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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官稱散播憎恨謠言或比煽暴更有效推翻政府 為維護國安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羊村繪本案】官稱散播憎恨謠言或比煽暴更有效推翻政府 為維護國安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獨媒報導)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自首提堂起已還柙逾12至13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今裁定5人罪成,押至本周六中秋節(10日)求情判刑。郭偉健裁定涉案繪本均具煽動意圖,且明顯引導兒童循某方向思考,批辯方稱結尾容許自由作答是「虛偽」,強調「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

郭又認為,控罪字眼足夠清晰,「不大可能有人會在不知情下干犯煽動罪」;又指2019年成千上萬港人參與涉「極端暴力」的暴亂,政府有必要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限制「實屬必要」。郭又強調,今時今日不止武力可威脅國家主權,散播謠言、憎恨及假消息亦可令人們不再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社會動盪,甚至作為比煽動暴力更有效推翻政府的武器,故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違憲」,亦裁定控方無須證被告具煽動暴力的意圖才可入罪。

官:無須證意圖煽動暴力 謠言比暴力或更有效推翻政府

就罪行的控罪元素,控方主張毋須證被告具煽動意圖,只要涉案刊物具煽動性,而被告明知而作出發布便可入罪。惟郭偉健今裁定,控方須證被告具煽動意圖才可入罪。

至於辯方提出,必須證具「煽動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普通法意圖方能入罪,郭偉健指,《刑事罪行條例》定義的煽動意圖並無訂明煽動暴力是必要元素,辯方的詮釋無任何法律基礎。而以往其他普通法地區在煽動罪引入煽暴意圖,只因過去只有暴力才會動搖政治和社會秩序,但今時今日,散播謠言、憎恨及假消息,明顯亦可推翻政府或嚴重阻礙其運作,甚至是比煽動使用暴力更有效的武器,故沒必要跟隨多年前訂立的普通法意圖去詮釋法律。

郭又指,《國安法》列明,不論有否使用武力也可干犯分裂國家罪,而由於煽動罪往往是分裂罪的「前奏」(prelude),若將煽暴意圖加入煽動罪,便會與「《國安法》與本地法例應作為連貫的整體攜手保障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不符。

官:控罪字眼足夠清晰 普通人可判斷說話是否具煽動性

辯方又爭議,控罪字眼廣闊而不清晰,不符人權法訂明,限制言論自由時條文須高度清晰、讓市民懂得遵守的「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原則,造成寒蟬效應,過分限制言論自由。

郭偉健認為,控罪中「憎恨」、「藐視」、「離叛」和「不滿」等字眼雖屬主觀情緒,但根據日常經驗,例如會因被某同學欺凌而「憎恨」他、某人行為不道德而「藐視」他等,實有「客觀事實」可協助法庭去決定某種情緒是否被引起,又或某人是否具意圖引起該情緒。而煽動罪列出煽動意圖,實有「足夠清楚的關鍵部分(sufficiently clear formulated core)」讓人去避免犯法。

郭強調,煽動意圖並非取決於受眾的主觀感覺,而是在於發布者的主觀意圖,而「一個人知道他說話和發布刊物的意圖」,故絕對可根據法例列明的4個法定抗辯理由,以判斷其言論或刊物會否被視作具煽動性,如有需要亦可尋求法律意見。如某人僅指出政府施政錯誤,「根本毋須擔心」誤墮法網。因此法例字眼並非如辯方所說般模糊或欠具體,亦符合條文須清晰的「依法規定」要求。

官:社會歷長時間暴亂 為維護國安限制自由實屬必要

至於對言論言由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郭偉健指出,煽動罪本質是反社會罪行,可引發叛亂和內戰,猶如叛國罪,故列為刑事罪行顯然具正當性。而今時今日不止武力可威脅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性,散播謠言和假消息的政治宣傳,亦會令人們不再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社會動盪,故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違憲」,而且不應被過份限制,否則便會無效。

郭續指,本港自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後,經歷長時間暴亂,部分更涉「極端暴力」,至少「成千上萬」(tens of thousands)的人參與暴亂,他們不認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主權,亦不支持一國兩制,要求獨立自決。雖然情況在國安法通過後有所冷卻,但他們的態度顯然沒有大改變,只是轉為地下化,「動亂的種子猶在(the seeds of unrest are still there)」,「政治情況表面平靜,但內裡非常不穩定(very volatile)」。

官:控罪無限制批評政府 對自由限制無超出必要

郭續指,在此背景下,政府有強烈迫切的需要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以防暴亂再次發生,保障特區政府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盡快回復國家統一,並保障人民福祉及集體利益,讓香港居民在經歷一年的動亂後獲得平靜生活。郭認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本案控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施加的限制「實屬必要」。

郭續指,現行法律並無限制任何人發表對政府的批評,只要他們沒有煽動意圖便不會犯罪;而《國安法》亦清楚列明,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基本法》第1條及第12條,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及乃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郭認為只要遵從以上簡單的規定,「不大可能有人會在不知情下犯下煽動罪」。加上沒證據顯示,該限制與社會利益沒有取得平衡,故裁定施加的限制沒有超出必要,控罪屬合憲。

官:繪本具煽動意圖 引致兒童憎恨政府

郭偉健並裁定,3本繪本均具煽動意圖。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意圖與案無關、應僅就刊物本身作考慮,因他認為「書本的出版者最知道他想在書本傳達什麼訊息」,就此發表的言論亦構成本書意圖的證據。

辯方曾表示,涉案繪本只是一個寓言、協助家長向兒童解釋社會事件的讀物,並不具煽動性。惟郭表示,與一般童話不指明真實人物不同,本書於序言清楚提及反修例運動,書末又以「羊村守衛戰 VS 反送中運動」、「背景資料」為題,明確列出書內故事指涉哪些事件。

郭續指,讀過3本繪本後粗略但深刻的印象,是狼是邪惡、侵略者、要被討厭的;而羊是善良、被壓迫和要被歌頌的。而涉案繪本最大的問題,「就是講完故事後,兒童被告知故事是真實的」——他們是羊,而要傷害他們的狼就是中央和特區政府。

郭指,據3本繪本內容,兒童顯然會相信中央帶着邪惡意圖來港毀掉港人生活,引起對中央的憎恨和離叛;相信特首由中央派來港意圖傷害港人,引起對特首的藐視;相信內地新移民是故意來港搶佔資源,引起對新移民的不滿;相信若不服從便會入獄,引致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並藐視警察;相信逃犯條例是打壓港人及造成任意濫捕的工具,唯一保護家園的方法就是以武力反抗;相信12逃犯是不公檢控的受害者,被逼離開家園,並不公地在中國被羈留;相信政府刻意容許中國人來港散播病毒,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和離叛。

官:繪本引導兒童循某方向思考 辯稱屬開放式問題屬「虛偽」

郭續指,雖然他同意被告所說是否屬實與本案無關,應留待其他法例處理,但毫無疑問,繪本出版者顯然拒絕承認中央合法地回復對港主權、拒絕接受新的香港憲制秩序、拒絕接受中港兩地的移民政策,令兒童認為中央和特區政權所做的事是「錯誤和不合法」。

至於辯方稱繪本以開放式問題完結,兒童可有不同回答,例如有人稱會對抗狼群,有人則說會因害怕而躲藏,法官直批此辯解「虛偽」,指繪本的結構顯然引導兒童循某一方向思考,而最終所謂「開放式答案」只不過是「引導出來的答案」。更危險的,是兒童會以為該意念是出於他自己,殊不知這是向他灌輸的意念,日後亦非常難改變。郭強調,「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裁定3本繪本均為煽動性刊物。

官:工會明顯為政治目的而設 被告以理事身分串謀刊發刊物

就各被告的串謀,郭偉健續指,黎雯齡曾稱「工會是政治能量的載體」,工會明顯是為政治目的而設立;而3本涉案繪本均屬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刊物,在工會會訊和年度報告亦有提及,已可證屬工會理事的5名被告均得知並同意刊發該繪本。

郭續指,有證據顯示被告以不同身分參與刊發繪本,如主席黎雯齡管理社交媒體,接受訪問宣傳、聯絡黃店分發;外務副主席楊逸意與黎雯齡同受訪和擺街站,又與司庫陳源森舉行親子讀書會並協助刊印或交付刊物;司庫陳源森有宣傳繪本的圖片、刊印和交付刊物的收據,又安排讀書會;委員方梓皓亦有繪本宣傳圖片、辦讀書會和分發刊物等。

加上所有被告家中均有多於一本實體繪本,而每人均能登入工會社交媒體帳戶,可證他們明知繪本為煽動性刊物,仍達成刊發繪本的協議並意圖付諸實行,串謀刊發煽動刊物罪成。

5名被告為: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工會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工會秘書伍巧怡(28歲)、工會司庫陳源森(25歲)及工會委員方梓皓(26歲),職業為言語治療師,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3)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4)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5)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8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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