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並表示會以暴動罪拘捕離開的示威者。8人被指駕車接載理大內爬渠離開人士,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案中3人昨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准保釋候判;其餘不認罪5人今(2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控方指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應 Telegram 群組「612 Reminder」呼籲到場救學生及「義載取酬」。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則被指曾搬竹枝到渠口及拉繩,亦曾協助將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從渠口拉到路面。由於天文台宣布懸掛八號風球,因此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明天續審。
本案共8名被告,均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3人已認罪,包括:首被告貨運車司機葉嘉祺(27歲)、第五被告報稱無業的黃逸滔(25歲),以及第八被告售貨員梁祖光(24歲)。梁祖光另被控的一項危險駕駛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5人不認罪,包括: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2歲)、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及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
第五被告警誡下稱受指使到理大救人
控方為檢控官吳美華及楊雪晴。控方今讀出認罪的第五被告之案情,他於11月20日在紅磡附近的車上,行車紀錄儀顯示他與其他人曾談及「水路喺邊?」、「坑渠」、「出口喺邊?」、「半島豪庭」、「愛民邨都拉咗一個,4個便衣」、「啲坑渠揚咗啦喎」。
其後第五被告下車,女警則在場觀察,期間男子A拿着電筒照射被工程圍欄攔著的渠口,多次企高及踎低;而第五被告則在置富都會的行人路出現,並與男子交頭接耳,其後被告消失在女警視線。不久後另一警員在暢通道南發現第五被告等3人,警員追截並拘捕第五被告。他在警誡下稱:「我都係睇到群組呼籲去理大救人,我受人指使㗎咋」,並在錄影會面承認見到 Telegram 群組「612 Reminder」中,有人提及叫人出理大救學生。而警方在他身上搜出電筒。
第五被告向警方提供電話密碼,WhatsApp 紀錄顯示他曾稱:「完咗我去紅磡繼續搵渠。」
第五被告保釋至11.11求情及判刑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第五被告罪成,他獲准保釋至11月11日,與首被告及第八被告一併求情及判刑,但鄭官指實際上需等待不認罪被告完成審訊。
次被告警誡下承認「義載取酬」
至於不認罪的5人,控方開案陳詞指,警員於11月20日清晨5時半在愛民邨新民樓巡邏,以堵截從理大逃走的人。首被告與次被告當時從忠孝街跑往乘升降機,到達信民樓地下,其後兩人被警員13962截停。
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睇下去愛民邨山坡睇下有無理大嘅人走上嚟,然後帶佢去附近送佢上車走」,他又指知道理大內的人很危險。次被告又承認「救人」群組有13位成員,他是「義載取酬」,並與各人討論在甚麼位置接走離開理大者。
至於在「快閃」WhatsApp 群組,次被告曾提供車牌號碼,有成員曾問:「可唔可以加個細路?佢哋想走,我幫佢走」、「佢連爬渠都試過⋯我點叫佢走⋯佢意志好低。」
第四被告曾在渠口拉第三被告上路面
至於第三、四、六及七被告,女警在半島豪庭進行監視,見有人在工程圍欄圍着的渠口旁,表現閃閃縮縮。第六及七被告曾到圍欄位置觀望,而第四及五被告,以及男子C則在附近徘徊及蹲下整理物件。其後男子A拿着電筒在圍欄內企高踎低,而第四被告則在行人路行近男子A,3人在交頭接耳。第四被告其後將6呎竹枝搬到渠口附近,並將繩綁在石柱及渠口,再與男子A拉繩。
最後男子B從渠口爬出,他戴着頭燈及豬咀,然後男子A將他拉出。不久後,第三被告鄭錦滿亦從渠口爬出,男子A及第四被告將他拉上路面。此時高級督察馬耀恒指示作出拘捕行動,期間第四被告曾逃跑,最終各人均被警員截停。
第三被告遭警方以暴動罪拘捕,第四、六及七被告則被以協助暴動罪拘捕。
警方發現車 cam 顯示第七被告曾在車上稱:「救緊人,我哋應該點好呀呢一刻」、「嗰窿越來越多人走,見窿位有人落去。」
控方總結指,第三被告從渠口爬出;第四被告則曾搬竹枝到渠口附近,並曾拉繩,將第三被告拉上路面。第六被告則負責駕車,並多次行往圍欄的渠口,他明知有人從理大逃走,並從車尾箱拿出物品覆蓋車上坐位。第七被告則與第六被告同車,他曾走向渠口並問第六被告有沒有膠袋。
理大副校長供稱曾入理大 但未能辨別是否有未成年者
辯方要求傳召證人之一的理大副校長楊立偉接受盤問,他同意理大宿舍在案發期間一直正常運作,學生仍然可入住。他曾在口供稱自己有入過理大,但未能辨別出是否有未成年者在校園內。
首被告葉嘉祺及次被告何志豪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餘6名被告同被控另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兩項控罪詳情相同,皆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危險駕駛罪指,梁祖光於2019年11月20日,在尖沙咀暢通道南近燈柱編號AB5206,在道路上危駕一輛私家車。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
審訊第一日
【理大圍城】涉駕家長車接載爬渠逃出者包括鄭錦滿 3人認妨礙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