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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認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透露他指示成員買汽油彈材料

【12港人】鄧棨然認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透露他指示成員買汽油彈材料

(獨媒報導)12名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港人,於2020年8月試圖潛逃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其中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判監3年。他去年8月移交香港,隨即就原本牽涉的串謀縱火案提堂,另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還柙至今。鄧今(2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2月26日判刑,期間鄧繼續還柙。案情透露,電話訊息顯示鄧曾指示成員買打火機等汽油彈材料,並稱會確定在實地測試中負責投擲汽油彈者的名單。辯方求情指,鄧的參與程度較同案一些被告輕,但練官質疑控罪是共同性質,因此各被告刑責相同。辯方另指鄧擬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該案將於1月24日提訊。

鄧早前涉及2019年9月30日於灣仔區發生的串謀縱火案,他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至於「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則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

案情指警方入單位調查 發現21個半製成汽油彈

案情指,鄧與同案被告鄭進、鄭子豪、李威龍及廖子文共同被控管有半製成汽油彈。2019年9月30日晚,鄧與鄭進一同進入灣仔一大廈時被截停,當時鄧手持油泵。警方進入單位調查,李及廖則爬出窗外並逗留在簷篷位置。警方發現單位內有達21個半製成汽油彈,以及大量助燃劑,包括汽油、洗衣粉等;另有不同材料,包括大頭針、白毛巾及打火機等。單位內亦有多個護眼罩及防毒面罩。

業主透過互聯網平台,將涉案單位租用予一名叫「Patty」的人,業主不知道亦不容許任何人在單位內存放汽油彈。而「Patty」至今仍然在逃。

法醫認為,燃燒彈能引致嚴重熱灼傷,並會對皮膚造成四至五級燒傷;其發出的有毒氣體亦會對呼吸系統造成嚴重影響。

電話訊息顯示各被告討論製造汽油彈及進行測試

警方發現各被告曾在Telegram以訊息溝通,他們均為群組成員。他們曾提及謀劃在「安全屋」製造汽油彈,並討論分工安排,另於2019年9月曾進行「實地測試」。他們又落實在2019年9月30日製造汽油彈,以供成員或他人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

鄧曾指示成員買材料 又稱會確認測試名單

鄧曾經通知成員會向同夥取得油泵,早前亦曾指示成員買打火機等材料,並稱會確定在「實地測試」中負責投擲汽油彈者的名單。警方亦在鄧的電話內,發現35張與汽油彈及示威裝備有關的照片。

官問單位業主是否與案有關 控方:沒有證據

練官問控方手上有沒有業主的資料,又問業主有否牽涉事件;控方表示由於是網上租屋平台,因此未能掌握,但沒有證據顯示業主與案有關。

辯方指被告參與程度較輕 官反駁控罪是共同性質、刑責相同

辯方於求情提到,鄧的參與程度較同案的李威龍輕,但練官質疑控罪是共同性質,因此各被告刑責應該相同。他要求辯方就相關法律議題呈交陳詞。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在香港島,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以及意圖籍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交替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至277號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14個打火機、2.9公斤洗衣粉、油、糖、量杯及多塊發泡膠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同案4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刑,李威龍囚38個月;鄭進囚29個月;鄭子豪囚28個月(部分與妨礙司法公正罪分期,共囚31個月);廖子文囚27個月(部分與妨礙司法公正罪分期,共囚31個月)。

鄧另因牽涉12港人案,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將於1月24日提訊。

12港人案中,其餘9人承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7人判囚10個月,喬映瑜將於本月30日判刑。黃臨福則判教導所;黃偉然早前承認爆炸品罪,換取此罪存檔不起訴。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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