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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7男女囚38至40月 2青年入教導所 官:懷理念但用錯表達方式

【理大圍城】7男女囚38至40月 2青年入教導所 官:懷理念但用錯表達方式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大批示威者響應號召前往理大附近一帶,9人在警方驅散期間於現場遭拘捕,早前全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兩人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成立。法官林偉權判兩名現年20歲的青年入教導所,其餘7名男女則分別判監禁3年2個月至3年4個月。散庭後,親友紛紛向被告大叫:「撐住呀!」、「愛你呀!」

被告依次為:陳國威(20歲)、陳子謙(29歲)、江鏡棠(27歲)、陳霆堃(20歲)、黃適哲(22歲)、梁嘉星(24歲)、曾倩儀(25歲)、鄧錦樂(24歲)、詹隆享(27歲)。控罪指9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近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嘉星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和一罐打火機燃料;詹隆享涉管有一個銀色六角螺絲帽套筒連扳手及一把銀色扳手。

林官指,大部份暴動案的被告都是十多、廿多歲的年輕人,雖然他們教育程度達大學畢業或正就讀大學,但是入世未深,懷有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了錯誤的表達方式,對暴動罪的認識亦不深,以為單純身處在現場不會招致罪行,但不知道在場鼓動和支援也可入罪,而且罪責不輕。

林官認同上訴庭案例指判刑須具阻嚇性,對有意犯罪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要付出沉重代價,但林官同時指出判監不應過重,否則對被告會有壓毀性的影響(crushing effect),影響他們重投社會。

林官指,從被告的裝束可見他們有備而來,但暴動規模不算大、計劃亦非周詳。第七被告曾倩儀被捕時手持一個燃燒彈,故以監禁4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名被告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梁嘉星、鄧錦樂、詹隆享則以監禁4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初犯,遂分別下調刑期至40及38個月。

第六被告梁嘉星和第九被告詹隆享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得工具」罪成立,林官就此罪判監3個月,並下令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故兩人的總刑期為40個月。

林官考慮教導所對年青犯人有更多更生訓練,羈留期與即時監禁刑期亦相若,故判兩名現年20歲的被告陳國威和陳霆堃入教導所。

以下為各人刑期:

陳國威(20歲):入教導所
陳子謙(29歲):監禁38個月
江鏡棠(27歲):監禁38個月
陳霆堃(20歲):入教導所
黃適哲(22歲):監禁38個月
梁嘉星(24歲):監禁40個月
曾倩儀(25歲):監禁40個月
鄧錦樂(24歲):監禁38個月
詹隆享(27歲):監禁40個月

案件編號:DCCC2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