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藝人王宗堯等5人否認暴動罪,其中27歲的男被告爭議警察記事冊及錄影會面中招認的自願性,今(1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繼續以「案中案」形式處理。被告早前供稱,他曾在內地遭到扣留,其間需要寫悔過書,至香港警方到內地會見自己,他因遭威嚇及希望盡快回港,才會承認曾撞立法會玻璃等。控方則質疑被告其實在內地囚禁時「反省」原因,返回香港後更對其行為感到「有悔意」,才會承認罪行。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6月20日,以待控辯雙方就「案中案」作結案陳詞,並定於6月23日裁決。
被告林錦均(27歲)爭議警察記事冊、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中招認的自願性,法庭以「案中案」形式處理。
林錦均曾供稱,他曾在內地遭到扣留,其間被更改名字、被連續審問14小時、被逼承認反修例事件等。他提到有香港警員到內地會見自己詢問七一事件,由於遭到威嚇及希望盡快返回香港,因而承認自己曾撞立法會玻璃。他又指回港之後,在警署所作的錄影會面及返回立法會重組案情等,均非自願作出。
控方指警長坐車前排 若要「教」被告錄警員記事冊大可坐其旁邊
控方今盤問指,被告從內地移交返港當日,警員在車上有向他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被告知道他有權利尋求律師協助或聯絡親友等。林錦均同意,但不同意控方所指,警員11245向他解釋通知書後,他才簽署文件。不過林確認,當時警員11245有對他警誡、有告訴他其罪名為「串謀摧毁及損壞財產」,亦有告訴他有關案情。
控方又質疑,當日警長2828坐在警方私家車的司機座位旁邊,而被告則坐在後排座位,若警長要指示被告如何錄取警員記事冊,就要相隔幾行「叫畀你聽」。他又指,若警長要「教」他錄供詞,他大可坐在被告旁邊。林錦均則表示當時警長「唔可以話叫」,他只是「擰轉頭」,著他在記事冊寫下:「7月1日嗰日我無入過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啦」。
控方指出,如果警長2828打算迫他招認,另一警員11245根本沒有需要進行所有程序,包括警誡被告及告訴他拘捕罪名等。林錦鈞認為這些是警方應做的程序,當日警員有執行程序,「而(警長)2828叫我逐一去(跟其意思)做」。
控方又質疑辯方稱,警長2828 要求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期間須依照內地悔過書作為「藍本」,並另加插一些情節。控方指,若警長要求被告講述額外情節,但他沒有寫下內容予被告「温習」,而錄影會面片段卻顯示被告能「一氣呵成」回答問題,沒有說過「唔記得」。林則指他在內地扣留期間曾寫很多悔過書,加上錄影前會向警長覆述一次。
控方指警員只想被告講七一「真實行程」 不需理會之前跟公安說了什麼
至於早前被告在內地遭扣留的經歷,控方問香港警方到內地會見被告時,他是否知道有可能是關於調查。林指內地執法人員曾提及香港警方將會前來會見他,若「合作」有可能會被帶返香港。控方又問,被內地人員查問時,他是否只是跟隨記憶講述事件,未有承認做過違法事情。林表示最初是,但之後被迫承認某些事情。
林錦均在盤問下提到,香港警員在內地時曾對他稱:「唔理你向大陸嘅執法人員講咗啲乜嘢,你宜家同我講返一次7.1反修例事件嘅行程」。控方指出,警員意思是希望被告不要理會之前跟公安說了什麼,只想他講述七一當日的「真實行程」,林表示「係咪真相我唔知」。
控方質疑為何警允許被告只認「撞玻璃」部份
控方又問,若被告扣留內地時曾遭香港警方威嚇,不解他為何被允許只承認撞立法玻璃等部分,而沒有被迫承認曾經進入立法會。林錦均解釋,他一開始亦否認撞玻璃,但在總督察温啟銘說「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經連番追問下才承認。他又指,就是否曾入立法會,警方起初也有提問,但之後再沒有繼續問。他認為警員「唔反對我冇入立法會呢樣嘢」,因時間上能證明自己稍後時段已離開現場,與教會朋友吃晚飯。
控方:內地時曾反省、對其行為感後悔才招認
控方最後表示,林錦均在內地被扣留一事不受爭議,惟指出他扣留期間曾對自己被囚禁的原因作出「反省」。林則表示有想過「點解會咁」。
控方續指,所以當被告見到香港警方時,他對自己的行為「反省」,回港後更是有「悔意」,才會坦白承認控罪。控方指香港警方在內地時根本沒有問過他有關七一的問題,更沒有威逼利誘他,林一概不同意。
控方又指,被告回港後感到較放鬆,林同意「係有放鬆咗」,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因感放鬆,才會在警員警誡後招認。控方指出,在任何階段,香港警察從來沒有對他施壓,內地執法人員也沒有這樣做;而涉案的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及到立法會案件重組等也是被告自願作出,林不同意。
5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7.1佔立會案】控方:警看新聞片段認出王宗堯 另一被告受訪稱「死守立法會」
【7.1佔立會案】劉頴匡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認暴動 暫定7月求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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