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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控方指借「黃絲」明星身份鼓勵示威 王宗堯:不能影響別人想法

【7.1佔立會案】控方指借「黃絲」明星身份鼓勵示威 王宗堯:不能影響別人想法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他下午繼續接受盤問。控方質疑王宗堯,毋須因為一名「不知名記者」而四處「撲」充電器,最後更「深入虎穴」,王宗堯指他經常嘗試幫助身邊的人,同意自己「樂於助人」。控方又質疑他明知是公眾人物,在「黃絲」心中是有份量的明星,可以鼓勵更多人參與示威活動。王宗堯強調當日以市民身份參與遊行,沒有做召集人或帶頭者,他又指政治上各人有不同想法,他不能影響別人。

王宗堯今早供稱,案發當日下午他原參加遊行,後來到立法會是因得知有記者需要充電器。他提到自己交下物品後便馬上離開,強調留在立法會大樓不足5分鐘,在會議廳的時間更少於27秒。

在控方的盤問下,王宗堯提及他下午參加遊行時,並沒有留意立法會已有衝擊,因他只關注遊行的情況。他表示遊行途中訊號不好,至遊行終點被更改時,他才知悉立法會有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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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

王宗堯反問主控有否遊行經歷

控方認為,王宗堯在6月時參加不少遊行,他對反修例事件感到緊張,所以七一立法會事件他也理應關注,問遊行時有否嘗試上網查閱。王宗堯表示有,但不成功,反問控方是否曾試過身處遊行隊伍內。控方則表示:「你可以行埋一邊上網㗎?」,有旁聽人士聽畢後發笑。王宗堯解釋,因遊行人數眾多,他離隊後重新加入會十分困難。

在盤問下,王宗堯確認記者群組的求助訊息並非他直接收到,是其朋友在該記者群組中,再轉告予他。他同意自己不知該求助記者的名稱、訊息的求助內容只是講述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

控方質疑單為不知名記者而「撲」充電器

控方便質疑,王宗堯單單為了一則訊息,在不知道記者的名稱,不知該記者有多緊急的情況下,選擇四處「撲」充電器。王宗堯指他經常嘗試幫助身邊的人,控方問他是否「樂於助人」? 王回覆「會嘅」。

不過王宗堯確認,他認為需要充電器的記者身處在立法會,是其一行人推斷出來。

王宗堯同意自己當時支持五大訴求,但認為不一定與衝擊立法會的示威者想法一致,因他們選擇了衝擊,即使他不同意,他仍有權發聲及支持和平示威。控方問,王宗堯在花店離開時,他已觀看了1小時的立法會直播,他應完全清楚當時正在發生暴動,示威者進行大肆破壞、事態嚴重,王宗堯同意。

控方播片質疑大樓外也有記者 不需「深入虎穴」

控方接著播放當晚約11時46分的新聞片段,指從片段可見,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當時在該處受訪,有不少記者在附近,王宗堯大可把充電器交給大樓外的記者。

王宗堯同意他如果想找記者不需進入立法會,但指自己前往立法會途中,見不到有任何記者。他同意只需把充電器交給任何一名記者,若在馬路上遇到也可以交給他。

控方遂質疑,王宗堯卻選擇「深入虎穴」,到最核心的會議廳範圍交充電器,王表示他看到新聞報道,見到記者均在會議廳內,便直覺地及二話不說地把充電器送到該處,打算送完便離開。

控方又不解他明知會清場,卻仍前往立法會的決定。王指他看到直播片段,認為現場已較平靜,加上知道記者在清場後,仍然會繼續報導才去。控方問他會否擔心自己清場時遭警方誤會,王宗堯指他當刻只單一地想要送物品到立法會,沒有太為意自身安全。

控方表示,早前的遊行已有示威者被定性為暴動,案發的七一同樣有機會被定性,不解為何仍選擇把充電器交給「不知名記者」。王宗堯指明白做法愚蠢,但當時「好純粹」有此想法。

控方指王宗堯身為公眾人物 現身屬鼓勵他人

控方指王宗堯明知自己是公眾人物,傳媒對他參與示威會廣泛報道;又認為他在「黃絲」心中是有份量的明星,能引起支持他的人參與更多示威。

王宗堯強調他是以市民身份參與遊行,沒有做召集人或帶頭者。控方反駁,在示威者心中,他能起鼓舞作用。王宗堯認為政治上各人有不同想法,他不能影響別人。

王宗堯指在反修例期間,港人多因有自己想法而走出來。他認為遊行是「個體」,港人未必會因自己而選擇參與,但同意他是公眾人物,會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控方指刻意到場為求被拍攝

控方終向他指出,他現身立法會會議廳是支持事件,他刻意到場是因知道會被拍攝,鼓勵其他人支持干犯立法會的罪行。王宗堯不同意,指當日會議廳內曾有記者邀請自己採訪,惟他禮貌地拒絕。

案件周一續審。

本案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現34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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