但不會強行要求。他指保安會堅持要求一般公眾離開,至於大樓使用者,若他們堅持不走,則不會強行「夾佢走」。
保安主任指當日只有持「長證」記者才能進入立會
陳進續提到,平常持有立法會發出「臨時記者證」的記者能進入立法會,但七一當天則不會發臨時證,只有持「長證」的記者才能進入。
潘熙播放當天下午1時10分至晚上8時56分的不同片段,問陳進是否同意片中不同記者在立法會大樓內出現,警方也准許他們進入,沒有要求離開。陳進同意,指片中看不到警方有驅趕的動作,但是否有口頭警告則不知道。
時任首席議會秘書確認當天沒發疏散命令
時任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則供稱立法會秘書處當日在晚上6時28分發出有關紅色警示的新聞稿,相信是陳維安指示公關資訊部發出,而新聞稿的內容同樣能在立法會的網站找到。
時任首席議會秘書 韓律科
她表示,七一翌日原定有會議進行,惟因事件她在凌晨時電郵通知所有議員會議取消。韓律科亦確認,紅色警示於案發當日才首次發出,此前則只曾經在2015年和2019年6月發出過「黃色警示」。
潘熙盤問時引述韓的書面供詞,指她提及當日沒有人根據法例第382A章《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而發出疏散命令,韓律科同意。潘熙進一步指紅色警示只是「勸喻式」,並非一定代表不能留在大樓,韓表示「可以咁講」。
案件周一續審。
共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智障青年早前被裁適合受審、曾遭內地扣押男子招認可呈堂
何俊諺早前爭議不適宜答辯及審訊,辯方的精神科醫生評估他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等,惟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最終裁定青年適合受審。
另一被告林錦均曾遭內地公安扣押,他曾爭議警察記事冊、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的招認均非自願作出,並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惟最後亦獲法庭裁定均可呈堂。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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