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17人被指從理大校園「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後被捕。8人案中有3人昨天開審前承認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4日)在區域法院處理修訂案情及求情。其中一名被告親撰求情信,形容自己犯案是一個「極其愚蠢的決定(terribly unwise decision)」,若能重來,必定會選擇另一條道路。惟法官陳廣池隨即質疑被告信中未有直接認錯,「佢唔覺得自己錯喎」,相信他是「俾人拉咗,做咗炮灰」,才會認為「如果有得揀我就唔喺前線,咁易俾警察拉到」。辯方則強調僅是用詞選項的不同,盼法庭不作額外解讀。陳官最後將案件押後至1月18日判刑,並為20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三人須還柙。開庭前,被告步入囚室前與親友逐一擁抱道別。
3人承認一項暴動罪 另一涉理大內暴動罪獲存檔法庭
認罪的3人為:梁子揚(26歲)、許寧軒(22歲)及張達榮(20歲)。他們承認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子揚另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
3人另被控多一項暴動罪,涉及理工大學內的暴動,則存檔於法庭。
首被告親撰求情信指犯案為「極其愚蠢的決定」 官質疑「唔覺得自己錯」
首被告梁子揚及第四被告張達榮的代表大律師表示,梁子揚案發時年僅23歲,他於2017年完成城市大學文學副學士,主修英文及法文,因成績優異成功進入港大,並在今年完成學位。梁親撰的求情信形容自己犯案是一個「極其愚蠢的決定(terribly unwise decision)」,若能重來,必定會選擇另一條道路。
陳官聞言隨即質疑梁在信中「冇話自己錯喎」,認為他是「俾人拉咗,做咗炮灰喇,如果有得揀我就唔喺前線,咁易俾警察拉到」。但辯方重申被告已選擇認罪,他的用字或許未直接表達自己做錯,但「unwise」的意思其實是已知道錯誤,而「選擇另一條道路」則是不會再作犯法行為,望法庭不作額外解讀。
辯方:被告清楚有機會被檢控 仍決定回港
就張達榮,辯方指他案發時年僅17歲,2020年曾到台灣讀書,去年暑假因希望拜祭爺爺及探望父親而選擇返港。辯方指,張清楚自己返港後有機會被檢控,但仍沒有逃避;他在求情信上說自己因「冇思考,聽咗其他人危言聳聽」而犯案,現時明白關心社會為好事,但無奈用錯方法。
辯方強調張中途才加入本案審訊,但首次答辯便選擇認罪,盡顯悔意,盼能先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
辯方指理大逃出17人與警方衝突時間僅1分鐘多
辯方又提到被告梁子揚及張達榮與警方衝突的時間僅1分鐘多,從當時片段截圖可見,由理大逃出的17人沒有與警方正面衝突,而是相隔幾十米,他們主要目的僅希望逃走,情急之下才作暴力行為;亦強調沒有證據顯示二人在當中屬號召及領導角色,也沒有親手作暴力行為。梁子揚手持的水壺經檢驗後,證實不含易燃液體、其鐳射筆也被證實並非作非法用途。
辯方望法庭判刑能集中考慮已承認控罪所提及的時間及地點
辯方續指,二人現時承認其中一項暴動罪,即在「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二人於18日或之前以什麼形式身處理大內;加上控辯雙方有認罪協商,二人另外面對的暴動罪不繼續起訴,故盼判刑能只集中二人所承認控罪的時間及地點。
辯方望法庭不會判處年輕人「摧毀性判刑」
至於第四被告許寧軒,辯方希望法庭除阻嚇性外,能考慮年輕人將來仍然能重投社會,盼不會判處「摧毀性判刑」。她指雖然控方案情的背景由11月11日開始,但被告人「係咪要為成個理大事件負責?」她同樣認為,被告現時承認的控罪時間和範圍均清晰,望法庭衡量被告罪責時能適度考慮。
辯方續指,許寧軒案發時只得19歲,入世未深;其女友為他寫的求情信提到,許曾向女友說他犯下「幾不堪」的錯誤,擔心認罪後不能與家人和女友見面,明白其錯誤牽連所愛的人。辯方指,許希望將來在金融行業工作,但明白服刑後難以在此行業有好的發展,惟強調他沒有放棄,反而務實地取得油漆證書,學另一門手藝。
官昨關注案情未有包括被告裝備及衣物等描述 控方今增相關內容
陳官昨一度關注控方原讀出的案情沒有包括被告的裝備及衣物等描述,著控方修改。控方今天補充有關內容,已修改的同意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三罷」;同日至11月 28 日,大批示威者在理大集結、佔據校園,包括設置路障及破壞設施,另有人投擲汽油彈及使用弓箭。
案情指3被告從理大逃出 閉路電視拍到逃至科學館
警方於11月17日晚上設立防線,至翌日早上約8 時,有17人包括3名被告,企圖從暢運道逃離理大。他們在8時06分衝向科學館的停車場,經後門進入科學館,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17人進入科學館的情況。至9時10分,17人在升降機大堂被警方拘捕。
有被告電話套上貼有律師樓電話 另有人衣服染藍色水
控方指,首被告梁子揚被捕時管有一個2.5吋長的扳手、3M深色手套及兩支鐳射筆等,其身上被搜出一部電話,當中載有一張白色噴壺照片,於理大內拍攝。
第四被告許寧軒則有一把鎚仔,穿著染有藍色水的波鞋及染藍的T恤等等。
第八被告張達榮的電話套上則貼上印有「2608 1400不要怕,我們都在」的貼紙,該電話號碼屬於一間律師樓。
同案餘下不認罪的4人:鍾民浚(30歲)、郭志帆(24歲)、馬嘉惠(27歲)和嚴家朗(28歲),將於下周一受審。
同案20歲女學生李嘉希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190/2021、DCCC 193/2021、DCCC 194/2021、DCCC 196/2021、DCCC 198/2021、DCCC 200/2021、DCCC 201/2021、DCCC 632/2022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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