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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5人暴動案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擴闊犯案日期 官質疑不利被告抗辯

【理大圍城】15人暴動案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擴闊犯案日期 官質疑不利被告抗辯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在理大暢運道共29人被控暴動罪。在15人案中,正還柙的26歲律師行文員方穎雯早前表示擬認罪,另12名被告表示擬不認罪,將於明年11月1日開審,期間各人獲准保釋。控方申請修訂控罪,並擴闊犯案日期的範圍,部分辯方提出反對,法官高勁修亦質疑修訂後導致含糊不清晰,並不利辯方抗辯,「審訊應該公道,告咩應該清楚講,最後由法官裁斷。」他又指控罪若不清晰,「到最尾咪又係害咗被告,一陣要上訴又要重審」,最後控方決定放棄部分修訂。

官指擴闊控罪日期變得不清晰 將「害咗被告」

控方早前提出擴闊控罪日期,本案15名被告中,有4人反對,控辯雙方今在區域法院作爭議。

控方打算將控罪日期由「於11月17日至18日」,改為「於或約於11月17日至18日」,因未能知道被告是何時進入理大,辯方質疑修訂後會變得含糊。高官亦質疑控方擴闊範圍會導致不清晰,以致辯方難以抗辯,「又包前又包後,人哋點去辯護?」高官又強調:「審訊應該公道,告咩應該清楚講,最後由法官裁斷」,並指控罪若不清晰,「到最尾咪又係害咗被告,一陣要上訴又要重審。」

最後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決定放棄在控罪日期前加上「或約於」,改為加上「包括首尾兩日」。

辯方指控方改控罪會違反法律原則 官指涉及證據交主審官決定

辯方亦質疑,修改控罪後將違反不得重疊的法律原則,因案發時正發生多個暴動,並非控方所指的一個暴動。高官考慮後,認為應交由審訊時的法官根據證據而決定,現時無法處理。

經修訂的控罪指,15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本案15名被告為:黃貴鴻(22歲,無業)、莫紫微(21歲,學生)、朱健君(23歲,學生)、許銘晉(20歲,售貨員)、17歲明姓男生、方穎雯(26歲,律師行文員)、鄭卓琳(22歲,無業)、17歲伍姓女生、謝源紹(24歲,學生)、林玉堃(21歲商人)、施朗(26歲氣槍設計員)、梁恭豪(23歲學生)、馬健朗(24歲學生)、張展銘(24歲,物理系畢業生)、陳嘉鋒(24歲,售貨員)。除方穎雯外,其餘被告均獲保釋。

謝源紹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指他於同日在理大正門附近沒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據早前各被告在庭上表明的答辯意向,律師行文員方穎雯擬認罪,梁恭豪仍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9日告知法庭其意向;其餘被告則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DCCC 203、204、206、616/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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