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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控方指王宗堯到會議廳曾拍示威者膊頭 質疑到場為「刷光環」

【7.1佔立會案】控方指王宗堯到會議廳曾拍示威者膊頭 質疑到場為「刷光環」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其中王選擇作供,今日繼續接受盤問。控方播放當日新聞片段,指王宗堯在會議廳內曾經和不同示威者有交集,包括曾與示威者說話、有人向他「合十」表示致謝,而王宗堯亦被看見曾拍其中一名示威者的膊頭,認為他是想向在場人士表示支持和「加油」。控方又質疑王到場「刷一刷個光環」後便離開。王宗堯則否認到場是協助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亦否認他鼓勵及協助示威者的非法活動,強調若自己有意這樣做,就不會放下充電器予記者後便離開。

控方指王宗堯未有即時交充電器予記者

王宗堯上周供稱,案發當日下午他原參加遊行,後來到立法會是因得知有記者需要充電器。他提到自己交下物品後便馬上離開,強調留在立法會大樓不足5分鐘,在會議廳的時間更少於27秒。

王宗堯今天繼續接受盤問,控方問他在立法會內,會否與示威者點頭。王宗堯指若有人向自己點頭,他便會禮貌地回應,惟強調自己意圖只是把充電器交給記者,然後離開。他又舉例,正如自己迎面看見主控官,他同樣會打招呼,故不同意他與示威者有交涉。

控方接著播放新聞片段,提到會議廳內有一名記者正在拍攝王宗堯,王大可把充電器交給現場任何一位記者,包括該名記者。

王則指因該記者正在拍攝中,不想有任何交涉。片段拍得他有一下「撥開」動作,王解釋指當時和該記者有眼神接觸,覺得他想採訪自己,而他認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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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示威者向王宗堯合十致謝 王:屬打招呼

控方亦播放另一段《有線新聞》片段,指王宗堯進入會議廳時,有一名示威者向他雙手合十,作出致謝的動作。王確認片中該人有向自己打招呼,但不覺得是致謝。控方又指,王宗堯一度和示威者說話,王確認該人穿黑色衣服,但不肯定他的身份,指自己一進入會議廳便不斷重複說「係咪畀你哋」。控方又指出,王宗堯曾把充電器交予該示威者,該人接觸了物品一下。王宗堯確認,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其實他目的並非是找記者。

控方質疑王宗堯曾拍示威者拍膊頭以示支持

控方提到,王宗堯之後取回充電器,轉身把物品交給穿黃色背心的記者,他拍了記者的膊頭一下。王宗堯同意,表示自己不認識該記者,但認為記者做事辛苦,故作出一下安慰的動作。他另外確認,片中亦有名示威者曾拍其背部。

控方表示,王宗堯交下充電器後,並沒有馬上離開,反而拍了另一名戴黃色頭盔的示威者膊頭。王表示他或許有機會認識該名示威者,但現時不記得其名稱。控方反駁,他拍示威者的膊頭實情是向他說「加油」,正如他剛才稱拍記者膊頭是支記者一樣。王宗堯否認,強調「我有可能真係識呢個人」,他不同意到場是支持、促進及協助示威者的非法活動。

控方指集會人數愈多示威者訊息愈「強大」 王宗堯不同意:歷經多次遊行 結果均無改變

王宗堯在盤問下提及,自己當日穿黑色上衣及深色褲子。控方認為其裝束與當日示威者一模一樣,王表示他當天全日沒有換衣服,是和早上的遊行人士一樣。

王宗堯同意他進入立法會大樓時,已見入口被嚴重破壞。控方指他應留意到新聞,知道警方短暫離開大樓,示威者能隨時使用暴力。王宗堯表示自己進入大樓時,情況較和平,預計示威者不會使用暴力。

控方又指出,王宗堯有多次遊行集會的經驗,問他是否同意集會的人數具有影響力。王不同意,指歷經6月9日、6月12日及6月16日等多次的遊行,整件事件均沒有改變。控方認為,但集會人數愈多,示威者所發出的訊息便會愈強大。王宗堯表示「唔啱」,認為若控方所言屬實,現時結果就會不同,又形容警察集會的訊息都很強大。

王宗堯不同意控方所指,他在場可以鼓舞其他人,能促進示威者進行暴動,而愈多人到立法會,警方清場時執法就會更加困難。至於他是否知悉警方會清場,仍選擇到立法會,王表示「可以咁講」,但否認進場是協助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他指若自己有意這樣做,就不會放下充電器便離開。控方反駁:「可能你係去一去刷一刷個光環就離開呢?」王宗堯不同意。

另一被告明天作供

王宗堯作供完畢,第14被告林錦均明天下午將開始作供;第11被告吳志勇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至於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的第三被告何俊諺,辯方原擬傳召精神科醫生,講述被告案發當日是否有幻聽的可能,認為有機會影響被告的判斷及思維。但控方表示,上周未才得悉辯方只依賴專家報告的部分內容,惟該些内容全是被告向醫生講述的情節。當何俊諺選擇不作供,這些議題在本案中沒有以證據形式處理過過,辯方並沒有證據基礎去傳召醫生,法庭亦因此不能接納該些證供作為證據。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終下令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下周再處理相關法律議題。

本案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現34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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