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理大圍城】18人暴動罪成 判監3年至4年9個月 1人待索教導所報告押後判刑

【理大圍城】18人暴動罪成 判監3年至4年9個月 1人待索教導所報告押後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其中油麻地共有213人被圍捕,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1人認罪,18人則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官游德康考慮各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不爭議大部份案情,予以扣減刑期,最終判18人監禁3年至4年9個月不等。餘下一名案發時年僅17歲的女生,則押後至8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以下為各人判刑:

A1:勞俊軒(案發時27歲):監禁4年1個月
A2:呂鋒(案發時20歲):監禁3年10個月
A3:吳進欣(案發時23歲):監禁4年1個月
A4:倪倬傑(案發時25歲)監禁4年1個月
A5:蕭竣旻(案發時20歲):監禁3年10個月
A6:蕭子慧(案發時23歲):監禁4年1個月
A7:蕭穎鈊(案發時22歲):監禁4年1個月
A8:黃靖斐(案發時19歲):監禁3年10個月
A9:黃紫情(案發時26歲):監禁4年1個月
A10:鄭文豪(案發時19歲):監禁3年
A11:張振鴻(案發時31歲):監禁4年9個月
A12:張婉兒(案發時19歲):監禁3年10個月
A13:趙泳姿(案發時19歲):監禁3年10個月
A14:鍾凱文(案發時19歲):監禁3年10個月
A15:古倩誼(案發時21歲):監禁4年1個月
A16:黃沅詩(案發時18歲):監禁3年10個月
A17:林堅信(案發時21歲):監禁3年10個月
A18:李浚維(案發時18歲):監禁3年10個月
A19:何羚甄(案發時17歲)押後至8月5日判刑

官上次聆訊拒替17歲女生索教導所報告 閱畢案例後改變主意

裁決當日,辯方要求替案發時年僅17歲的第十九被告何羚甄索取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報告,惟游官指教導所最長羈留期為3年,女生當日攜帶「幾充足嘅裝備」,認為教導所不足以懲罰和阻嚇,故拒絕辯方要求。

至今日聆訊,控方呈上同一事件的案例,當中有案發時年僅16歲的被告判入教導所。游官表示閱畢相關案例後,想法有改變,比較謹慎、公平、合法的做法是先索取教導所報告,故下令替何羚甄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至8月5日判刑。

官:事後街道滿目瘡痍 惟接納大部份人沒攜武器

餘下18名被告則如期判刑,游官指當晚數以千計人士參與暴動、歷時數小時,事後街道滿目瘡痍,地上遺下大量雜物,包括背包、空樽、剪刀、伸縮棍和板手等,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規模之嚴重。

他指本案19名被告至少基於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而被裁定罪成,當中至少2人透過提供醫療援助而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安排、帶領、號召或煽惑其他人。被告身上只有遮掩、保護或用以壯大聲勢的物品,除第十一被告張振鴻之外,沒有被告攜帶攻擊性武器。雖然有被告攜帶自發粉和打火機,但游官指沒證據顯示是用作武器,故不會因而加重罪責。

官以監禁4年半為起點 各人因正面良好品格獲減刑

游官以監禁4年6個月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雖然第二被告呂鋒和第九被告黃紫情以提供醫療急救形式參與暴動,但不會加重二人罪責,照樣採用相同的量刑起點。

游官考慮辯方求情陳詞,可見被告皆為有理想、有上進心、本質善良和勤奮的人,所有人因具有正面良好品格而獲減刑3個月。此外,被告在審訊中不爭議大部份控方案情,盤問證人的時間不冗長,節省法庭時間,因此除認罪的鄭文豪之外,受審的17人再獲扣減2個月至49個月。

9人審訊期間年滿21歲 官減刑3個月

游官另指,呂鋒、蕭竣旻、黃靖斐、張婉兒、趙泳姿、鍾凱文、黃沅詩和李浚維在審發當日不足21歲,林堅信則於11月18日當日21歲生日,將他納入同一年齡層是公平做法。

游官指由案發至今日判刑,整個過程歷時3年7個月27日,基於法庭流程需時是可以理解,但若果案件可以在較早時間審結,上述年輕被告便可受惠於條例,獲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選項,惟現時基於各人年齡超過21歲,即時監禁仍是唯一選項,因此游官就此扣減3個月,判監46個月。

認罪的鄭文豪除了因正面良好品格和年輕而獲減刑至4年之外,亦因認罪而扣減四分一刑期,最終判監3年。

男子另攜汽油彈罪成 兩罪判監4年9個月

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成,游官指在如此大規模的暴動中管有汽油彈,而當晚亦有人使用汽油彈,更有人刻意針對警員投擲,幸而警員成功躲開,若果擊中的話,後果不堪設想,遂以監禁2年為起點。其中8個月與暴動罪的49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7個月。

判刑前,辯方作簡短求情,代表第十七被告林堅信的大律師指,林於案發當日21歲生日,他在等候裁決期間參與了一場有關自閉症的戲劇演出,擔任演員飾演主角,平日亦會以「成本價」教授弱勢群體的兒童戲劇,變相沒有賺取任何酬勞。第十三被告趙泳姿則求情指候訊期間積極學習,獲頒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涉及一瓶汽油、3塊布和4個打火機。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

警方:至今共有141人暴動罪成

判刑後,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在庭外會見傳媒,她指213人分成17宗案件審理,本案為第10宗經法庭審訊後判刑的案件。至今共有141人暴動罪成,當中125人被判處監禁,5人被判入教導所,11人仍等候判刑。

警方重申市民擁有言論、新聞和集會自由,但必須遵守香港法律,若果出現違法事情,警方必定嚴正執法,維持社會秩序及市民信心。

案件編號:DCCC 443、576、656/2021

相關報導:
【理大圍城】油麻地圍捕 一男學生認暴動 另18人不認罪
【理大圍城】18人否認油麻地暴動 控方指其中兩被告WhatsApp相約他人「救理大」
20歲男生供稱自發到場急救 扶傷者入窄巷時遭推跌及被捕
被告胞兄稱上司潘焯鴻相約弟打羽毛球 控方質疑沒帶球拍和毛巾
被告前男友稱途經油麻地睹「人疊人」 躲避時雙雙被捕及控暴動
被告稱從朋友親戚家離開 經窄巷多人跑過終被壓 感呼吸困難想死
【理大圍城】18人暴動罪成 學生供稱到場救護 官指沒穿反光衣 拒信納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