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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認妨礙司法公正及管汽油彈 囚3年10個月 官指內地服刑屬自作自受

【12港人】鄧棨然認妨礙司法公正及管汽油彈 囚3年10個月 官指內地服刑屬自作自受

【獨媒報導】12名涉反修例案件的港人,於2020年8月試圖潛逃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其中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判監3年,服刑完畢並於去年8月移交香港。鄧承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10個月。法官練錦鴻指,被告於潛逃計劃中擔任主導角色,他無航海經驗及牌照,僅受訓8小時便貿然出海,不但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犯險,更為公海上的其他船隻帶來危險。雖然被告在內地被判囚3年,但內地司法制度與本港不同,而且內地刑期與本地刑責無直接關係。被告在內地判刑只是「自作自受」,沒有法律理據能因此減刑。

鄧棨然(案發時30歲,現年34歲),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官:被告為領導角色、與同案在單位放汽油彈材料

法官練錦鴻指,被告與同案合謀利用單位放置製作汽油彈的材料,並有實際合作分工進行計劃,目的是損毀他人財產,亦有可能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或死亡。練官指,本案屬嚴重,原因包括行動是有計劃,且多於5人參與本案,各人有精確的分工及訓練。被告在計劃中擔任主導甚至領導角色,亦有分配工作及招募人手。

練官續指,涉案材料可製成16支汽油彈,而警方情報工作的成功,才導致被告未有製作更多汽油彈,而非被告對計劃有所保留。

官:使用汽油彈製造恐慌、對抗執法

練官認為案發時正值社會運動,且亦愈發激烈,參與者與警方對峙時使用汽油彈屢見不鮮。被告與他人合謀使用汽油彈製造恐慌及混亂,並對抗執法。

練官提到,判刑需要對打算犯罪的人作出警惕,令他們不敢隨便造次。練官考慮被告的角色及涉案計劃地點後,決定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官:被告在潛逃計劃擔任重要角色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練官指被告為規避上述案件的刑事責任而犯案。而被告在潛逃計劃中擔任重要角色,他積極參與其中,行為包括:出錢買船、計劃潛逃路線、安排食物及分派工作。被告無航海經驗,亦無航行牌照,只是接受8小時的理論及實習課堂,便貿然出海。

官:被告為自己及他人生命犯險

練官批評,被告此舉不但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犯險,更為公海上的其他船隻帶來危險。被告亦帶同牽涉社運案件的其餘11人逃避刑責。他在犯下首案之後再干犯另一案,令案情更嚴重。雖然被告在內地被判囚3年,但內地司法制度與本港不同,而且內地刑期與本地刑責無直接關係。被告在內地判刑只是「自作自受」,沒有法律理據能因此減刑。

練官讀出辯方求情,指被告從事電子工程工作,曾擔任民建聯的西貢區社區主任,被捕前經營網店為生。被告於19歲受洗成為基督徒,有參與教會義工。

官:被告有豐富社會經驗、不能推說年少無知

練官指被告案發時30歲,有豐富的社會及工作經驗,不能推說是因年少無知而犯案。被告擔當主導角色,本案亦有詳細計劃。練官指被告在潛逃計劃中的刑責較重,因此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12個月。兩罪合供囚46個月。

案情指被告指示成員買汽油彈材料

案情透露,被告與群組成員落實在2019年9月30日製造汽油彈,以供他們或其他人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被告指示成員買打火機等汽油彈材料,並稱會確定在實地測試中負責投擲汽油彈者的名單。

被告曾付25萬買快艇

被告為 Telegram 群組「勇武2.0」的成員之一,他被檢控後在群組中求助,並得到成員幫忙、獲介紹潛逃計劃的同夥。被告曾付25萬購買快艇、付10萬買汽油及衞星電話;另獲安排上兩節免費的駕船訓練課堂。

被告早前涉2019年9月30日於灣仔區發生的串謀縱火案,他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至於「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則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

交替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至277號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14個打火機、2.9公斤洗衣粉、油、糖、量杯及多塊發泡膠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廖子文及鄭子豪為同案被告,他們連同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31個月;兩人上訴得直並改判較輕刑期。

12港人案中,其餘9人承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7人判囚10個月。喬映瑜就此罪判囚18個月,她已提出刑期上訴。黃臨福則判教導所;黃偉然早前承認爆炸品罪,換取此罪存檔不起訴。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1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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