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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6男女暴動罪成囚5年 官斥史上最嚴重暴動之一 加深分歧、影響警民關係

【理大圍城】6男女暴動罪成囚5年 官斥史上最嚴重暴動之一 加深分歧、影響警民關係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發生「理大圍城」,共213人於油麻地遭圍捕及被控暴動罪,分拆成17宗案件審理。其中6人不認罪,經早前審訊被裁定罪成,還柙至今早(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斥示威者的行為「極度暴力,完全是肆無忌憚、目無法紀」,形容本案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的暴動」。法官又指被告乃經過20多日審訊而被裁定罪成,之後才說感到後悔,是「口惠而不實」,更斥案發時17歲的被告與父親在庭上「砌詞狡辯、謊話連篇」,並非改過自新的表現。法官指被告年輕、患抑鬱症、承受壓力及接受教育等均非減刑因素,各人判監5年。

此外,法官指《國安法》罪名除了叛國或恐怖份子之外,其他罪行的最高刑罰與暴動一樣均是監禁10年,質疑辯方指《國安法》立法後被告重犯機會較低的說法。不過翻查《國安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無期徒刑,而非監禁10年。

6名被告於今年7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包括:陳彥宏(案發時17歲,現21歲)、張穎瑜(案發時19歲,現22歲)、朱國智(案發時28歲,現31歲)、杜文曉(案發時17歲,現21歲)、高天祐(案發時18歲,現22歲)及林鳳芝(案發時18歲,現22歲)。陳彥宏另涉管有一支螺絲批,他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不成立。

官斥示威者早有預謀 極度暴力

法官謝沈智慧指,示威者帶備鐳射筆、木板及汽油彈等武器到場,充足程度從一小時內投擲250個汽油彈可見一斑,形容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涉案暴動並非突發,乃是早有預謀及有一定程度的計劃。

謝沈智慧
法官 謝沈智慧

對於辯方所指實質使用暴力的只是一小撮人,法官批評說法與證據背道而馳,全無可取之處,反指示威者不但堵塞道路,以鐳射光照射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他們的行為「極度暴力,完全是肆無忌憚、目無法紀」。

對於辯方指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惟法官指此說法與不爭議的證據背道而馳,案發時示威者人數超過警方人數,比例約為「10比1」,雖然警方配有裝備,但「完全無法招架示威者的攻擊」,形容這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的暴動」。

官指暴動加深不同政見人士的分歧 影響警民關係

法官指,涉案暴動發生於人煙稠密、大量市民居住的地區,導致市民生活不便、商店無法營業,又指暴動加深不同政見人士的分歧,影響警民關係,為市民帶來的負擔難以估計。

法官考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安排、煽惑或帶領暴動,也沒有實質暴力行為,故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

官:被告經20多日審訊被定罪 拒接納有悔意

減刑因素方面,有被告求情稱感到懊悔,惟法官反駁指被告乃經過20多日審訊而被裁定罪成,與有悔意的說法「南轅北轍」,加上在被定罪後才說感到後悔,是「口惠而不實」。法官續指,辯方要求傳召多名證人出庭作供,卻「連盤問也欠奉」,「簡直浪費法庭的時間」。

被告陳彥宏求情稱案發後定期返教會及參與派飯活動,有良好正面品格,惟法官指在被告聲稱後悔的時段裡,被告與父親在庭上「砌詞狡辯、謊話連篇」,並非改過自新的表現。

官:國安法與暴動最高刑罰均10年 質疑辯方指國安法立法後重犯機會低

辯方指被告受社會集氛鼓動,在未有深思熟慮下犯案,不知道會帶來如此嚴重後果,惟法官反駁指盲目跟隨他人或為勢所迫而犯案並非減刑因素。

有辯方律師指《國安法》立法後,社會大幅改善,被告重犯機會低。惟法官表示,《國安法》罪名除了叛國或恐怖份子之外,其他罪行的最高刑罰與暴動一樣均是監禁10年,不明白為何辯方會指《國安法》立法後被告重犯機會較低。

(註:據《國安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無期徒刑。)

法官:年輕、抑鬱症及身世坎坷非減刑因素 被告承受壓力乃咎由自取

辯方指部份被告案發時年僅17至18歲,冀法庭考慮判處教導所,惟法官指他們並非「極度年輕」,而年輕不是「萬靈丹」,再者年輕人都會知道法律後果,教導所的羈留期為半年至3年,判處教導所是明顯過輕。

對於辯方指張穎瑜患抑鬱症、林鳳芝身世坎坷,法官則指辯方的說法並非指張因為抑鬱症而犯案,又指林的身世不能說是「坎坷」,故不構成減刑因素。有辯方律師指被告因案件而承受壓力,惟法官指壓力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同案另外3名被告:陳子謙(27歲,廚師)、朱盛軒(28歲,侍應)及郭曉泰(34歲,殯儀管理職員),在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各人判監45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7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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