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郭子麟與21歲青年認暴動罪 還柙候判 餘下11人不認罪受審](/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前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其中油麻地共有213人被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13人的案件於(12日)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十二港人」之一郭子麟與另一名21歲青年承認暴動罪,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押後至5月30日聽取求情,兩人須還柙。餘下11名被告則否認所有控罪,押後至周四(14日)續審,預計為期30日,為大圍捕的213人中,第一批接受審訊的被告。
郭子麟被指手持打火機 21歲青年被指手持塞布條玻璃樽
第十三被告郭子麟(現20歲)和第五被告林敏諾(現21歲)承認一項暴動罪,郭另面對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林另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留法庭存檔,不繼續起訴。
案情指,警方圍封理大校園後,有人於「連登」網上討論區和 Telegram 呼籲前往理大「營救」示威者,彌敦道一帶的道路被堵塞。警方於晚上10時在加士居道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半小時後推進至文明里,期間持續被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因此施放催淚彈驅散。
警方防線推進至窩打老道時,大量示威者無視警告而逗留現場對峙,並用雜物堵塞彌敦道、照射鐳射光束,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馬路上火光熊熊,導致警方防線一度退後。
警方於晚上近11時半展開圍捕行動,示威者見狀逃跑,其中第五被告林敏諾左手持玻璃樽、樽口塞著布條,當兩名警員上前拘捕他,林掙扎及舉起該玻璃樽,導致玻璃樽撞在地下爆烈,警員遭玻璃碎割傷,食指流血。第十三被告郭子麟則左手持打火機,被一名警長截停及拘捕。警方在行動中合共圍捕了213人,在現場設立臨時羈留區,將示威者分批拘捕後才送往警署。
經搜查後,警方在林的身上發現鎚子、打火機、3罐易燃氣體、2個士巴拿和一套六角匙等,郭則被搜出電筒、鉗子和鐳射筆等。
郭2020年9月缺席本案聆訊,涉潛逃往台灣而遭內地扣留,直至去年3月刑滿後被移交回香港,並還押於懲教所至今。
同案11名被告否認暴動、藏武等罪
餘下11名被告:李卓珩(23歲)、陳駿煒(24歲)、劉嘉樂(23歲)、鄭家裕(30歲)、廖卓賢(21歲)、馬宇亮(24歲)、謝澔庭(22歲)、容家俊(23歲)、勞尚文(22歲)、梁楀燊(18歲)和張賀琪(28歲),則否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被告李卓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涉及一把鎚和一支鐳射筆。
第二被告陳駿煒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涉及一個扳手、2個螺絲批、3個鉗子,以及一支噴漆。
第三被告劉嘉樂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涉及一把鎚子和一個扳手。
第四被告鄭家裕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涉及一個多用途鎚和一個多用途鉗。
第六被告廖卓賢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涉及2個扳手、一個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第七被告馬宇亮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管有一支汽油彈。
第八被告謝澔庭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涉及一個扳手、一支金屬棒,以及一罐打火機油。
控方替拘捕及處理本案被告的33名警員申請匿名令及特別通道,因他們長期接受特別職務隊訓練,身份是機密,若果泄露將會影響工作。香官在沒有辯方律師的反對下,考慮司法程序公正而頒下匿名令,傳媒及公眾均不得披露警員證人的個人資料。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DCCC409/2021