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理大圍城】3男女暴動罪成 1人判囚35個月 兩學生判入教導所

【理大圍城】3男女暴動罪成 1人判囚35個月 兩學生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有人號召「圍魏救趙」,警方凌晨於尖沙咀厚福街一棟唐樓的樓梯及天台拘捕11人。其中3人上月被裁定罪成,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25歲平面設計師判囚35個月;兩名案發時16及17歲、現分別就讀護理系及心理學系的學生,均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林偉權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親身作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裝備自己加入暴動人群。他又強調主謀者要受到嚴重懲罰,但附和者亦不應輕判。

3名被告依次為:伍振豐(18歲,學生)、羅芷澄(19歲,學生)及梁瓊升(25歲,平面設計師)。

官:被告蓄意裝備自己、支持其他暴動者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親身作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裝備自己現身、加入暴動人群,並支持其他人及壯大聲威,恃着人多勢眾非法行事。而次被告羅芷澄身上的裝備比起其餘兩人多,包括攜有豬咀、索帶、泳鏡及生理鹽水,而其餘兩人只各自攜有生理鹽水,其中一人有口罩。

官:附和者亦不應輕判

林官續指,被告選擇留在暴動人群中,明知他們作暴力行為但沒有阻止,便是認同他們的行為。他又指,雖然本案並非最嚴重,但情況亦不輕微,有人聯群結黨、有備而來,亦有人投擲燃燒彈,慶幸沒有人受傷。他又強調大部分的暴動不可視作輕微,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另外他明言主謀者要受到嚴重懲罰,但附和者亦不應輕判,刑罰應有阻嚇性,能夠迎頭棒喝。

林官亦不認同辯方指,現時社會已回復平靜,因不應該姑息暴力行為;他亦不同意辯方將懲教院所的拘留時期,與判囚刑期作比較。

平面設計師判囚35個月

就第三被告梁瓊升,林官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她沒有案底及同意部分案情,故分別減刑3個月及1個月,終判囚35個月。至於首被告伍振豐及次被告羅芷澄,林官指兩人案發時分別16及17歲,故應報告建議判兩人入教導所,令他們得到紀律訓練及更生機會。

男學生求情:望成為護理人員

辯方為首被告伍振豐求情時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及專注力不足,他於案發時就讀中五,獲保釋後考入中大及東華學院合辦的護理課程,就讀一年級,希望日後能成為護理人員。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希望完成文憑試課程,日後對社會有貢獻,他又向公眾及家人道歉。

另外,被告在報告中表示受煽惑而參與,但認為沒有違法,亦沒有想過要傷害任何人,而事後有反省,他對於令家人擔心而感愧疚。報告建議他判入教導所。

女學生求情:望從事臨床心理工作、服務精神病患者

次被告羅芷澄的大狀則求情指,被告一直是好學生,案發時就讀中六,獲保釋後考入嶺南大學,現就讀心理學系二年級,日後希望從事臨床心理工作,為精神病患者服務。

控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中另兩名被告吳海琳(22歲)及劉智恆(27歲),早前獲控方撤回暴動控罪。

辯方於審訊期間曾投訴警方粗暴對待各被告,包括在未宣布拘捕的情況下,在天台將所有疑人雙手反綁,並命令他們臉朝下趴在地上。

林官於裁決時形容,當時場面嚇人,旁人客觀看來也會感到不安,當事人自當感受更深,可能因驚惶而意志受損,變得容易屈服,及後才會在警署順應警員的拍攝要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自願配合調查。

案件編號:DCCC1055/2020

相關報導:【理大圍城】3男女暴動罪成 惟官指被捕人天台反綁趴地場面嚇人 兼斥警剝奪緘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