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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1人暴動罪成囚51至55個月 被告患末期腎衰竭獄中未能每天洗血 減刑3個月

【理大圍城】11人暴動罪成囚51至55個月 被告患末期腎衰竭獄中未能每天洗血 減刑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市民發起行動「營救」被困理大人士。油麻地共213人被圍捕,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1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一個月至今(11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判刑。11人分別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7個月。其中37歲的洗街車司機於22歲起患末期腎衰竭,需要每天在家洗血8小時,但他在還柙期間卻只能每星期洗血兩次、每次4小時。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考慮到被告在獄中需要承受額外痛苦,故「法外施仁」減刑3個月。

以下為各人刑期:

陳建熹(21歲,學生):4年半
陳子健(26歲,商業智能開發員):4年半
鄭浩麟(28歲,劇團演教員):4年7個月
鄭偉傑(27歲,侍應):4年半
張浩然(27歲,活動策劃助理):4年半
張元山(26歲,網絡工程師):4年半
周明摯(45歲,病歷紀錄管理員):4年半
方淦輝(27歲,跆拳道教練):4年半
馮天程(24歲,汽車學徒):4年7個月
何焯銘(37歲,洗街車司機):4年3個月
何仲玹(25歲,學生):4年半

11人均暴動罪成立。鄭浩麟及馮天程因管有索帶,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亦成立。有被告判刑後被押走時,向親友舉起「OK」手勢,親友則落淚高呼:「細佬照顧好自己!」

官:警方與示威者人數懸殊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本案規模較大、示威者約1,500至2,000人,而警方只有200人,雙方人數懸殊。徐官又指,對峙期間警方彈藥耗盡,需要調配機動部隊人員補充彈藥。示威者當時亦有備而來,佩戴不同裝備如頭盔及眼罩等,他們亦故意掩飾身份,避免不法行為所導致的刑責。

官:築成人鏈傳遞物資、集結有組織性

徐官又指,人群集結在彌敦道,並築成人鏈傳遞物資,顯示他們的集結並非偶然,而是有備而來及有組織性。另外,在高峰時期暴動維持45分鐘,範圍亦廣泛,前排示威者築起傘陣,期間曾投擲251枚汽油彈,部分落在警員身邊形成火球,構成嚴重威脅。她強調示威者嚴重影響警方行動,導致有警員受傷,幸好他們有裝備才沒有更嚴重受傷。

官:有小巴路線因暴動事件全日沒有收入

徐官亦指,暴動地點接近民居及商店,導致市民及大廈保安感到驚慌,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及逼切威脅。她又提到有小巴路線因暴動事件未能正常運作,令公司自97年營運以來首次全日收入跌至零,因此暴動為公眾帶來經濟損失。徐官批評被告選擇留守暴動現場,助長示威者氣焰及狀大聲勢,令他們肆意妄為挑戰警方,但接納各被告沒有攜鐳射筆及攻擊性武器,亦無顯示他們有直接行為。

官因各被告無案底減刑兩個月

徐官指,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無日無之的大型暴力示威活動,因此判刑需具阻嚇性,各被告的家庭狀況非減刑因素。她考慮到各被告作為支持及鼓勵暴動的一份子,並非號召及帶領角色,因此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減刑兩個月。她另因辯方採取務實辯護手法,接受因做手術未能出庭的證物警員的證供,以書面供詞形式呈堂,而辯方沒有過份挑戰,故減刑一個月。

被告求情指兒時捱餓食杯麵至腎衰竭 獄中未能每天洗血

第十七被告何焯銘的大狀求情指,他生於破碎家庭,兒時被虐打及需捱餓,其家中有成年人吸毒。被告僅可以吃杯麵充饑,但由於他喝掉杯麵所有湯,導致19歲時患上急性腎衰竭,至22歲患末期腎衰竭,需要每天洗血8小時,並承受併發症之苦。但被告在還柙期間每星期只可洗腎兩次,每次僅4小時,導致身體水腫及痕癢,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判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又指,被告曾遇上車禍,需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兩個月。惟被告一直沒有放棄,今年考獲起重機操作證書,希望日後能積極工作。徐官指,被告犯案時已知道自己的病況,但仍然選擇犯案,不過考慮到他在服刑期間需要承受額外痛苦,因此決定「法外施仁」減刑3個月。

兩人另因攜索帶判囚3個月

至於鄭浩麟及馮天程因管索帶,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罪,徐官指雖然索帶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卻可造成不淺的損害,包括用索帶將物品捆綁成路障,影響道路的價值及用途,導致市民及車輛未能如常使用道路。徐官決定就此罪判囚3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演藝戲劇學院署理院長為被告撰求情信

辯方為第三被告陳建熹求情指,被告的父母撰寫求情信提到兒子心智尚未成熟,只是受朋輩影響。他平日亦會做義工送飯予劏房戶及無家者。

第七被告陳子健的大狀指,被告畢業於城大工商管理學士,之後在資訊科技公司任商業智能開發員,但他在被捕後已辭職。被告對於未能盡兒子責任照顧家人感內疚。

第八被告鄭浩麟的大狀求情指,他在重慶出生其後來港,他在修讀藝術科目後,於「愛麗絲劇場實驗室」任全職演教員,但因案已離職。而演藝學院的戲劇學院署理院長及講師亦有為被告寫求情信。

辯方為第十五被告方淦輝求情指,他考獲跆拳道黑帶三段,並任跆拳道教練,在本地及海外比賽中屢獲殊榮。至於第十六被告馮天程,辯方指他中四後到英國升學,其後入讀當地大學的土木工程系,至2019年畢業後返港。辯方指他於案發時學成歸來數個月,但卻因案影響前途。

官不同意本案比理大案輕微 批辯方建議的量刑脫離現實

辯方為第十二被告張元山求情指,本案比參與理大暴動的余文博一案輕微,惟徐官卻不同意,她指該案只有約100人參與、當時共18人被捕;而本案卻有近2千人參與,共213人被捕,另外本案的暴動地點附近有民居。徐官批評辯方建議3年量刑起點是脫離現實,並低估本案的嚴重程度。

鄭浩麟及馮天程原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但由於終審法院在上訴案中,裁定索帶不屬此控罪涵蓋範圍,因此律政司改控《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翻查資料,原本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兩年。惟現時律政司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10年監禁。而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為7年。

終審庭早前裁定上訴案中的塑膠索帶,並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涉案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它亦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不應在第17條下被定罪。

翻查資料,當日共213人被捕,分拆成17宗案件,本案為第5宗開審的案件。至今共有60人已判刑。

本案的暴動罪指各人在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鄭浩麟被控於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包索帶。馮天程被控於同日保管或控制3包索帶。

案件編號:DCCC 7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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