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有人網上號召「圍魏救趙」,警方凌晨於尖沙嘴厚福街一棟唐樓的樓梯及天台拘捕5男6女,指他們協助製作和運送汽油彈,為逃避追捕而跑入大廈內,其中3人的案件今(12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裁決指,雖然逃跑不一定代表畏罪,但各被告並沒有合理理由身處暴動現場,身上亦有示威者裝備,裁定他們並非旁觀者,而是蓄意裝備自己,藉着在場去鼓勵及支持其他集結者,暴動罪成。林官先為兩名年輕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5月3日求情及判刑,其間3人還押候判。
被告伍振豐(18歲)、羅芷澄(19歲)及梁瓊升(25歲),否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中另兩名被告吳海琳(22歲)及劉智恆(27歲),早前獲控方撤回暴動控罪。
官:常人不會攜帶口罩、生理鹽水 裁定為示威者裝備
控方外聘大律師吳美華審訊時指,法庭可透過各被告逃走、身穿黑衫,推論他們曾參與暴動。法官林偉權今明言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出被告不一定是因畏罪而逃走,也可能是因當時的社會動盪而不信任警察;示威者也不一定穿黑衣,衣着顏色可能是基於個人喜好,也可能向政府發洩情緒的表達,不一定參與非法集結的衣着。
不過,林官引用盧建民終院上訴案例,強調法庭可按被告所攜帶的物品作出推論。林官續指,第一被告伍振豐身上有口罩及生理鹽水;第二被告羅芷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牛仔褲、膠索帶、泳鏡、金屬鉗、生理鹽水及口罩;第三被告梁瓊升背包內則有生理鹽水。林官認為,這些物品不是平常人會攜帶在身的物品,裁定物品均為示威者裝備。
官指各被告無合理理由逗留暴動現場
辯方早前力陳,各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旁觀,希望到場見證歷史,在警方掃盪行動下,才會慌亂走入涉案唐樓。
惟林官認為本案無證據能證明此點,相反政府及警方案發前已不斷呼籲市民遠離油尖旺區,各被告被發現時已接近凌晨4時,附近道路充滿阻礙物,亦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旁人看來明顯是在發生暴動。
官:即使不作一聲 也是參與暴動
林官引用湯偉雄終院上訴案指出,一個人單純身在現場並不犯法,但若以自己現身鼓勵及支持暴動人群,同樣會被視為協助主犯的「從犯」。
林官續指,各被告沒有合理理由或需要逗留在場,身上更有示威者裝備,遂裁定他們肯定並非過路,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希望成為暴動人士的一分子,使用網上所謂「圍魏救趙」的方式救理大,藉着現身鼓勵及支持暴動者,其間卻遇上警方掃盪,逃避追捕時走上唐樓,最終被捕。
林官強調,各被告即使不作一聲,同樣構成參與暴動。他解釋,大部分參與者都只想成為一分子,而非直接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自己既不阻止,也不介意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藉着到場逗留,壯大人群聲勢,恃著人多勢眾非法行事。」
警拘捕前將疑人趴地雙手反綁 官:場面駭人或損被告意志
早前審訊其間,辯方投訴警方粗暴對待各被告,在未宣布拘捕的情況下,在天台將所有疑人雙手反綁,並命令他們臉朝下趴在地上;亦有警員在未作出警誡的情況下,向第三被告梁瓊升查問。此外,有警員在警署為被告拍攝可證罪的還原照片,要求他們揹着涉案背包拍照,卻沒有作出警誡,解釋疑人有權拒絕拍攝。
林官指出,雖然沒有警員能說清楚反綁疑人的情況維持了多久,但正式宣佈拘捕時已過了凌晨5時,可見情況維持了一小時之久。當時天台最高級的警員作供時只承認見過6至7人趴在地上,林官質疑他不可能看不見全部疑人均在地上,直指他故意說得隱晦,不願說出警方如此對待疑人。
官斥警忽略警誡拍證罪照片 剝奪被告緘默權
林官形容,天台當時場面嚇人,旁人客觀看來也會感到不安,當時人自當感受更深,有可能因驚惶而意志受損,變得容易屈服,及後才會在警署順應警員的拍攝要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自願配合調查。
林官又批評,還原照片等同帶有招認的口供,在庭上具證罪價值,即使警員只是疏忽而沒有作警誡,同樣是剝奪疑人的緘默權。林官強調,缺乏警誡並非輕微違規,法庭一旦漠視縱容,或會令警員習以為常,亦有違公平審訊原則,最後拒絕讓有關還原照片呈堂。
案件編號:DCC10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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