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遭警員開槍射傷的男學生「熊仔餅」周柏均,以及中學同學胡子鍵被指企圖搶警槍,經審訊被裁定企圖搶劫、阻差辦公及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成,各被判囚6年。二人早前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其後周放棄上訴,至於胡就「企圖搶劫」罪的定罪及刑罰上訴均遭駁回。上訴庭昨(7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的分析合乎邏輯情理,整體證據所顯示胡的搶奪意圖甚為清晰。上訴庭指,胡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故沒有證據支持他當時是否只是想「推開」警槍。而原審法官亦表明,假如胡害怕警槍會危害其安全,可選擇離開。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於原審時,胡子鍵被法官謝沈智慧裁定企圖搶劫及阻差辦公罪成,胡就企圖搶劫罪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
上訴方指法官無足夠事實基礎推論企圖搶槍
原審時控方案情指,胡一手捉住涉案警員的手腕,另一手搶奪其警槍。辯方當時的立場是,胡可能因不想中槍或想制止對方開槍,而出於自然反應推開,以防槍口指向自己。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官沒有足夠的事實基礎推論胡企圖「搶槍」,控方的指控亦存在固有不可能性。另外,原審法官錯誤地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亦錯誤地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永久剝奪的意圖」,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因此,定罪並不安全穩妥。
上訴庭:申請人無作供、無證據支持是否僅想推開警槍
上訴庭考慮後認為,由於胡在審訊時行使他的權利,選擇不出庭作供,故他當時是否只是想「推開」該警槍,並沒有直接證據支持。而原審法官就這個議題已作分析,指出假如胡是害怕該警槍會危害到他的安全,他可以選擇離開。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合乎邏輯情理。另亦留意到,雖然胡並非因試圖搶奪該警槍被警誡,但他在現場作出回應時,也有提及警員持槍及開槍等事項,但卻從沒有指出自己與警員的手部接觸,只因他打算「推開」該警槍。換言之,胡的即時回應亦不支持辯方於審訊及上訴聆訊時指他只是意圖「推開」該警槍這個解讀。
上訴庭:搶奪意圖甚為清晰
就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沒有妥為分析證據,由於申請人當時「手無寸鐵」,「企圖搶槍」的說法實存在固有不可能性。上訴庭反駁,此投訴漠視了事件發生的整體背景。原審法官席前的證據顯示,當警員單獨出現在案發地點時,他已受到現場人士的挑釁及阻撓。胡不但處於現場,還跟隨其他犯案者行動,繼而發生周企圖搶奪該警槍和被擊倒之事。
上訴庭又指,同時間胡又對警員的手腕有所動作。整體證據所顯示的搶奪意圖,甚為清晰。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所謂「手無寸鐵」及沒有預謀等事項,並沒有減弱相關證據的強度。正如原審法官指出,胡及他人當時顯然是自恃人多勢眾而大膽行事。在這情況下,各人或未及細想可能存在的危險,並沒有甚麼固有不可能性。
上訴庭總結指,上訴方所有理據均不是合理可爭辯的。
上訴庭指量刑並無不妥:以當時社會背景而言案情嚴重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方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胡「搶槍」後會對警員作出任何傷害,故6年的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重。原審法官亦錯誤地沒有就胡案發時只有19歲、容易受媒體及他人洗腦和教唆、屬遭人矇騙的受害者,以及深感懊悔等因素給予減刑。
上訴庭考慮後認為,胡伙同他人試圖搶奪正在執勤警員的配槍,再加上當時的社會背景,案情實屬嚴重。而原審法官辨識的「恃着人多勢眾,欺負一個獨自執勤的警務人員,公然及嚴重地挑戰警方執法的權力」及該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漣漪效應,亦屬加重罪責的因素。因此,6年的判刑並無不妥。
上訴庭最終拒絕就定罪及判刑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原判。
「熊仔餅」周柏均於2022年8月遭法官謝沈智慧裁定企圖搶劫、阻差辦公及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3罪成立,胡子鍵則企圖搶劫及阻差辦公罪成。法官在裁決中指,周柏均當時對警員步步進逼,以致警員除了用槍外,別無他法,故警員用槍是完全合理。二人於同年11月各被判監6年。胡的代表大律師早前透露,胡最早可於2026年8月獲釋。
案件編號:CACC2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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