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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5人暴動罪成 浸大副學士生稱現場考察 官指沒有需要親身到場

【理大圍城】5人暴動罪成 浸大副學士生稱現場考察 官指沒有需要親身到場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油麻地共213人遭圍捕被控暴動罪。其中15人的案件,黃子悅等9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另6人不認罪,1人在審訊中途認罪,餘下5名被告今(8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崔美霞押後至6月29日聽取求情,並定於7月13日與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所有被告須還柙。

不認罪的6名被告為:鍾曜禧(案發時34歲)、羅澤琛(案發時19歲,現23歲)、吳仲賢(案發時18歲,現21歲)、鄧建歡(案發時27歲,現31歲)、甄念賢(案發時16歲)及李子聰(案發時25歲)。

被告稱到油麻地油酒店約會 聽不到催淚彈或汽油彈聲音

除李子聰外,另外4名被告均有在庭上作供,不過暫委法官崔美霞拒絕接納4人的證供。

第四被告鍾曜禧供稱,當晚相約女友到油麻地的酒店約會,途中被拘捕。崔官則指,鍾在乘的士時已獲司機告知道路不通,卻沒有查究原因;他目睹地上有許多雜物,包括鐵欄、磚頭和膠桶等,還未查核該地區情況是否安全,便貿然下車,有違常理。崔官又指﹐被告在暴動最激烈的時刻下車,卻供稱沒有聽到任何催淚彈或汽油彈的聲音,實在不可能。被告不是決定即時離開,而是從背包內搜尋冰袖、口罩及手套,費時把它們逐一戴上,亦是有違常理。

鍾當時的女友亦曾上庭作供,惟崔官指鍾乃有家室之人,女友卻對於鍾的家庭背景、是否有妻兒、是否跟家人同住等皆不知悉,懷疑二人是否真實的情侶關係。此外,女友對被告當晚的行蹤沒有認知,崔官認為其證供幫助不大。

浸大副學士生稱到場考察各人反應 官:沒有需要親身到場

第五被告羅澤琛供稱,案發時在浸會大學國際學院中文系修讀副學士課程,上課內容觸及香港文化研究、電影及哲學,其中香港研究課程的功課涉及使用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的理論來研究2014年的雨傘運動是否合乎公民抗命。羅當日下午在麥花臣球場打籃球,晚上留意到有市民叫喊口號,於是想親身到達示威現場,考察示威者、警方、記者、市民或醫護人員的反應。至於身上被搜獲的硫磺粉,羅稱他自2017年患上毛囊炎,當日打籃球前購買了兩包,作外敷舒緩用途。

崔官則指,羅承認關心社會運動,有瀏覽Instagram內容,修讀的課程亦涉及研究公民抗命等議題,理應對示威衝突和暴動等事有一定認知,不需要親身到現場考察,加上現場環境危險,他大可安坐家中收看現場新聞或網上報導,絕對沒有必要把自己置身於暴力衝突的危險環境中。崔官又指,羅看見有「姨姨」在暴動周邊派發裝備,在不聞不問的情況下拿取整套保護裝備,是有違常理。

崔官指,羅稱中醫建議他使用硫磺粉舒緩毛囊炎,而硫磺粉具有毒性,不能胡亂使用,但是羅對於曾向多少名中醫、向哪位中醫求診、是哪位中醫作出建議等,羅均稱沒有印象。崔官認為,毛囊炎困擾他多年,他沒有理由對治理過程沒有印象。

官:被告冒險到暴動區域買卡和視察酒店 不合理

第六被告吳仲賢供稱,當晚前往油麻地新填地街的遊戲卡牌店舖玩卡及買卡,由於家居進行裝修,他需入住酒店,便打算順便視察該酒店,途中一名男途人稱危險,隨即把保護性裝備交給吳,包括護目鏡、防毒面具、冰袖、兩條面巾、生理鹽水及手套,他其後亦穿上裝備。當他準備跨過彌敦道南北行馬路分隔位時,便被警員制服。

崔官指,吳知悉當晚旺角和油麻地地鐵站關閉,理應知道有示威或暴動情況,他卻為了玩卡、買卡和視察酒店,而冒險到達暴動地帶;當有途人警告他前方有危險,他的反應不是沿路折返,而是收下所有保護裝備,並繼續向暴動地帶前行,並不合理,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被告稱政治冷感 官:不可能對社會事件沒認知

第九被告鄧建歡供稱,好友「杰仔」與女友分手,於是相約到旺角家樂坊旁邊的公園面談。回家途中,鄧稱催淚煙導致他流眼淚及嗆喉,因此從地上拾起一個防毒面具戴上,其後被警員截停。

崔官指,被告稱自己政治冷感,不會留意社會事件,惟示威、堵路及暴動的事件獲傳媒廣泛報導,被告不可能沒有認知。被告在前往公園沿途均見到穿黑色衣服及配戴保護裝備的人,卻稱「沒有留意」並不合理,他離開公園時亦不可能聽不到人群和爆炸的聲音。此外,若被告只想盡快離開,沒有需要費時戴上不明來歷的防毒面具。崔官不接納鄧的證供。

官裁5人非無辜途人 暴動罪成

崔官最後指,暴動發生了38分鐘,各被告仍然逗留在現場,其後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制服,穿著深色衣服和配戴防護裝備,各人必然不是無辜途人,唯一推論是各人留守暴動現場,壯大示威者聲勢,鼓勵其他暴動者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暴動罪成。

同案另外9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分別為:翁芷茵(19歲,魚販)、周耀天(22歲,商人)、鍾永祥(45歲)、蘇浩然(25歲)、孫嘉豪(22歲)、曾紹鵬(21歲)、黃康瑜(22歲,中大研究助理)、黃子悅(22歲)及王汶珊(28歲,兼職菜販),須還柙至7月13日判刑。

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7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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