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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3男佐敦暴動罪成 廚師稱赴理大營救被困妹妹 官:匪夷所思、荒謬絕倫

【理大圍城】3男佐敦暴動罪成 廚師稱赴理大營救被困妹妹 官:匪夷所思、荒謬絕倫

(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市民發起行動「營救」被困人士,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一帶。其中在佐敦被捕的五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今(4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裁定其中三人暴動罪成、兩人暴動罪脫,另第一和第三被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案件押後至9月25日判刑,以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各罪成被告須還柙,一人當庭釋放。

五人中有四人選擇自辯,惟法官拒絕接納全部被告供詞,直指他們意識到現場有危險應立即離開,而非戴上防具於現場觀察,又批評有被告供稱欲營救被困於理大的妹妹,是「荒謬絕倫、匪夷所思」。

法官續指,據罪成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衣飾和裝備,他們最低限度也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擾攘秩序及破壞社會安寧,第五被告更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至於罪脫的兩人,法官則指他們被捕的後巷遠離彌敦道暴動現場,被發現的時間也比警方驅散遲11分鐘,即使相當可疑,但不能就參與暴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五名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散庭後有親友相擁而泣。

官:首被告意識到危險卻不離開、一年來察覺不到背包藏37條索帶不合理

第一、三、四及五被告均有出庭作供,惟遭法官一律批評不可信,拒絕接納。首被告郭俊明供稱當晚與朋友相約尖沙咀晚飯,繼而到旺角打算搭小巴回家,途中看見示威者聚集,遂出於好奇留下觀看,並接過頭盔、面罩等裝備。

法官表示,被告曾因看到警察防線而繞道而行,又因擔心磚塊及催淚煙而接過陌生人提供的防護裝備,理應意識到自己身處隨時會受傷的險境,應立即逃離現場,惟他卻選擇獨自觀看示威人群,並花時間配戴裝備,其反應不合情理。而被告稱被捕前沒有意識到有危險,也與他拿取裝備的行為有矛盾。

首被告又指背包中的37條膠索帶是以前任職的餐廳裝修時用剩的物資,一直放於背包中沒有察覺,惟法官指,被告案發時已離職一年多,而背包乃平時工作、行山都經常使用,索帶有一定的體積重量,沒有可能留意不到,肯定被告證供並非真實。而被告稱案發前數天赴日本旅行買護目鏡和手套,並於案發當晚一直戴着手套向朋友展示,證供亦有前言不對後語。

官:第三被告交通不尋常下仍堅持冒風險徒步晚膳不合理

第三被告姚俊暉供稱案發當晚於旺角補習社工作,其後欲徒步到油麻地晚膳,但由於有示威者堵路,決定改為搭車回家,惟之後行至佐敦廟街發現似乎有食店仍營業,走至該處發現已打佯後,便站於巷口觀望及與街坊閒談,並在示威者逃跑時「縮入後巷」。

法官今指,案發當晚被告親睹地鐵站被封、彌敦道沒有車輛,亦知道發生警民衝突,難以接受他在此交通和路面狀況「極不尋常」的一天,仍堅持冒風險徒步走15至20分鐘到油麻地晚膳,批評被告「如斯執着不合乎常理」。而他原稱打斷用膳念頭,其後又欲改到佐敦晚膳,法官批評充滿矛盾,僅為解釋自己出現於佐敦的原因。法官又指,被告曾因示威者堵路而繞路,但其後卻選擇停下觀察對峙乃「前後不一」,也不相信他有閒情逸致與街坊聞聊,直指其證供「不值一信」。

至於第三被告指,有警員將膠索帶從不屬他的環保袋放入其背包,但又稱沒有望向環保袋及不知袋中物品,法官稱索帶數量多、體積大,理應顯而易見,被告證供並不可信。

官:第四被告在警方開槍、示威者掟玻璃樽仍不離開「令人詫異」

第四被告丁培基供稱當晚放工後原欲於佐敦晚膳,惟食店打佯,他聽到歡呼、子彈等聲響,出於好奇便上前觀看,並拿取防毒面具等裝備。

法官表示,現場十分混亂,即使感好奇亦應意會到有危險,惟被告卻選擇走到彌敦道觀察十分鐘,即使有人投擲玻璃樽都沒有離開,警方開槍也沒有擔心安全,實在「令人詫異」。

而被告主動向陌生人索取裝備,必然是意會到有危險,但法官批評,他「寧願拿取裝備保護自己,都不採取最有效的方法——立即離開現場」,實在於理不合,刻意隱藏真相。

官:第五被告赴理大尋人計劃「匪夷所思」、充斥荒謬情節

第五被告蔡潤庭則供稱當日得知妹妹被困於理大,故向熱衷社運的朋友求助,由父親載至現場,換上朋友準備的裝束衣物,並在覓路入理大時被捕。

法官批評,被告曾稱打算進入理大後才「見步行步」找妹妹,是「枉費精力、難以置信」,而他其後改稱打算去到理大後先致電妹妹,若不成功才逐間房間搜尋,則可見他自知證供矛盾,試圖修改證供以合理化自己,「越描越黑」。

法官又指,被告父親愛惜子女,得悉女兒被困卻竟然只駕車載被告到現場,而自己什麼都不做,是不尋常的反應;而被告朋友在沒有溝通下已預先為他準備合身衣服也不合理。法官直斥,其證供「充斥荒謬絕倫的情節」,被告描述的尋人計劃「匪夷所思」。

據被捕時地及裝束 裁第一、四、五被告暴動罪成

法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口供,並指據第一和第四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衣飾和裝備,還有第一被告被驗出有高度易燃物體的手套,可裁定他們參與暴動。而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但他們也最低限度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擾攘秩序及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第五被告蔡潤庭,他被警員目睹投擲汽油彈,控方爭議當時燈光昏暗、煙霧瀰漫,又有多名示威者,警員或錯認其身分。惟法官指,案發地點有街燈照明,而被告戴白色手套、粉紅色面罩,乃其易於辨認的個人特徵,其手套亦有燒焦痕跡及汽油彈氣味,故接納他曾投擲汽油彈,裁定他有參與暴動。

於遠離暴動後巷被捕 第二、三被告暴動罪脫

至於在後巷被發現的第二和第三被告,法官指他們被捕的後巷遠離彌敦道暴動現場,該處四通八達,沒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加上二人乃警方開始推進後11分鐘始被發現,即使相當可疑,但不能就參與暴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第一、三被告管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

至於首被告與第三被告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表示,由於已裁定首被告參與暴動,故肯定他當日隨身攜索帶到暴動現場,必然是意圖作非法用途,即用以製作汽油彈或路障。至於第三被告雖然暴動罪名不成立,但考慮到被捕地點附近發生暴動,而他並非居於案發現場,故亦肯定他攜索帶作非法用途。

求情指首被告弟被逼放棄大學學位、第四被告曾為隱青後振作找工作

辯方呈上第一被告郭俊明親撰的求情信,指他現年25歲,與母親同住,有兩名弟弟和一個妹妹。郭13歲時父親患癌離世,其時母親正懷孕並患上抑鬱症,全家受此事影響需依靠綜緩生活。

被告中學畢業後雖獲嶺南大學取錄,但由於要半工讀終選擇輟學。他被捕前獲日本餐廳招聘任廚師,原望將來能赴日本開民宿,惟形容被捕後夢想幻滅、失去人生目標。被告又指,他將要還柙,家庭頓失支柱,弟弟原獲嶺南大學取錄,亦要因經濟情況放棄學棄出來工作,對影響家人生活感愧疚,也對影響市民表示歉意。

至於第四被告丁培基,現年27歲,於中國內地出生,母親於5歲時已離開家庭。他曾重讀中一三次,後輟學工作,一度成為隱蔽青年,直至17歲那年獲社工輔導下終再次出來找工作,現任職運輸工人,其故事亦獲傳媒報導。辯方並呈上多封認識他多年的社工撰寫的求情信。

第五被告求情指汽油彈無直接傷人 同意5年為量刑起點

第五被告蔡潤庭現年25歲,任職廚師。其代表律師呈上第五被告親撰、長達三頁的求情信,並指案發當日示威者並非高度組織,而是自發到場,而被告掟汽油彈的位置與警方防線相距20米,於中間無人的地方落腳,僅為表示訊息而非直接希望傷害他人身體。

暴動罪成的第一、四、五被告均同意案情嚴重,引楊家倫案指同意以五年為量刑起點,惟表示對控方證供都沒有過度挑戰,望能酎情扣減。

至於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的第三被告姚俊暉,現年36歲,開設補習社,月入一萬,2015年父親逝世後與70歲的母親相依為命,每月都會給予母親五千元家用。辯方指,考慮到他被捕時身上沒有催淚煙或汽油彈味道,望法官接納他攜索帶非用以製作汽油彈。

法官終將案件押後至9月25日判刑,以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各罪成被告須還柙,第二被告則當庭釋放。

五名被告依次為:廚師郭俊明(25歲)、無業羅煒棟(31歲)、教師姚俊暉(36歲)、無報稱職業的丁培基(27歲)和廚師蔡潤庭(25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前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張永尚等10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郭俊明和姚俊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郭被指同日於北海街與吳松街一帶管有37條膠索帶;姚被指同日於吳松街25至27號外,管有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

案件編號:DCCC10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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