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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首宗家長車案 4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鄭錦滿罪脫 惟被加控的暴動罪成

【理大圍城】首宗家長車案 4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鄭錦滿罪脫 惟被加控的暴動罪成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8人被指駕「家長車」接載從理大爬渠離開人士,為首宗「家長車」被起訴案件。3人承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另5人不認罪,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指從渠口爬出,控方在審訊中途突然加控鄭暴動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4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鄭錦滿則罪脫,但遭加控的暴動罪成立,各人還柙至2月11日求情。暫委法官鄭念慈指,肯定從渠口爬出的鄭錦滿曾參與理大暴動,因「走投無路」故不顧危險爬渠離開,絕不可能是無辜理由;但不能肯定他知道有人會在渠口協助。

本案共8名被告,均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3人認罪,5人不認罪。惟於審訊中途,控方外聘大律師吳美華在舉證完畢後,突然申請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獲暫委法官鄭念慈批准。

不認罪5人的裁決如下:

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2歲):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暴動罪成

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若意圖協助,無論助爬渠或車輛接載均犯罪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決時強調,若被告在場意圖是向被困理大者提供協助,以逃離警方拘捕,不論他是協助對方者爬出渠口或提供車輛接載他們離開,同樣是犯罪。

有被告搬竹枝到渠口 曾助鄭錦滿爬出

鄭官引述控方指,於11月20日清晨5時半,首被告葉嘉祺及第二被告何志豪在愛民邨被警員截停,兩人於警誡下表示打算用車接載理大逃離者離開。警方在首被告電話內發現群組訊息,顯示有關車輛的車牌。

警方於7時發現該車輛停泊在暢通道南渠口附近,渠口有工程圍欄圍住,渠蓋已打開。第四至七被告在車外交談,第四被告陳啟賢及第五被告黃逸滔行近渠口,第四被告曾兩度將竹枝搬到渠口附近,將繩綁在石柱並交給另一人,最後協助戴頭燈及豬咀的第三被告鄭錦滿及另一人從渠口爬出。

至於第六被告馮思睿及第七被告林泳汶則登上另一車輛,警方從行車紀錄儀發現,兩人曾討論協助被困者從渠口離開的事宜。

官指渠道危險無人會入 肯定鄭錦滿參與暴動後走投無路

就第三被告鄭錦滿,控方指他當時戴着頭燈及豬咀正從渠口爬出,身上有臭味、鞋及褲是濕的。鄭官指本案關鍵是被告是否由理大經渠道爬行至渠口,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及從何地進入渠內,但鄭官接納理大內渠道可連接公家渠,公家渠足以容許成年人通過,但渠道危險,若非迫不得已或工作需要,沒有人會進入。

鄭官肯定鄭錦滿曾被困在理大,參與17日至18日的暴動,但因走投無路,只好不顧危險經理大渠道爬至渠口,目的為逃避警方拘捕,絕不可能是因為驚慌等無辜理由,而選擇爬危險的渠道離開理大。

鄭錦滿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官:不肯定知道逃走計劃

惟鄭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有人會在渠口協助他們爬上地面或提供接載車輛,他可能只是單純逃離理大,跟隨另一人爬到渠口。被告不一定知道具體逃走計劃,因此不能肯定他與其他人互相照應,或曾協助他人離開,因此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官拒接納被告途經熱心助人 若屬實應致電警方

至於第四被告陳啟賢,鄭官指他曾兩次搬運竹枝到渠口,又將繩捆在石柱上,期間與另一人企高踎低,最後有兩名戴防毒面罩的人從渠口爬出,被告更攙扶鄭錦滿由渠口爬出地面。鄭官拒絕接納被告僅是途徑、熱心助人的市民,若屬實的話他應該致電警方或渠務署。雖然證供難以肯定被告得知渠口附近有車負責接載,但根據夥同犯罪原則,即使各人角色不同,但若按照協議行事均屬有罪。因此,就算被告不清楚有否車輛接載,他仍然是與他人一起協助被困者離開渠口。

行車記錄儀顯示兩被告稱「有人落去游繩」

至於在車上的第六被告馮思睿及第七被告林泳汶,行車紀錄儀顯示車輛多次在附近兜圈,錄音顯示車上有人稱「揚咗啦啲坑渠」,而兩人的對話提及「有人落去游繩救緊人」。當他們發現附近有警車時,曾稱「不過家長車都拉囉」,「定係去渠蓋同啲人講唔好行過嚟依邊呀」。

鄭官考慮到車輛的行車情況、停泊位置及車內對話後,裁定兩人清楚知道被困理大者會由渠口爬出,其在場意圖必然是打算向他們提供接載車輛,而車輛停泊在渠口附近可即時接載。

被告警誡下稱「義載取酬」官不接納非自願招認

就第二被告何志豪,他被警員在愛民邨截停後,警誡下稱到場為被困理大者「義載取酬」。辯方爭議其招認並非自願,他供稱遭警員打臉,當時亦遭以遊蕩罪拘捕,最後受警員欺哄故與警方合作,在疲累的情況下錄口供。惟鄭官反駁,被告懂得拒絕警方要求,不願提供電話密碼,顯示他有足夠精神及能力思考問題。而被告在會面記錄上曾簽署確認是自願作供,鄭官接納警員證供可靠,但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批評是不盡不實,最後裁定其招認及電話訊息可呈堂。

鄭官裁定,第二被告案發時將車泊在忠孝街,並與首被告行事,若見到有被困理大者逃出,會協助接載他們乘車離開,以逃避警方拘捕。鄭官考慮到當時理大的報道鋪天蓋地,除了對時事不聞不問的人外,所有人必定知道理大發生暴動,警方會作拘捕;而且有傳媒曾報導示威者爬渠逃走。因此他不相信被告不知悉警方會拘捕所有被困者。

3人開審前已認罪,包括:首被告貨運車司機葉嘉祺(27歲)、第五被告報稱無業的黃逸滔(25歲),以及第八被告售貨員梁祖光(24歲)。梁祖光另被控的一項危險駕駛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

首被告葉嘉祺及次被告何志豪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餘6名被告同被控另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兩項控罪詳情相同,皆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鄭錦滿被加控的暴動罪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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