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王宗堯親自作供,指當日得知有記者求助需要充電器,他購買物品後便交給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記者,然後立即離開。王宗堯強調,當日他留在立法會大樓不足5分鐘,在會議廳的時間更少於27秒。
王宗堯供指案發下午參加遊行 後得知有記者求助需充電器
王宗堯選擇親自作供,他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
王供稱,他現時職業為一名藝人及演員,在本案提堂之前,他並不認識同案任何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王憶述他在約3時許離開銅鑼灣住所,打算參加已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七一遊行,但因人數眾多,他其間一度到駱克道徘徊,後來再應傳媒邀請,到波斯富街接受訪問。
王宗堯表示,當日遊行於晚上約7時完結,他和同行兩、三名友人決定走到金鐘方向觀察,惟其間他的演員群組轉發了一則記者群組的訊息,有記者求助指需要插座式充電器。
辯方呈相片證王宗堯過海購買了充電器
王聞言遂返回了住所取車,搜尋尚未關閉的店舖,希望購買充電器,他最後過海到了一間雜貨店購買物品。辯方呈上一張王宗堯當日拍的照片,顯示有數個充電器。王指該照片是他與當時女朋友的對話,向她講述情況。
王宗堯續指,他原先希望盡快把充電器交予記者,但從現場直播得知示威者已經衝入立法會。他和友人商討過後,只好先返回銅鑼灣友人開的一間花店休息。
至10時45分,王宗堯送了他其中一名友人回家,再收到訊息知悉記者仍然需要充電器,遂起行前往金鐘。王解釋,他當時認為立法會的情況已較平靜,相信大樓內只餘下記者,加上他之前從未聽過「紅色警示」的說法,而直播亦沒有提及,所以自己並不知道警示已經發出。
王宗堯強調留立會大樓少於5分鐘 在會議廳更不足27秒
王宗堯後來在中環碼頭泊車,然後徒步走去立法會,途中看不見有任何警員駐守。王宗堯指他在約11時40分抵達大樓,因當時立法會的照明系統已被破壞,四周十分黑暗,他便沿著光源走入會議廳。
他提到因相關訊息沒有特別指明哪個記者需要充電器,他便把物品交給會議廳內其中一名記者。辯方播放兩段新聞片段佐證,王宗堯認出自己,提到他右手手持充電器,交給一名年輕記者後,便馬上離開立法會大樓及金鐘,之後會合友人到「龍城冰室」吃宵夜。
王強調,整個過程中,他在大樓逗留不足5分鐘,留在會議廳的時間更不超過27秒。王宗堯表示,他對當時《逃犯條例》的修訂雖不支持,但也不同意以激烈的方式表達。
本案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現34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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