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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喬映瑜認潛逃及製爆炸品 囚5年1個月 稱內地服刑時有中聯辦及國務院人士探訪

【12港人】喬映瑜認潛逃及製爆炸品 囚5年1個月 稱內地服刑時有中聯辦及國務院人士探訪

【獨媒報導】12港人案之一的喬映瑜,於2020年在內地法院承認組織他人偷越邊境,服刑兩年後移交本港,她在中港合共已關柙3年半。喬原涉旺角炸彈案,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今(3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1個月。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委派兩名女士前來探訪,使我理解到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法官陳廣池指,潛逃計劃牽涉台灣方面機關,可說是「搭上天地線」;若被告成功避開法律制裁,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亦「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陳官亦指,有理由相信成功潛逃者不會默默在外地居住,而是大肆對香港的政權攻擊和謾罵。另外,陳官提到各人似乎不知航行途中會否遇風浪反艇,甚或「遇上海盜而身陷險境」。

案發時33歲、現年37歲的喬映瑜,共被控4罪。她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至於「藏有危險藥物」罪則存檔法庭。

被告撰求情信:在內地警官循循善誘下反思

法官陳廣池於判刑前,問被告使用多少時間撰寫求情信。被告哽咽稱用了兩個月起草稿,「用最大努力回想超過兩年關柙嘅感受同改變」。陳官認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時「真情摯意、反覆推敲」,並非「虛晃」地博取他人同情。

被告在求情信表示,在內地服刑期間,內地監獄的警官及香港的偵緝警員,均與她有緊密接觸。被告指:「在他們循循善誘下,讓我有機會反思」,並深切了解其行為對一眾有為的年青人帶來很大影響。她又明白自己沒有運用成年人應有的理性,在社會氣氛影響下變得激進。

被告指在內地時有中聯辦及國務院人士探訪

被告又在信中表示,雖然失去約3年半的人身自由,但幸運的是,「在一眾警官的幫助下,我瞭解到自己是何等熱愛自己的家——和平的香港」。被告指,「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委派兩名女士前來探訪,使我理解到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因此,被告希望中國成為她引以為傲的祖國,同時冀香港繼續腳踏實地發展,以免下一代像他們付上沉重代價。

被告曾改名換姓與家人切割 官問會否「認祖歸宗」

另外,被告在求情時提到自小與家人關係疏離,其後更「改名換姓」與家人切割,但在案發後卻得到家人支持。陳官問被告,「有冇諗住認祖歸宗?」,被告表示會改回原本的姓氏「方」。陳官補充,若她不改回姓氏,就會違背自己在求情信的話。

辯方:被告搬離家中後曾患抑鬱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從事紋身工作,未能符合家人傳統期望,因此她遷出住所,其後患上抑鬱並向精神科醫生求醫。被告在2019年認識為同案被告的男友黃棨騫,及其他社會運動人士,當時她情緒不穩、因罔顧後果而犯案,她對於為自己、家人、社會帶來傷害而愧疚。她亦因為男友被捕,自己及後被通緝,在港躲藏近大半年,最後選擇逃離香港。

被告於潛逃事件被吩咐擔任聯絡角色,亦被指示在航海期間用衛星電話報告位置。其潛逃費用由同夥資助。辯方強調被告僅被動地接受指示,非主腦或領導。

涉容許男友放爆炸品在住所 囚40個月 官:無勸誡反而助紂為虐

陳官於判刑時指,就管有爆炸品罪,本案顯示有激進份子製造爆炸品,他們不滿足於參與暴動,而是有意將抗爭進一步升級,加劇社會恐慌。被告容許男友在其住所擺放喉管炸彈,同時亦有頭盔、眼罩、戰術背心等。被告曾經與其他人測試炸彈,顯示他們有動機支援暴亂,被告亦有機會親身參與其中。陳官強調,被告不但沒有教導年輕她十多年的男友避免犯法,沒有忠告和勸誡,反而「助紂為虐」。就此罪陳官以5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40個月。

涉自製炸藥網球囚2年 官:打算在暴亂使用、刑責不輕

就製造爆炸品罪,陳官指被告買數十盒火柴,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她在網上學習甚至測試製成品,但因效果不符預期而無繼續;所幸爆炸裝置沒有太大殺傷力。陳官指被告是打算在社會暴亂情況下使用、刑責不輕,決定以3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減至2年。此罪的3個月與首罪分期執行,被告就兩罪共囚43個月。

涉妨礙司法公正囚18個月 官:成功潛逃或在境外再抗爭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指本案為「有組織跨境潛逃行動」,牽涉域外及域內的深層次推手,而且若他們成功逃過拘捕,大有可能會在境外進行另一次抗爭。

官不同意另案以15個月為起點:不能反映罪責

辯方援引同船另9名被告的案件,早前暫委法官王興偉以15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各人囚10個月。辯方提到,控方以往很少把棄保潛逃案視為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而王官是以不依法歸押的性質作為判刑考慮因素。但陳官強調,他對本案的考慮因素卻有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並認為15個月的量刑起點「遠遠不能反映本案被告在特定時空的罪責」。其考慮的因素包括:潛逃計劃的籌備、構思、支援、聯絡和執行至少有7個多月;潛逃被告各牽涉案件,若他們成功的話影響同案其他被告。

官:潛逃計劃向保釋制度捅一刀、潛逃者或在外地攻擊政權

陳官續指,潛逃計劃不止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亦正正是「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若他們成功潛逃,陳官指有理由相信他們不會默默在另一區域或西方國家居住,而是「大肆對香港的政權、制度和價值作出攻擊和謾罵」。這可從一些已潛逃外地人士的網上言論可見。

官:有理由相信集團式操作涉數十人

陳官又指,潛逃計劃明顯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有理由相信這「集團式的操作」至少涉及數十人。他指有人出資買快艇,有人學習駕駛,甚至共同構思「出海釣魚」的謊言,以便「夾口供」。陳官認為,潛逃行動明顯忽略了快艇上人員的安危;萬一遇上風浪,快艇上的潛逃者便有可能葬身大海,釀成慘劇。

官:被告不知會否反艇或遇海盜

陳官指,被告在本案不單是「自我潛逃」,而是實在協助安排、籌劃和執行。她接受同夥的吩咐學習駕快艇。他們亦搭上「台灣線」,有人在台灣接頭處理,一切就緒便出發。他們似乎不知道會否遇到風浪而反艇,甚或「遇上海盜而使自己身陷險境」。

官:搭上天地線包括台灣機關

陳官指,被告不單是涉及自己潛逃的計劃,而把涉及其他社會暴亂罪行的犯案者納入這大逃亡計劃。其幕後的動員亦不少,包括台灣方面機關,可說是「搭上天地線」。若被告等人成功逃遁避開香港的法律的審判和制裁,這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對審訊制度的莫大損害」,同時顯示守法意識的沉淪,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法庭需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以3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2年。但考慮到被告曾在內地受刑,以及與其他9名被告的刑期差異,因此酌情減刑6個月,判被告囚18個月。

陳官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與爆炸品罪在性質及時空上截然不同,因此兩項判刑分期執行。被告共囚5年1個月。

陳官最後補充:「前人說得對,一個人只要面對陽光而行,他的陰影永遠會掉在背後」。他希望亦相信被告會反思其過,痛定思痛,不要以非黑即白視野來看世界及政治。

案件編號:DCCC 928、1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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