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外號「美國隊長2.0」的馬俊文,早前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上訴得直後判囚5年。他今年2月原被通知因行為良好獲減刑,將於3月25日獲釋。惟在他原定出獄前兩天,正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他突然被告知未能提早獲釋,至少需服刑多一年。馬上周五(2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懲教署的決定,並即時釋放他。馬在入稟狀提到,他獲通知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馬認為決定源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對《監獄規則》就減刑方面的修改,並質疑其合法性。
修例後須被信納不會對國安不利才可減刑 馬質疑不合法
入稟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入稟狀指,馬俊文要求推翻懲教署在2024年3月23日,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拒絕讓他提早獲釋的決定。馬在入稟狀提到,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提早釋放。馬認為有關安排不合法,且侵害《人權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並要求法庭頒令懲教署署長即時釋放他。
馬:2月獲告知因行為良好減刑,獲釋前兩天卻被撤銷決定
馬表示,他自2020年11月24日開始還柙,其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9個月,上訴得直後改囚5年。他於2024年2月24日獲通知,由於獲得行為良好減刑,故將於3月25日獲釋,屆時他在塘福懲教所已服刑40個月。直至獲釋前兩天,即3月23日,當日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生效日,馬獲告知未能獲行為良好減刑,因此不能如期釋放,並需要服刑多至少一年,不過沒有交代理由。當日早上,馬原本獲安排與懲教署職員見面,但卻被取消。其後他被安排會見兩名心理學家,評估其心理狀況與之前一年有何分別。同日傍晚,馬獲告知不能提早獲釋。馬估計懲教認為有關決定會影響其心理狀況,故將他送院留醫兩天。
馬:收委員會通知 不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國安
翌日馬就決定提交書面陳述,同日下午他收到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所準備的文件。當中提及:「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馬表示,由此可見,有關決定源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對《監獄規則》第69條就減刑方面的修改。另外,即使不滿相關決定,仍然要等待年度審核再進行覆核,並需候一年時間,馬質疑有追溯性。
馬:條例有被濫用風險
馬質疑條例的要求不合法,因有條例被濫用的風險;另外有關決定是由非法定的委員會作出,而非懲教署署長。馬又指,突然的決定對他造成壓力及焦慮,因此希望在損失方面獲得賠償。
馬亦提及,新條例列明「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範圍,比起《國安法》的「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更闊,即使一人不會繼續進行有關行為,但也會從其他途徑被視為不利。而且條例未能讓馬知道,實際上要如何證明自己符合要求。
根據修訂前的《監獄規則》,若服刑中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不得超過總羈押期的三分一。不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自3月23日刊憲生效的同時,《監獄規則》亦作出修訂,提高提早釋放國安罪行囚犯的門檻。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准行為良好的3分1減刑。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多次叫喊「光時」等港獨口號,於2020年被捕入獄,不准保釋一直還柙。他否認《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審訊後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之後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上訴,獲減刑9個月,改判5年。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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