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20人於尖沙咀被捕,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一人認罪囚9個月半,餘下19人則不認罪,今(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在言語治療中心任職的被告供稱,案發當天上班前相約友人到尖沙咀吃早餐,尋找餐廳途中看見有穿深色衣服的人拿著雨傘後退,她與友人預計與社會事件有關,為怕危險而打算離開,惟去路卻被人阻塞,最終被捕。控方則質疑被告當天需在太子上班,卻相約友人先到尖沙咀早餐,認為會趕不及上班,直指被告「講大話」。
被告供稱案發日約友人吃早餐
第19被告江麗華供稱,她現年30歲,2019年入職九龍樂善堂楊小玲言語治療中心。她憶述案發當天相約友人早上7時45分到尖沙咀噴水池會合,打算一同到 Crema Coffee 吃早餐及交收衣服。
江表示,因當日早起,遂先乘小巴到旺角花園街市政大廈,再步行到尖沙咀。她指沿途除了在佐敦看見有上班族幫忙清理磚塊外,均沒有特別事情發生,經過尖沙咀警署與警員四目交投時也沒被截停。
被告指見深色衣服人士欲離開 惟遭人阻擋去路
江麗華續指,她一直走到金馬倫道,中途發現自己生理痛、腹部感不適,但因即將到達噴水池,便決定繼續前進,最後成功會合友人。江表示與友人在噴水池休息了一會,吃了止痛藥後,友人便負責找路到餐廳。二人先沿南洋中心與新文華中心的路口前進,提到當時仍有一般上班族進出。她們之後步行至賽馬會,期間尋找餐廳不果,便到華懋廣場的行人路繼續尋找。
江表示腹部仍感不適,友人便把她安置在該處,自己繼續尋找餐廳,惟不久後友人著被告望出車路。她當時看見有穿深色衣服的人拿著雨傘後退,二人預計和社會運動有關,因怕危險便打算離開,惟後方已被人阻塞去路,有人大叫「跑!」,另有一堆人向其方向湧上。
江續指,她之後聽見有人呼喝「踎低!」,有兩名男子蹲在其大腿上令她動彈不得,最後發現自己被捕。
被告解釋具特別需要的兒童容易受傷 遂自攜急救包
江麗華亦解釋她當日攜帶的物品,指平時工作要照顧具特殊需要的小朋友,他們有時會「爆喊」,自己的衣服會沾上口水及鼻水等分泌物,她攜帶兩條黑色褲可供替換;口罩則是當有學生患病時自己能戴上,避免交叉感染;而白色上衣及運動褲則是打算當日下班健身等等。
至於急救包,江指具特殊需要的小朋友通常沒有危機意識,十分容易受傷,學校雖有配備急救用品,但放在較遠的位置;加上按其個人經驗平時在街上容易發生意外,因此她會隨身帶備急救包。
控方質疑當日太子上班 約友人到尖沙咀吃早餐
在控方盤問下,江提到她平時在太子道西上班,而案發當天她早上9時至下午6時亦需要上班。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張建波則質疑其上班地點在太子,卻相約友人於7時45分到尖沙咀希爾頓大廈吃早餐,認為會趕不及上班。江表示預計8時45分便可吃完,之後可乘的士上班。
控方又不解為何要選擇在案發天前往 Crema Coffee 。江表示她早前與友人「夾更表」,最終選了當日。張建波問江在11月18日前是否知悉社會事件,被告表示案發前數天曾聽過同事提及,但不清楚案發當日理工大學被圍封,因前一天在家温習,沒有看電視。
控方續質疑 Crema Coffee 在希爾頓大廈,不解為何江麗華與友人要進入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江麗華指事後友人表示當時她們走錯方向,向反方向行走才會入了小路。
控方指有很多方法可離開現場
控方認為當江和友人發現穿深色衣服的人拿雨傘後退時,其實二人有很多方法可以離開。江不同意,指人群阻擋了去路,「唔通撥開佢哋?」
就被告管有的物品,控方質疑她稱學校的急救包放在較遠位置,「有幾遠?」江表示需要到另一教室取得,而平時她需一人照顧六名學生、沒有助教,情況不容許她自己離開教室而留下其他學生。控方又認為小朋友受傷不外乎擦傷等,江表示「我哋呢度好難講」,舉例有小朋友喜歡聽空氣清新機的引擎聲音,「會伸隻手入去。」
江麗華否認今天所作的解釋是「講大話」,不同意她前往餐廳途中根本不需經過科學館廣場,反稱當時不知行錯路。她亦否認身上帶備的衣物是示威用途,又不同意口罩是用來遮蓋面容,亦否認急救包是準備用於非法集會。
案件明天續審,第20被告將會作供。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另定於11月25日裁決,結案陳詞日子則待定。
本案19名被告不認罪,包括:吳肇韜(19歲,學生)、何兆川(23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2歲,無業)、高敬希(18歲,學生)、曾曉琳(20歲,學生)、陳綺敏(37歲,無業)、王穎彤(21歲,學生)、許巧靜(22歲,售貨員)、洪妙賢(24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歲,社工)、鄭肇其(52歲,廚師)、施雄國(36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歲,文員)、陳正雯(20歲,學生)、蔡蒨盈(28歲,無業)、程曉君(27歲,文員)、鍾靜純(28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歲,活動幹事)及劉頌祈(27歲,無業)。
同案一人認罪囚9個月兩星期
同案曾曉琳(20歲,學生)則承認控罪,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案件編號:DCCC 855/2020、475/2021、6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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