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0人牽涉佐敦的衝突,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2人開審前認罪,餘下8名被告不認罪,經早前審訊,原定今日(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惟其中一名被告確診患新冠肺炎,未能出庭應訊。法官練錦鴻遂把裁決押後至9月21日,8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練官另要求部份辯方律師就書面結案陳詞作口頭補充。其中第八被告朱偉雄稱當晚在現場擔任義務救護員,不過練官質疑,辯方所引用的案例只適用於兩個國家之間的軍事衝突,是否代表「示威者或暴動者,與警察或政府,係兩個國家嚟架?」辯方回答不是。練官又質疑攜有急救證書的人不一定是醫療人員。
辯方強調,若果被告現場遇見任何人受傷,不論傷者立場如何、是哪一方的人,他都會作出救援,因他的行為受到醫療人員的操守規範。辯方又承認,《日內瓦公約》在香港的示威衝突中並沒有約束力,但籲法庭基於普通法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基於他所接受的醫療訓練和倫理,接納他本身角色中立,逗留在現場只為執行自願和義務的工作(self-imposed duty),即提供以人道為基礎的醫療服務。
法官質疑辯方的說法沒有案例支持,法庭不能憑空臆測,嘲:「哈勃望遠鏡睇唔睇到宇宙大爆炸?」外聘主控官、大律師陳文慧則形容,辯方所稱的救護員倫理和原則,乃「創作」出來。
8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19歲)、學生林阡晴(23歲)、學生廖康良(20歲)、公司經理李屏樂(61歲)、商人易卓邦(26歲)、無業李家維(24歲)、清潔工朱偉雄(42歲)和潘永杰(20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廖康良涉管有一個錘仔,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李屏樂另被控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2名被告:學生黃銘昊(現18歲)和送貨員區海峰(現23歲),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其中黃被判入勞教中心;區則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DCCC6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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