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0人牽涉佐敦的衝突,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2人開審前認罪,餘下8名不認罪的被告今(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六旬男被告被指手持一支鐳射筆而遭當場拘捕,惟他的代表大律師盤問高級督察時,指當晚現場昏暗,未能肯定被告手上的是鐳射筆,又質疑最終檢獲的鐳射筆並非高級督察從被告的手上檢取得來,而是從另一名防暴警察收取。
六旬被告否認手持鐳射筆 稱非從其身上檢獲
高級督察李國耀供稱,當晚10時根據上級指示向前掃蕩及拘捕示威者,期間目睹第五被告李屏樂與一群身穿黃色反光背心、手持拍攝器材的記者站在一起,他手持一支疑似鐳射筆的物體,但燈未有亮起。李隨即上前大喝:「警察,你喺度做咩嘢?」其後將他按在地下,並嘗試㩒著他的雙手,惟被告的手「揈來揈去」。
李稱,成功制服被告後,便拿走他手上的鐳射筆,並交給同事處理。被問到為何知道該物品是鐳射筆,李回答:「從外形(來看)我好肯定嗰支係鐳射筆。」辯方則反對鐳射筆呈堂。
辯方在庭上播出網媒記者拍攝的片段,並指出當警方防線到達被告所在位置時,被告是半跪或蹲在地上,而非站著,李看到他後,捉住他的衣領並扯起他。惟李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由於現場燈光昏暗,李第一眼目睹被告時,未能看清楚他,因此不能肯定他手上拿著的是鐳射筆;此外李並未曾從被告手上拿去鐳射筆,該鐳射筆較早前由另一名防暴警察拿著,之後才轉交李;被告被制服時並沒有掙扎或「揈來揈去」,即使有移動也是因為肩膊被警察膝蓋壓住而產生的自然反應。李對以上一概表示不同意。
警員稱女生不斷反抗 故揮警棍打手臂制服
另一警員楊浩霆供稱,當晚在彌敦道目睹約400至500名身穿黑色衣褲的示威者,警方防線掃蕩至北海街期間,不斷遭投擲汽油彈,馬路上亦有雜物及由長竹枝所築成的路障。楊續稱,當他越過該長竹枝路障後,便上前打算拘捕示威者,途中見到高級督察關展翔正在控制第一被告張永尚,兩人面對面,督察的雙手捉住張的雙手,惟張不斷反抗。
楊見狀即跑上前協助督察,並向被告發出警告:「你將會被拘捕,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楊稱警告不果,於是在被告左手前臂位置揮警棍一下,被告便停止了反抗行為,楊遂使用膠索帶反鎖被告雙手,再交由女警搜身。楊稱,被告的雙手均戴著防滑手套,右手再額外戴著一隻防火手套,另在外套衣袋中搜獲濾罐,背包則藏有防毒面罩、泳鏡和眼罩。
在辯方的盤問下,楊稱沒有留意關展翔督察有否說話及有否打被告,因專注力一直在第一被告身上。辯方質疑,若果關督察有毆打被告的話,楊沒有可能見不到。楊則稱第一眼看到被告時,她已被關督察捉住了雙手。
辯方續指,楊的書面口供僅提及被告「不斷反抗」和「企圖逃走」,但從沒有形容任何動作,例如督察雙手捉住被告雙手的動作。楊亦承認。辯方指出,被告由頭到尾均沒有反抗,也沒有嘗試逃走;防滑手套、防火手套、護目鏡、泳鏡和濾罐均從被告的背包搜獲,而非如楊所指的位置。楊表示不同意。
案件下周一續審。
8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19歲)、學生林阡晴(23歲)、學生廖康良(20歲)、公司經理李屏樂(61歲)、商人易卓邦(26歲)、無業李家維(24歲)、清潔工朱偉雄(42歲)和潘永杰(20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廖康良涉管有一個錘仔,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李屏樂另被控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另兩名被告學生黃銘昊(現18歲)和送貨員區海峰(現23歲)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其中區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6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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